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会计与法学相互渗透而产生的一门新的会计学边缘学科。法务会计的诞生解决了法律和会计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处理和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利的工具。法务会计是一门以会计、审计为基础,运用一定的调查技术,对法律事项中的会计资料进行调查,并提供诉讼支持的服务性边缘学科。
关键词:法务会计;司法会计
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的财务会计问题,依照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会计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可见,司法会计也是会计和法律相互结合产生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对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门相同的学科,只是称谓不同。这种观点注意到了两者相同的地方,都是法律和会计相互结合而产生的学科,但忽视了两者的差异。二者在性质,立场,内容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如下:
1.理论来源不同
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都是会计和法律融合产生的一门学科,但二者的理论来源却是不同的。司法会计理论在我国最早在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入。苏联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司法会计的法律理论基础属于大陆法系。法务会计理论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美国,我国在上世纪末期从美英国家引进。其法律基础属于英美法系。理论来源的差异导致研究角度的差异。实务中,司法会计被认为是法学中的一门应用学科,主要由司法机关人员研究,一般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兼顾会计问题;法务会计被认为是会计学中的应用会计学,主要由会计界人士运用,大多是站在会计的角度,研究会计问题,兼顾法律问题。
2.两者性质不同
司法会计是会计在诉讼领域的应用,通常由法官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专业人员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弥补法官会计知识的不足。作为一种会计活动,司法会计主要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利用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得的会计信息,为司法机关查明经济案件的事实提供重要的证据材料。所以,司法会计业务从属于诉讼活动,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其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的运用是为诉讼程序的进行服务的,其目的是向司法机构提供证据材料,以协助司法机构对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做法律评价。作为证据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对法官的判定具有得大的的影响力。法务会计不是一种诉讼活动,是一种独立的活动。法务会计人员通常接受法律事项的当事人委托,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涉及的财务问题发表专家意见。法律事项的当事双方可以同时聘请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家证言。法务会计的专家证言和普通证人的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只有被法官认可后才能作为证据采用。因此,法务会计实质上是一种诉讼服务,是法务会计人员对法律事项的当事人所提供的一种会计服务。
3.两者立场不同
司法会计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司法会计从业人员又称鉴定人,他们接受法院的委托,对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和判断,提供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法律事项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要求司法会计人员出庭作证,法官也可以要求司法会计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得出过程进行说明,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因此,司法会计的服务对象是司法机关,司法会计人员应在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独立提出鉴定结论。法务会计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被称为专家证人,他们接受法律事项当事人的委托,对与法律事项相关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进行量化证实,提出专业意见结论,向司法机构提供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如果当事双方都提供了专家证言,法官可以通过双方对对方证言的询问,质证判断双方的证言。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呈现多元化,可以是特定当事人,也可以是特定机构。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4.行为结果不同
司法会计业务的结果是具有证据效果的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书为法院的判决和调解提供了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主要是与经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主要包括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如在有关经济赔偿争议的纠纷中,常常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查明经济事实。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查明犯罪事实。在因税收等问题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时也需要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案情。法务会计的最终结果是提出专家性意见,并以此作为法庭作证或法律鉴定的依据。这种结果常以法务会计报告的形式出现,其内容是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法务会计报告对企业的财务事实进行说明、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供专家意见,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依据。
5.两者主体不同
首先,两者主体产生的过程不同,司法会计的主体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从业人员与司法机关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而法务会计主体由法律事项当事人聘请。其次,两者主体的构成不同。司法会计的主体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专业人员,会计师事物所等中介机构、大专院校的财会科研机构;而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最后,两者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司法会计人员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只作为普通证人。
参考文献:
[1]冯萌、李若山、蒋卫平、杨晨光.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J].会计研究,2003,(1).
[2]盖地.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J].河北财会,2000,(1).
[3]谭立.法务会计本质的若干视角[J].财经论从,2005,(5).
[4]张苏彤.法务会计在美国:一份来自北美的报告[J].会计研究,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