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保险方面保险公司会计论文,关于城乡统筹视角下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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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城乡统筹;保险结构失衡;农业保险

一、城乡统筹发展视角下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实现城乡保险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保险业发展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城市保险发展较为迅速,农业保险却逐年萎缩.2004年全年保费收入4318.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7.74亿元,增长11.28%;同年农业险保费收入累计只有3.77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88亿元,增长-18.86%.[1]2005年全年保费收入4927.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09.17亿元,增长14.11%.自2004年起,农业保险虽然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各地也纷纷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地方政府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2005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到7.29亿元,结束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逐步萎缩的局面.然而,由于农业保险底子弱,基础薄,2005年我国保险全年增长总量超过600亿元,农业保险的增长只有不到4亿元,[2]农业保险增长总量远远小于城市保险,我国保险呈现出重城市、轻农村的局面,保险发展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满足广大农村的需要.为此,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缩小城乡保险差距,实现我国保险业的协调发展.

城乡统筹视角下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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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十分突出,城市经济发展快速增长,农村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城市经济总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农村经济,出现了城乡经济割裂的状况.农业又属于弱质性产业,很容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个体又属于分散经营,对抗自然灾害的力量非常微薄.因此,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和风险补偿功能,推动保险公司按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与之适应的保险产品,如提供小额贷款保险、农业设施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农村机动车辆保险、巨灾风险等,才能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意外事故的能力,确保农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统筹发展.

(三)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城市商业保险也比较发达,这些都为城市居民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还不完善.突出的表现就是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个种类,而农村社会保险仅仅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余种类都没有,从种类的数量上存在差距;其次是城乡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也存在很大差距.据2005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我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1734万人,城镇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6352万人,农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只有5382万人,而城镇人口为54283万人,农村人口为75705万人,城镇人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40%,农村人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7.1%,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差距约为6倍.[3]同时,近年来我国农村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农村剩下老弱病残.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一些农村土地被征用,出现了很多失地农民.这就使得农民在养老、生病以及遭受意外事故时严重缺乏保障.农民通过购买保险可以有效化解各种可能面临的风险.因此,发展农业保险,能够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差距,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全面健康发展.

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经历了上世纪20年代试办、50年代兴起和停办、80年代恢复试办等阶段,迄今为止已有大约80年的发展历史.按照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要求,1994年,保险公司由国有公司向商业公司转轨,国家减少对公司的支持力度.公司经营必须以赢利为目的,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转轨后的保险公司纷纷收缩调整农险业务.农业保险陷入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工作人员数量过少

1994年保险公司转轨以后,农业保险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地位不断下降,各公司大幅度削减农业保险业务.如当时经营农业保险最主要的公司中国人保就先后撤并了该公司原有的省、地、县三级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大量缩减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尤其是实行产险和寿险分开经营以后,更是将公司中代办农业保险的农村乡镇机构和网点划归寿险公司,进一步裁减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业务人员.

(二)农业险种结构不合理,险种数量减少过半

保险公司向市场化转轨后,为了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不断调整农业险种结构,放弃了一些赔付率较高的险种,保留了一些赔付率低的险种,有效地降低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然而由于保险公司不愿意为农业保险的亏损买单,容易亏损的险种几乎全被削减,农业险种结构极不合理,农业保险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的风险责任大幅度减少.如山东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就由原来的洪涝、干旱、风灾、雹灾、霜冻、疫情、火灾等多种风险缩减到仅剩火灾、雹灾两种风险.这样的农业保险显然不能为多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提供充分的补偿,不能有效降低农民的经济损失.此外,农业保险的种类也不断减少,就全国范围来看,农业险种1992年达到最多,有60个,以后逐年下降,到目前为止只剩下30个,山东农业险种更是由原来的50个萎缩到只剩下6个.[4]

(三)农业保险发展速度与农业、保险业发展速度不成正比

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81690万元,达到我国农业保险历史最高水平.1993年由于公司转轨,保费收入便大幅缩水,降到56130万元,1994年更是只有27272万元,成为历史最低水平,随后才逐年缓慢上升到1997年的71250万元,以后又逐年缓慢下降,到2001年为39800万元, 2002年继续下降,达到30000万元.2003年和2004年处于徘徊状态,2005年由于三农问题引起高度关注,农业保费才迅速上升到75000万元. 2006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达到83000万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保险复业的23年里,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保险公司总资产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农业总产出也增长了10倍.[5]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保险公司转轨后,确定了“不赔不赚,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战略目标,大量削减农业险种的数量,尽量选择不会亏损的险种.从1996年开始,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赔付率逐年下降,如:1982―1993年,我国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07.88%, 1996年赔付率已经降低到68.74%,1997年为70%.[6]这虽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存活力,却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宗旨,不能有效降低农业风险,为农民提供保障,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困境.具体来讲,农业保险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自然灾害严重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

我国农村覆盖面积极为广阔,地形十分复杂,自然灾害容易发生.我国的自然灾害具有频率高、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损失严重等特点.据统计,1982―1993年,平均每年遭受自然灾害的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7%,受灾农业面积的损失率达到40.3%.由于自然灾害严重,农业保险赔付率高达107.88%.如果把大约20%的经营成本计算在内,农业保险的实际赔付率高达125%.[6]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保险公司被迫不断削减农险种类,保险规模越来越小.

(二)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限制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农业保险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具有外部经济性和非排他性.就外部经济性来说,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如参与农业生产风险管理、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等功能.因此,农业保险能够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功能,为受灾的农民提供赔付,迅速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社会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大.同时,农业保险又具有非排他性.在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实施过程中,“搭便车”的行为往往存在.如山东德州保险公司为了预防雹灾,特意为购买保险的农民添置了防雹高射炮,如果发现会引起冰雹的乌云,就发射高射炮驱散,有效地减少了雹灾的发生.然而,该地区没有花钱买保险的农民同样因为高射炮的使用减少了雹灾,他们未曾支付费用却享受着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带来的灾害次数减少、灾害程度下降等利益.此外,全体社会成员没有支付农业保险费用也享受着农产品价格低廉和经济稳定发展等利益.但是对于购买保险的农民来说,由于农业保险具有经济外部性,购买农业保险得到的部分收益会外溢成为社会收益,个人实际收益小于购买农业保险的总收益,即“个人收益+社会收益=总收益”.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受到打击.最终导致了农业保险社会需求和农民理论需求较大,农民实际购买较少的失衡状态.

(三)政府对农业保险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

以前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部分由政府承担,如中国人保经营的农业保险亏损部分一直由国家提供政策性的补助.1996年以后,政府基本上对农业保险停止补助,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大幅度滑坡.失去了政府支持的农险保费完全由农民承担,这对于收入低的农民来说负担过于沉重,打击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失去了政府支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保险公司不愿独自承担经营农业保险带来的亏损,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也没有了,对农业险种进行压缩,由最多时的60余个降到30个,削减过半,容易亏损的险种几乎全被削减.没有政府支持以后,保险公司不愿意继续经营农业保险,农民参保也不积极,农险业务一落千丈,农业保险陷入困境.

(四)农业保险缺乏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我国虽然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重新修订了《保险法》.但迄今为止,国内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属于低收入行业,农业保险自然也成为保险业的弱势行业,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制定保护和扶持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我国没有制定农业保险的有关法律,只是在《农业法》里规定“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保险法》也只简单地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人大、政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未见成形.虽然近几年,有的试点地方政府制定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文件,如四川省政府2006年5月22日就发了题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的文件,[7]该文件对“三农”保险包括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作了阐述,也介绍了该省试点地方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对进一步发展四川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然而,该文件对于政府应该给农业保险提供的支持力度和支持方式,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投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实质性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支持是不明朗的,含糊的,小范围的,没有形成法律条文,不利于农业保险长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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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续加强农业保险,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一)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得不到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足够重视.国内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较少,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也不高,政府没有提供政策和财政扶持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制度保障.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完善.美国经过14年的充分论证才于1938年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以后根据时代的变化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1980年该法被修改后更名为《农作物保险法》.日本农业保险法更是在农业保险开展以前就已经制定了.日本于1929年颁布了《牲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而日本的农业保险在1939年4月才正式开展.《牲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于1947年修改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8]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必须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主要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管理中的职能;二是明确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三是明确政府对参保农民和保险经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四是明确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性质、构建程序、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五是明确农业再保险的经营机制.只有从政府、保险经营机构和农户三方面进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划分,才可能有效地扭转我国农业保险从政府到公司到农民都不重视的消极局面.只有通过落实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才可能引导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支持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的新发展.

(二)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从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一种是互助合作经营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两种保险运营模式的特点,笔者认为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较为可行.

实行互助合作模式最典型的是日本,在这种模式,具有共同保险需求的人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起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组织,具体组织形式有:农业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等.这种保险模式虽然具有产权明晰,组织和管理成本较低,交易成本低,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利于共同采取防灾减损措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较好地协调了政府、公司和农民之间的关系等优点.但是这种模式有很多地方与我国国情不相适应.首先,我国《保险法》没有对互助合作经营模式进行法律界定,这种模式缺乏理论依据,同时,我国农业保险也缺乏互助合作的实践经验;其次,我国农民缺乏农业保险专业知识和技术,互助合作保险则以农民为主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因此实施难度较大;第三,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地理形态复杂,土地分散不集中,主要采取一家一户独立经营的模式,农民普遍缺乏合作的传统和意识.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主要源自美国,这种模式政府只起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提供政府应该承担的保费及管理费用补贴,规定农业险种的费率,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条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这种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政府买单,容易产生农户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双重道德风险,监管成本过高等缺点.但是对于我国来说,这种模式仍然具有很强的优势.首先,能够有效利用商业保险公司既有的机构人员和营销网络等资源.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保险等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多年,不仅累积了丰富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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