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劳动者类保险实训论文,关于欧盟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调机制其相关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劳动者及原则及成员国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劳动者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提要]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很大,但养老保险关系却能在各个国家间顺利转移接续.我国大陆共有31个省级行政单位,数量与欧盟成员国差不多.虽然我国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助于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通过论述、分析欧盟国家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的协调机制,从而提出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关 键 词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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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欧洲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其中一些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践常常被其他国家作为样板.比如,二战后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是福利国家的样板.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大都经历过一段较长的历程,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使其拥有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仍有一些问题凸显,但是欧洲国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有益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现如今,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也很大,有关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最低缴费年限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然而,我们所看到的是,在这27个主权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做到有序的转移和接续.我国大陆共有31个省级行政单位,数量与欧盟成员国相差不大,而且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理论上说,我国区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应该比欧盟简单得多.但是,在我国却出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这不得不让人有所思考.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成为了可能,有助于保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这方面虽有所进步,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分析欧盟的一些有益经验,应该可以对我国有所启示.
二、欧盟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调机制
(一)协调原则.欧盟有一项核心政策,即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大市场,其目标就是实现商品、资本、服务、人员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无障碍自由流动.在这四项内容中,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是最为困难的.因为当劳动者从本国转移至他国就业时,他会将一些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问题考虑在内,比如在他国工作时自己到底是被哪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还有其社会保障权益该如何计算以及领取?欧盟拥有众多成员国,各个国家间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尽相同.比如,英国及北欧五国属福利型国家,其国民享受的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待遇,但同时其国民需要承担高额的税收;而德国、法国等采用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国家则是通过责任分担,互助共济来为劳动者提供相关的保障项目.因此,这方面的制度若存在空白,必会严重阻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只有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才有利于欧盟建立统一市场的目标的实现.
欧盟并没有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障法律来统一各成员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的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太切合实际.因此,欧盟一直比较关注的是成员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协调问题.欧盟早在30多年前(彼时还是“欧共体”)就通过了若干协调各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各成员国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条例,包括1971年第1408/71号条例和1972年第574/72号条例.第1408/71号条例的设立主要依据四个原则:不歧视原则、单一国家原则、聚积原则和可输出原则.
1、不歧视原则.不歧视原则也称平等待遇或者不歧视国籍原则,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则.第1408/71号条例第3条第1款具体详细地解释了平等原则:根据本条约的具体规定,在某一成员国居住且可以适用本条例的个人与该国国民一样,根据该国的立法有相同的义务和福利.这一原则使直接歧视(因为国籍而受到不利的待遇)和间接歧视(对所有申请者的申请条件或要求在事实上使大量的移民处于不利的地位)失去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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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国家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只能被纳入到一个成员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所适用的法律是劳动者工作地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单一国家原则保证了劳动者不可能同时受多个成员国的保障而无需缴纳多份保费,同时也保证了劳动者不会没有保障.
3、聚积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当劳动者在一国申请保障待遇时,该国在计算申请者是否符合必要的工作、居住期限和缴纳保费期限时,必须考虑到劳动者在其他成员国参加保险的期限,以便使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权益.
4、可输出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保险待遇的领取资格与劳动者是否在待遇支付国居住是没有关系的.只要劳动者达到领取保险待遇的条件,相关待遇就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可以有任何形式的克扣和拖欠.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一些特定的非缴费性福利,因为这些福利项目实行居住地原则,只对符合条件的本国居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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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四项原则提供了各成员国协调的主要基础.除此之外,还有按比例原则.按比例原则指的是,在支付劳动者的保险待遇时,每一个成员国按照劳动者在该国被保险的时间长短按比例支付.
(二)具体操作方法.根据这些原则,欧盟各成员国间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协调的具体操作有如下几点:
1、暂时冻结.如果劳动者更换工作,由A国来到B国,那么该劳动者在A国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将被A国保留.另外,他在A国工作时所缴纳的保险费仍被A国保留,不会随着劳动者变换工作而转移到B国,也不会马上支付给劳动者,即所谓的“暂时冻结”.但是,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这部分缴费将按规定发放给劳动者.
2、分别支付.如果劳动者参加某个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超过一年,那么劳动者在退休时就会收到来自该国的一份养老金.举个例子,如果劳动者在其职业生涯中分别在五个国家工作,且在这五个国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都超过一年,那么他在退休时将分别收到五份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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