浅析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演变

时间:2021-01-07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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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别就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57年间我国法制建设的渐进阶段,随后的法制向人治变革时期,改革开放后的依法治国思想萌发以及上世纪末到如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等几方面阐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演变。以期为我国法制进程的推动提供一些浅薄的意见。

关键词: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演变

目前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发展与形成在历史的进程中经过了诸多的演变。而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研究其演变的进程对现在国家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1949年―1957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渐进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建国之前几十年斗争积累的经验,以及国内的具体形势,在法制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为我国依法治国奠定了一定基础。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对人民民主和专政的关系做出了辩证的阐释,明确了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制建设需要承担的任务。毛泽东提出人民革命政权的专政只是针对敌人,对人民则应采取民主措施。这篇文章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纲领及理论基础。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建设的有序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并颁布实施,这部宪法首次对我国国家性质、社会制度做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在我国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宪法》作为我国法治的根本大法,对国家性质、政治制度、人民民主原则、多党合作精神等做出了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工作、组织、权利等程序和关系,保证国家机器能根据宪法规定正常运转。同时就公民权利与义务上,《宪法》也做出了明确的阐述,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9年初,谢觉哉同志就说过:“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但我们却要我们的法治。”时任司法部长的史良也说:“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是在人民民主的法治道路上健康地前进。”1954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在这个阶段,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还处于起步地位,建设的内容都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制建设对国家之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兴盛等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也是国家经济之所以能迅速回升,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

2、1957年―1976年法治遭到严重破坏时期

2.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发展阶段

1957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还专门就法制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并强调“一定要守法”,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1957年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我国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从而改变了八大会议上对国家主要矛盾的合理判断。1958年起毛泽东提出了“赶超战略”的发展思想,发动了人民公社化以及“***”运动,试图利用群众运动的形式实现理想社会主义。而在1962年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进一步深化了阶级斗争的论断,他提出“阶级斗争和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问题,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毛泽东的左倾理论在大会上得到了全面的认同,并以实质的形式进行了反应,并成为之后“***”的理论来源。

2.2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阶段

1966年到1976年“十年・***”期间,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受到历史最为严重的破坏。十年浩劫,中国各项事业遭受重创,法治建设遭到严重践踏,新中国之后法治建设的成果也付诸东流。与此同时,当时我国在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这在客观上泯灭了法制建设的需求。虽然“十年・***”期间,国家宪法中法律规定没有明文废除,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存在于条文中,其实际效应已不复存在。地方政治制度还专门成立“革命委员会”,而这个组织的成立并没有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经过讨论,且根据宪法规定每四年必须举行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也在1966年到1975年八年时间内没有按期举行。可以说这个时期国家的法治建设完全脱离了正常的运行轨迹,国家法律也被政治斗争所取代,之前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在这个时期全部否定。

3、1978年―1997年依法治国思想的萌生、发展阶段

经过十年动乱之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为了稳定国家的发展,党和国家的领导开始重拾法制建设的任务,认识到只有健全的国家法律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为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人提出了将国家的建设重心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的建设,将民主问题法制化和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的法治建设之门重新开启。但是由于“***”期间国家经济破坏较为严重,国家的建设的重心主要还是放在经济方面,而法律在这个时期更多的起到辅助经济建设的作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并没有国家建设中得到明确的体现,即使国家将经济与法制作为了同样重要的建设内容。但是国家改革开放后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与之配套的市场经济法制体制并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制建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4、1997年至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

在进入新世纪以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不断推行,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依法治国已经从理论到实践,成了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主线。1997年随着中共十五大的召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了最终的确立,使其成为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的建设与治理的基本方略。在党的十六大会议中,明确了人民做主、政党和法治的基本关系以及基本原则,即党中央领导思想是人民做主和法治的根本保障,法治是党中央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人民做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一系列工作都需要以三方协调统一为基本原则,以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提出了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表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并将继续加速推行。通过党中央会议对依法治国工作的不断总结思考,以及方针完善,目前依法治国的理论不仅已经深入民心,更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提供了周全的保护。

5、结束语

依法治国方略的演变是发展之艰辛,是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一个缩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我们只有坚定地走依法治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坚决的执行,才能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1]罗重谱.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演进轨迹[J].改革,2014,08:5-18.

[2]孙国华,黄文艺.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J].中国法学,1998,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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