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系统腐败犯罪多发生在一些重点环节。本文指出为实现廉洁治教,必须针对这些重点环节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并对腐败犯罪严厉制裁,实现惩防结合。
关键词:教育系统监督腐败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腐败犯罪类型有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窝赃、妨碍司法等。我国教育系统腐败犯罪类型主要是贪污、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一、教育系统腐败犯罪多发环节及其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国教育领域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招生录取等方面存在腐败犯罪频发问题。
(一)基建和修缮工程
部分教育部门领导利用权力,在学校基建及修缮工作中非法收受承包方贿赂。教育领域基建工程存在不招标而违规发包、违规干预招标、利用增项违规变更工程总价款等问题。有的学校规定10万元以下的项目并不进行招投标。因此,通过行贿受贿,一些修缮工程被以拆零规避招标的手段,发包给了不法承包商。
(二)物资采购
在学校物资采购中,利用采购权暗中非法收受供应商回扣的行业潜规则盛行。即使是公开采购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暗中勾结泄露标的信息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发生的各种腐败行为手段复杂,主要问题是盈利不上缴、亏损学校补、个人私占盈利。
(四)财务管理
利用经管财务的权利,某些校长及会计等采用虚报冒领、截留等手法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时有发生。例如,赞皇县某小学校长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签订虚假施工合同、虚开发票从教育局虚报冒领的方式贪污公款。经查证,焦某某累计贪污公款82349、24元、挪用公款154472、4元。中小学基础教育专项补贴资金成为腐败犯罪的对象。房屋租金为财务监管薄弱环节。小金库诱发腐败犯罪多。
(五)科研经费管理
一些科研经费的使用者以各种名目和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消费、旅游或其他非科研目的。2014年教育部通报四起高校腐败案都与科研经费有关。
(六)招生环节
大学艺术、体育特招生、小语种、保送生录取中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
中小学择校乱收费依然存在,捐资助学款管理混乱。就近入学原则本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促进教育公平。但由于各学校师资等教育资源不均衡,家长都愿意让孩子到好的学校就读。家长交的择校费少则几千,多则十几万,择校费的管理十分不规范。例如,西城区黄城根小学原校长胡建华和原副校长王志刚,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将多家共建单位交纳的捐资助学款私自截留140万元。另外,开发商为将自己开发的楼盘划入好的学校区域范围以促进销售,不惜重金贿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官员。例如广州天河区原教育局局长李伟明受贿一套价值296万元的房产,以帮助某开发商把广州市第47中放入其开发的楼盘汇景新城。巨贪李伟明1230万元的受贿总额中很大一部分与学位房、择校和教育工程有关。
二、教育系统腐败犯罪的共性原因
(一)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各级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拥有对学校的绝对管理权。教育部门权力相对集中,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三重一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没有被真正贯彻落实。个别教育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大会决策小事,小会决策大事,更大的事不开会的违规做法。校长负责制有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权利制衡机制的缺位,造成了权利的失控,为权力寻租的滋生留下了空间。
(二)腐败犯罪成本低
一些单位领导集人、财、事各种权力于一身,决策缺乏公示程序和透明度,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由于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导致腐败犯罪调查取证困难大。另外,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纵容了违法行为。
(三)廉洁法制观念培养与考核没有被给予应有的重视
思想道德建设缺位,法律意识不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的极大丰富导致拜金主义盛行,教育领域一些掌权者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不法分子的拉拢、诱惑,导致私欲膨胀,腐败案频发。在选任、培养领导干部中廉洁法制观念考核与培养没有被给予应有的重视。
三、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制度
在教育系统腐败犯罪多发、易发的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防范腐败犯罪的发生,通过制度建设使得教育系统的领导干部不能腐败。完善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法规。将预防腐败犯罪义务、责任法定化。对监督、预防腐败犯罪的主体、义务、职责加以明确,对不履行预防腐败犯罪义务,存在严重失职或放纵致使内部人员发生腐败犯罪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基建和修缮环节完善、落实招投标和施工管理制度。分散项目负责人的决定权,保障中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禁止招标负责人同时参与评标。防止评标结果受到人为的不正当干涉。实施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规范招投标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督和跟踪审计。有效预防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等问题的。
2、完善物资采购制度。首先,科学分配采购权限。政府集中采购外自行采购的部分是一些学校滋生腐败的根源,即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并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下或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的。各学校涉及食堂、教材、图书、军训服装等项目的采购。采购活动的项目评审阶段是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关键环节。在采购过程中,很多学校未建立起完善的采购制度。有些高校为了尽快落实采购项目,会采取非常规途径以规避政府采购,将集中采购拆分成分散采购,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由自己组织采购。关于采购负责机构是成立统一集中采购部门,还是由后勤、图书馆、教务等各职能部门分别采购,抑或是先成立统一采购部门,但将某类或某几类项目的采购单独列出来,各学校的模式是多样的。从专业分工和分散权利的角度而言,我们主张由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但统一监管。其次,促进物资采购环节公平竞争。自行采购价值较大的教学设备应由学校组织集中招投标。民主集中决策是防治腐败犯罪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采购监管制度。开展物资采购审计。最后,采购部门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定期轮岗。防止固定的采购关系网长期侵蚀教育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