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利益及大学学报及人身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利益论文范文集,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对不知道怎么写利益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保险利益是保险理论的基石之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它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始终;保险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本文指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
关于利益论文范文集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利益的论文范文素材 | 大学生适用: | 学位论文、学校学生论文 |
---|---|---|---|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 27 | 写作解决问题: | 怎么撰写 |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目录 | 职称论文适用: | 期刊发表、职称评初级 |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 怎么撰写 | 论文题目推荐度: | 经典题目 |
关 键 词 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保险经营
作者简介:达丽娜,华东政法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14-01
《保险法》第11条1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它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要审查投保人是否具备投保资格;其次在保险赔偿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总之,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的发生,道德风险也就是投保人图谋保险金的行为.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利益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原则.(一)利益原则.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来判定.(二)同意原则.以投保人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来判定.(三)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是以上两种原则的折中.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中实行的是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见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31条.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特征
保险利益的成立需满足下列三个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为可以换算和实现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除了“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这一要件外,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1)人身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现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确定”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其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2)人身保险利益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不能用金钱价值予以准确衡量.(3)人身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范围
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利益的范围有以下几种:
1.本人: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2.配偶、子女、父母:家庭成员之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具有保险利益.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他人投保:投保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5.因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有债务关系的,财产管理关系,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四、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立法的不足
1.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这方面的规定很是笼统.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是否包括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合伙人之间而产生的关系?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再者,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具体又包括哪些?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2.我国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范围较窄.主要限于人身关系比较密切的亲属和家庭成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人身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这些.
该文来源:http://www.sxsky.net/baoxian/ylbxlw/368934.html
3.保险利益原则冲突.我国《保险法》遵循的是利益主义原则和同意主义原则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利益主义原则可以更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同意主义原则又会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串通,利益原则和同意原则本身的兼容性并不好,存在一定的冲突的可能性.
五、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立法的完善
1.在法律规定上应该界定劳动关系的具体包括的范围,是广义还是狭义.另外我认为股东、董事等在经济上与公司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关系,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法律应给予规定,以保护股东等人的利益;此外,合伙人之间具有经济生活的共同性,也应该认为彼此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一合伙人可以其他合伙人为被保险人而投人身保险,可以使的合伙关系产生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法律对于这些应该明确规定,已增加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
2.我国保险利益范围比较窄,可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仅有请求给付权,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得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债务人死后,债务虽然可以由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继承人免于债务清偿,如此,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由此,我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也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对于债权人来说其权益得不到完善的保护.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具有人身关系的保险利益,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3.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原则相结合的折中原则,具有冲突的可能性,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仔细的推敲和研究,严谨而周密的制定规定以避免冲突和前后矛盾,充分发挥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原则的优势,使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真正得到完善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李文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探讨.上海保险.2009(3).
[2]金莉萍.关于人身保险利益若干问题研究.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6.17(4).
[3]孙萍萍.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及其确定准则.法制与社会.2008(4).
[4]郭海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北华大学学报.2002.3(1).
相关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