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建议
作者:未知如今,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参与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共同投入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已成为新时代企业必须面临的新挑战。企业不仅仅要关注自身安全高质量发展,还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承担家国情怀,先富带动后富,助力贫困地区精准脱贫,但慈善捐赠渠道不畅,难以寻找更精准、更有效地帮扶路径,特别是在捐赠款物税收抵扣、帮扶项目资金配套支持等方面困难较多。为此,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工作就如何坚持大扶贫格局,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助力脱贫攻坚进行了深入分析。
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的大战略,是加强区域合作、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对内对外开放新空间的大布局,是实现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为加快西部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进程、确保如期脱贫摘帽,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健全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力度的重大决策。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伊犁州和克州、西藏拉萨市、青海省海南州、三峡库区(湖北省秭归县、重庆市万州区和云阳县);与陕西省、青海省西宁市和海东市、贵州省铜仁市等地区建立对口扶贫协作关系。多年来,江苏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一直把做好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助力贫困地区脱贫视为应尽之责,除按时、足额筹措财政帮扶资金外,还协调动员包括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到精准扶贫行动中来。
距离2020年我国?F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只有不到3年的时间,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尽锐出战,精准施策。近期,笔者认为亟需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助力脱贫攻坚。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办相关通知精神。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意见》强调,要大力倡导民营企业扶贫,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参与扶贫开发,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意见》要求,江苏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积极投身于扶贫开发行动,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6〕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55号)文件后,更是聚焦精准,围绕贫困村和贫困户,在精准扶贫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江苏省相关部门已协调逾千家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到帮助西部地区的精准扶贫中来,2017年共向对口帮扶的陕西省、青海省西宁市和海东市、贵州省铜仁市捐赠(含物资折款)3782万元。近日,江苏三级慈善总会携手波司登集团捐赠1100万元援建思南县波司登长坝中心小学。但与兄弟省市相比,江苏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发力、凝聚脱贫合力的大扶贫格局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心支持扶贫开发的氛围仍需进一步营造。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力度仍较有限;个别企业积极主动性不高,帮扶意愿不强,存在被动完成任务的现象,还没有实现从“要我扶”到“我要扶”的思想转变;同时,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企业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多,盈利水平下降,有的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力量有限,甚至有心无力,区域内参与本地扶贫开发的企业在数量和体量上均显不足。下一步,需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举措,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战,汇社会之力、聚各方之财、集全民之智,加快推进精准扶贫开发进程,助力贫困地区脱贫。
二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方协调推进的扶贫工作格局。社会组织是联系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帮扶资源与农村贫困人口的重要纽带,是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江苏民营经济发达,异地商会、行业商会等社会组织活跃。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加强与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联系,统筹各部门协调推进;加强对精准扶贫行动的全程动态监管,定期到企业和贫困村调查了解帮扶进展情况,对企业在帮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认真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应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的要求,搭建并不断完善扶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社会扶贫提供准确信息,推进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的有效对接,建立精准化的社会扶贫资源配置机制。譬如,工商联、发改(支援办)、经信、人社、光彩会等部门或单位可组织动员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到“万企帮万村”行动中,安排优质岗位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聘,开展“春风行动”;组织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创业骨干培训,可与帮扶地区人社部门联手开展“订单式”就业培训;在“10?17”扶贫日活动中组织募捐义卖活动,向民营企业发出倡议,宣讲有关政策文件,引导他们通过培育特色产业、发展公共事业、开展技能培训、吸纳就业、救济救助、公益捐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对口帮扶地区脱贫致富。下一步,建议各级民政、工商联、发改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号)要求,充分挖掘利用此帮扶资源,协调更多的社会组织、协调有能力有意愿参与精准帮扶的企业,组织邀请其到帮扶地区进行考察交流,寻求企业发展和脱贫致富的结合点和有效路径。
三是创新扶贫方式,优化扶贫政策,促进村企互利共赢。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在参与精准扶贫过程中不断创新帮扶思路,拓展帮扶渠道,以企业为纽带,把村级发展和贫困户增收纳入到产业发展链条中,把精准扶贫行动与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相结合,实现村企共建、互利共赢。应加大对经济薄弱村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投入,提升村企对接项目成功率,通过设立扶贫项目基金,予以政策性金融支持,不断放大扶贫效应,拓宽扶贫行动覆盖面。可积极借鉴推广南通、常州等地在陕西帮扶地区设立“扶贫车间”“社区工厂”等做法,因地制宜,大胆探索,鼓励企业把相关加工环节转到帮扶地区去,探索一条“产业进村、项目引领”的全新精准扶贫之路,促进一批帮扶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由南通企业投资的勉县政力制衣、西乡捷得服饰、洋县绅宝利服饰等11个“社区工厂”已建成投产,带动汉中市留守贫困劳动力就业近2000人。四是充分尊重企业经济发展规律和企业家价值取向。“盈利”是企业的天然属性,为社会创造财富是其基本职能。除通过教育引导、激励民营企业参与扶贫活动外,更重要的通过市场需求的拉动,政府搭建平台,为他们创造商机,使其有利可图,做到义利兼顾。政府可通过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等方面项目支持政策,培育更多民营企业成为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构建企业发展与农民利益的联结机制,激发双方活力,实现企业发展、百姓谋利、为国分忧三位一体。如常熟市中联光电公司,在西部帮扶地区创新设计了“高效光伏+科技农业”创新项目,大力发展智慧光伏和科技农业,不仅加速了企业自身发展,同时为贫困地区的老百姓带来了实惠。江苏省登记注册的新能源企业或科技公司近千家,发展光伏产业优势明显,对口帮扶的西部地区光照条件优越,相关部门可牵头协调企业到西部贫困地区大力开展光伏扶贫。
五是着力增强低收入人口脱贫的内在动力。让低收入人口真正参与到精准扶贫活动中来,是实现稳定脱贫的治本之策,而产业扶贫是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政府层面要统筹协调,注重对口帮扶地区的产业匹配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招商,推进劳动密集型或者跟当地资源禀赋较匹配的项目落户受援地;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把产业扶贫作为经济发展、实现低收入人口脱贫的“推进器”,重点发展有一定基础、有资源禀赋优势、适合当地生态的特色产业,尤其要针对低收入人口大多接受教育少、劳动技能低的现状,多实施一些“群众有需求、产业有基础、创业有群体”和“规模小一点、门槛低一点、离家近一点”的产业扶贫项目,提高贫困群众的参与度和脱贫成功率。着力增强低收入人口脱贫的内在动力,不能让扶贫成为“干部干、群众看”的独角戏,要结合实际完善“早干多支持”的政策设计,让那些习惯于等钱要物、躺着不干的人站起来、干起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电商扶贫能够克服贫困地区区位瓶颈制约,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南京市利用相关企业电商平台优势,全力促进陕西商洛贫困地区农产品出深山,土坷垃变宝贝,已在扶贫实践中探索出一条有效的电商扶贫模式。江苏省会展、电商及物流业发达,可鼓励企业充分探索“电商扶贫”,充分利用扶贫大数据平台,整合或重新配置扶贫资源,探索一条信息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路子。相关企业可主动到帮扶地区开展对接,搭建展会、电商等平台进行产销对接,帮助销售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与贫困地区共享互联网红利。
六是积极推动各项扶贫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拓展社会扶贫筹资渠道。对参与精准扶贫行动的民营企业,要全面落实相关企业公益捐赠税前抵扣政策,给予其帮扶项目政策、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要通过有效的督促检查,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还要严格执行国家促进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东部地区企业落地对口帮扶地区;同时协调有关方面,进一步出台有关政策措施,为项目招引落地创造良好条件。国务院扶贫办等15个部委2014年联合印发的《创新扶贫开发社会参与机制实施方案》(国开办发〔2014〕31号)明确: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全面落??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给予相关支持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扶贫捐赠税前扣除,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明确,企业做慈善献爱心,一定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发生的捐赠支出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如果直接捐赠给受灾企业或个人的,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捐赠的公益性组织须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发布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内(譬如:江苏省每年会更新公布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附:相关税费扣除政策部分内容。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调整为“当年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该条款的修订与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大额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体现了国家积极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导向。企业如果捐赠的是物资物品,也就是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先按规定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如果捐赠的是股权,也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但股权转让收入额是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而不是以公允价值确定,捐赠扣除时也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需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才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还需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才能据此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曹阳,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合作处处长、管理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