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必然对于传统经济模式是一种巨大的颠覆。电子商务、通讯、搜索引擎和网游等越来越成为年轻一代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在这种背景下,通过互联网虚拟经济模式衍生的实体性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分析和解决好这些法律问题,对互联网进行宏观调控和法律规制,有助于维护和谐的经济社会关系,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模式法律问题
互联网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是信息网络化时代产生的一种崭新的经济现象,经济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信息网络,许多交易行为也直接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和网络游戏四大类型。在这样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繁复的网络经济活动已经融入了现实生活,并产生了许多实体的问题,如网上购物的付款和货运、网络游戏对不适龄孩童带来的负面影响、黑客攻击、信息干扰、隐私泄露等等,出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求,建立健全互联网经济活动秩序和法则至关重要。
对于互联网宏观政策以及法律规制,政策性文件有《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法律性的文件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充分说明互联网规范经济活动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我国互联网立法工作还远远滞后于互联网经济模式的高速发展,产生的无法规制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在法律规制下开展网络活动,成为一个新的重要课题。
一、电子商务经济流通系统内产生的法律问题
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网是主营B2C、C2C业务的专业网站,定位良好的,结构稳固,服务优秀,成立五年来迅速发展成为亚洲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圈。网上商城品种繁多、物美价廉,却又避免了逛实体商场的奔波之苦,今天的青年群体,恐怕几乎没有人未通过淘宝网采购过商品。2009年全国网购规模达到2670亿元,网购人数达到1.3亿,与此同时,当前网络欺诈及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阻碍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每年约有6000万网民网购被骗。大量法律问题也滋生出来:如网店不诚信,以次充好的问题;支付方式的安全问题和网上欺诈问题;商品三包暨退换货问题;商品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侵权责任举证困难的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网络购物环境的净化,主要是司法机关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同时进一步健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强调对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出现侵权问题时的先行赔付,对于网络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二、网络经济模式下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逐渐与网络紧密相关,访问过的网页会留下痕迹,注册在网站上的个人信息会被专门机构收集,来往的电子邮件信息,各种账号、密码有可能泄露或被黑客盗取,网购留下的详细个人地址和电话可能被交易平台利用,个人数据被多方主体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和传播的现象层出不穷。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和密码、住所、联系方式及家庭状况等,这些个人核心信息一再被泄露和利用,甚至出现公开羞辱、监督或报复别人的“人肉搜索引擎”……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为用户的交易安全、个人隐私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亟待研究解决。
通过网络侵犯隐私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而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尚处于空白中,缺乏必要的维护公民隐私权的规范和惩处机制。隐私权一般是指权利人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秘密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三、互联网环境滋生的与经济相关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是一场生活方式的革命,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极大地提高了经济社会活动效率和效能的同时,也带来了以往人们生活中难以显见的困难和问题。以网络游戏为例:每年创造数百亿元的商业财富,把逾千万青少年学生变成网游玩家,每分钟新增近百个网民,约三成是学生网游玩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显示,国内青少年学生网民约6000万,农村中小学生网民1575万,其中60.8%玩网游,城镇更甚。越来越多学生因沉迷网游引发的不幸:猝死、跳楼、盗窃、退学、逃课……但是游戏开发商却一再推脱,这是他们自制力太差。
华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孙高洁博认为,“网络游戏的经济效益越大,社会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国内网游的监管权分散在信产部、文化部等部门,尽管监管措施很多,但管理效率不高,国内至今也没建立游戏分级制度。在韩国,因为政府的引导,多数游戏实现了“娱乐”与“教育”并重。而在日本,“电脑娱乐评价机构”很好地协调了网络游戏伦理、青少年沉迷等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要做到经济、社会效益兼顾,光靠网游产业自律几乎是不可能的,需要通过立法,对这一产业进行行政和司法手段的双重约束,同时,对网游开发商应强制他们依据收入比例,提取保证基金,用来维护和净化网络游戏安全环境。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在网络经济发展中存在很多深层次问题,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完善的诚信约束体系、反垄断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经济纠纷调节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政府、企业、研究者都应从国家经济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互联网经济立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迫切性,维护网络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互联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向玲.网络中个人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2年(06).
[2]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李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N].中国法院网,200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