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部审计是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效率的效果,提升风险应对能力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严重影响了其职能的发挥。本文分别从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和人员客观性两个方面,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展开研究,希望通过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促进企业内部审计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力。
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客观性
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之后,企业按照准则要求,普遍建立起了内部审计制度。但是,内部审计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独立性概念不明确、机构归属不统一等问题,亟待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研究,探讨内部审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力的措施,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由于内部审计无法与企业目标相契合,内部审计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危机。西方国家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公司解雇了内部审计人员,将日常内部审计工作完全或部分转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管理咨询公司担当。
(一)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和前提,它是内部审计人员自主地开展工作的保证,是提高内部审计效果的基础。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指出,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对于内部审计的归属,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是内部审计归最高管理层领导,第二是内部审计归审计委员会领导。至于其他观点,如内部审计归属于财务部门或者归属于财务经理,因为独立性没有保证,已被摒弃。内部审计归属不统一,说明内部审计到底代表谁,监督谁等基本理论问题还没有得到清楚地解决。
内部审计归属其实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能够使内部审计接近经营管理层,容易得到管理层和企业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为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但是,由于内部审计是在企业管理层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其人员配置、职务升迁、工作地位及经济待遇等都是由企业决定的,其独立性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层的制约。
(二)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不强
作为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人员,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执业的客观性受内部因素影响较大,降低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内部审计部门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一样,都在管理层领导下展开工作的,不可避免的受管理层意志所左右,加之内部审计人员作为本单位人员与其他职能部门和人员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很难站在客观、公允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公正、合理、合法的评价。特别是面对领导参与或法人违纪时,内部审计往往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如若服从于领导意志,不能对企业的财务有效的监控,不能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而出具虚假内部审计报告,这就会埋下巨大的隐患。如若不服从领导意志,做出的审计处理决定也会因管理体制上的制约,而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久而久之,内部审计便失去了权威性,成为企业可有可无的职能部门。
此外,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知识结构不合理,不具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管理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的判断的能力。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中有71%以上是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毕业,法律、统计、金融以及企业管理专业毕业的占14%,机械制造和建筑专业毕业的各占4%。说明我国内部审计人员普遍对财务会计、财务审计、会计法与会计准则、审计法、税法、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等领域的知识比较熟悉;对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管理会计与管理审计、组织行为与管理沟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审计等领域的知识不熟悉。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与开展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要求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与地位不匹配
我国相关法规对内部审计机构监督能力的定位是比较高的,但是却没有赋予其相应的独立性基础。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内部审计》(草案)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领导,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递交工作报告。但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内部审计》(草案)只有“内部审计机构不能与财务部门合暑办公”的规定,只能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信息的形成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并不能确保内部审计机构不受制于管理层。在内部审计机构不能独立于管理层的情况下,硬性要求将管理层置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之下,只能使内部审计监督流于形式。
二、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2001年,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发布《内部审计实务标准》(IIAS)提出的内部审计定义,用“独立、客观”取代了“独立”,改变了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看法,厘清了内部审计独立性与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区别,确立了客观性在内部审计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独立性是客观性是的前提,客观性是独立性的目的。独立性的价值在于为内部审计活动创造无任何利益冲突的环境,使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客观的态度和精神状态。
可见,独立性分独立性和客观性,前者是就内部审计机构而言的,后者是就内部审计人员而言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与其机构隶属关系相关,审计人员的客观性与其职业能力和职业品德相关。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实征研究表明,内部审计的效率与其独立性相关,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又与其隶属关系的层次相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取决于内部审计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制衡关系。就国际范围而言,内部审计机构通常直接隶属于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拥有最高权威;总经理作为企业决策执行系统的最高领导,也拥有非常高的权威。实证研究还表明,在董事会或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内审机构,有利于保持内审机构较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从而有利于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并配备与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相适应的人员和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会机构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会机构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的归属问题本质上属于独立性问题,即内部审计到底应当独立到什么程度。其实独立性只是相对的,如果把内部审计拔高到与管理层并列的层次,归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等于否定了内部审计存在的价值。
可见,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中的地位越高,并且能与所依靠的领导保持非常密切的联系,这样就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所以,为提高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处于较高的地位,而且受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客观性原则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为此,内部审计必须有专职的审计人员,不能由其他业务部门,特别是会计部门人员兼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完成规定的任务。
为了持续性地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应当对内部审计人员定期进行轮换,以防止内部审计人员舞弊和改善审计质量;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应当了解内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间的利益冲突和潜在矛盾,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等。
(三)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
鉴于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存在,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只能定位于对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自我评价,并对各级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为了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其监督职能相匹配,内部审计应当受最高管理层直接领导并向最高管理层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视具体情况,可以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IIA认为内部审计在职能上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CEO报告是一种理想的结构。可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递交工作报告,这种报告关系特别有助于保证内部审计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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