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问题

时间:2021-01-09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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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农村社区不仅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着力点,更是创新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平台,旨在打破具有行政依附性的传统农村治理体制,为农民自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提供制度保障。探讨了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表现,分析了导致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原因,提出了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去行政化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行政化;自治管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突破点是群防群治,健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系,通过群众自治,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努力把城乡社区建成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新型农村社区正是适应社会结构的转型而出现的,它相对于传统村落拥有更完善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更民主的管理方式,相对于城市社区它是以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支撑起的以农民为主体的自治管理单元。然而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村社区的自治管理仍存在明显的行政依附现象,影响了社区自治管理中公民主体作用的发挥。

一、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表现形式

(一)自治管理工作重形式、轻实质

可以说,“现有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是在保持政治与行政控制的前提下,形成一种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假象,用基层自治的表象掩饰了基层社区中政治与行政管理实质,对建立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模式极为不利。”[1]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在价值理念和工作原则上,赋予了社区居民自主决策的权力,是对农民自我能力的一种肯定,也是农民自治能力提升的一种体现。但是在社区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多年形成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力剥夺了农民的这种权利,农民往往成为公共决策的被动接受者,计划的被动执行者,尤其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征地补偿、社区规划等与农民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事务,农民更是缺乏合法有效的参与途径。“在这种传统管理模式中,管理者和农民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甚至有些情况下演变为对立和冲突,导致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无法执行。”[2]

(二)社区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之间传统隶属化关系没有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曾明确规定基层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此,在新型农村社区中,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之间也应该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现实中,两者之间的关系传承了传统农村自治体制中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街道办事处实际上主管着新型农村社区自治单位的大部分公共事务,社区居委会也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完成政府安排的任务上。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公民的公民意识不断加强,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农民迫切要求建设更合理的社会管理体制。而行政化色彩较浓的社区自治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挫败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三)公民非制度化参与现象增多

邓小平指出“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3]新型农村社区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制度化的产物,社区在兴建过程中常因征地拆迁、评估分房、资金补贴等因素的影响,与农民群众产生利益纠纷。同时新型农村社人员流动性大,公民异质性增强,公民的价值观发展日益多元化、利益诉求也增多,这就需要新型农村社区建立起民主的自治管理体制。但目前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中,一些公民因参与渠道不足和受教育程度低等因素的影响,常采用非制度化或非法的参与形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例如因征地拆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和因自治选举导致的暴力事件等。2009年辽宁省北镇市赵营子村村民李东辉在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后,因“有贿选行为”遭到举报后未能成功担任村干部,一怒之下他将举报人一家5口全部残忍杀害。非制度化或非法的参与形式的存在是在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模式下,政府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缺乏民主协商,群众基础不足、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导致了一些公民的非理性化的参与方式。

二、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原因

(一)国家行政管理的过多干预

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像西方国家社区的形成那样是经过长期自然地形成,更多的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最大保障和后盾。一般来讲基层群众自治是对基层政府行政权利的消解,层政府为保持对基层社区绝对的控制,促进行政任务在基层社区的顺利推行,常决定和干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相关事务,“往往将自己的权力渗透到最基层的社区,使基层的自治管理行政化,基层社区组织的权力也经常变为地方行政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4]所以在社区管理中基层政权组织一般把村民自治组织看作下属机构,直接对其发号施令,形成一种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基而社区管理者因忙于应付基层政府的任务安排,挤压了社区自治管理的空间,影响了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行为效度,压抑了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社区管理严重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

(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一方面,基层政府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明确。基层政府把社区居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社区管理者的选任、财政拨付等重要事项均由乡基层政府控制,基层政府常以操纵社会资源分配方式影响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社区居委会对此只能是“忍气吞声,任劳任怨”;另一方面,社区党支部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协调。《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只明确了党组织领导的核心地位和基本职责,却没明确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方法,导致有的社区党支部过多地干预社区公民自治。“有的社区支部书记把党的领导简单理解为社区支部的领导,甚至是支部书记的个人领导,而有的社区居委会产生后,认为自己是社区多数公民选举出来的,有群众基础,腰杆子硬,因此,不把党支部放在眼里,重大事情不向党支部请示报告。”[5]

(三)自治管理资源的匮乏限制了自治管理能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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