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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12-000-01
摘 要 首先,本文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巨灾的定义,在对定义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再结合国际上公认的保险可保性条件,逐条具体分析了我国巨灾风险的可保性情况,从而在理论上得到了巨灾风险不具有可保性的结论.但是最后,又鉴于加强巨灾保险建设迫在眉睫,关乎国计民生,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国外巨灾风险的处理经验.通过以上不仅让我们对巨灾风险的可保性情况有了充分的了解,也为我们将来处理巨灾风险找准了前进的方向.
关 键 词 巨灾 定义 可保性 证券化
1.1我国巨灾定义分析
一般在国际上对巨灾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笼统来说,我们可以把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灾害事件定义为巨灾.
而在我国,我们可以根据中国实际的情况来定义巨灾,按照主流思想,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定义巨灾:一、人员的伤亡;二、财产的损失;三、灾难发生的周期性,即灾难发生的周期高不高.综上根据我国国情,一般我们认为灾害的伤亡人数超过1000人,经济损失在一千亿人民币以上,同时此次灾难能算是百年一遇的,那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事件属于巨灾.
根据以上分析,最近能算是我国巨灾的都包括了:1976年唐山大地震、1998年大洪水、2003年的SARS、08年冰灾、08年汶川大地震等等.另外,我们结合舆论的程度也确实可以发现,根据这个定义定义出来的巨灾确实是我们公认的受伤害程度较大的灾害,即巨灾.可见这种定义方法在我国时还是有一定的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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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巨灾可保性理论分析
在以上对巨灾定义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历来公认的关于风险可保性的研究思路,再分条详细进行分析来判断巨灾是否具有可保性.
1.我国巨灾风险客观存在
巨灾风险具有客观性的性质,这与风险的基本特点相一致.在我国巨灾风险的官方定义为“洪水、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一定地域范围内大量的保险标的物同时受损,引发巨额保险索赔而对保险企业业务经营稳定带来巨大影响的风险”.从此关于巨灾风险的定义我们可知,巨灾风险来源于自然灾害,而自然灾害风险又是由自然规律演化造成,这很是符合客观性的要求,故也就说巨灾风险也是符合客观性的.
巨灾风险的客观性使巨灾的发生成为必然,这就要求我们要实施有效举措降低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也要采用各种措施来减灾减损,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想从根本上杜绝巨灾风险是痴人说梦.
2.我国巨灾引发的损失具有偶然性
由于我国巨灾风险具有偶然性,也就导致了巨灾所引发的损失同时具有了偶然性.一般巨灾发生时空多变,条件各有不同,引发事故的偶然因素很大,也就导致了巨灾风险所引致的损失也是很难估计和预料的,同时,其损失程度的大小多少的变化也就具有了很大的偶然性.
3.我国巨灾风险没有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
与普通风险诸如车祸这类事件每年可能发生几十甚至上百次相比,我国巨灾的发生概率还是非常小的,出现频率也是非常低的,故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巨灾风险是不存在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的.
巨灾风险没有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就导致了可保风险的理论基石――大数法则的适用性大大降低.众所周知,大数法则是保险理论的基本原理,也是最重要的原理之一,样本数量越多,预计结果发生概率与实际结果发生概率越相近.
4.我国巨灾风险损失不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巨灾风险的发生会导致数量巨大的风险管理单位同时遭受巨大的损失,且损失数值极不容易确定,所以也不能满足损失能够确定和计量的可保性要求.也正是由于巨灾风险损失不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因此,保险产品的定价困难,保险险种的设计也成为空中楼阁,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5.我国巨灾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是不可确定的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巨灾风险没有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这也就导致了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难以得到.正是由于巨灾发生的次数相对较少,发生损失概率的统计难上加难,这也就对巨灾保险产品的定价产生了阻碍.没有定价机制的有力支撑,相对应的保险产品的出现自然就成了天方夜谭.
6.我国巨灾风险经济上不具有可行性
巨灾风险与普通风险不同,虽然巨灾损失发生的频率较小,但一旦发生,损失巨大,不仅影响范围广泛,且重建时间长、难度大,对经济的影响更不是一时一刻,故在经济上的估算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也正是因为损失极其巨大,保险公司多对巨灾风险敬而远之,也就再次使其经济上的可行性削弱至无.
1.3我国巨灾可保性实际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巨灾风险中只能满足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事件出现的偶然性这两点要求,而其他均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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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巨灾操作最成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巨灾风险债券化,巨灾风险债券化实际上就是债券化,其核心思想就是将巨灾这一不可保的风险成功的在众多人中进行了风险分散,使巨灾的可操作性增强.巨灾风险债券化实际上也是许多方法的理论基础,许多关于解决巨灾的方法都由其派生而来.
另外,从他国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采用特别设计的保险机制来分摊巨灾风险是具备操作可能的,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成功操作的样本.比如设计综合承保保险单,将洪水、飓风、地震、海啸等风险集中承保;发挥政府的职能,在定价设计中应用除大数法则外的其他概率计算方式;通过多种融资手段的综合使用建立巨灾风险分摊基金等等.由此可见,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仅存在着极大的必要性,也具备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张卫星.巨灾定义与划分标准研究―基于近年来全球典型灾害案例的分析.灾害学.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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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飞琼.巨灾、巨灾保险与中国模式.统计研究.2012年6月.
[3]李旭峰.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研究.时代金融.2013年第一期下旬刊.
[4]丛亮.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研究.辽大毕业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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