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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经济上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都离不开农民工,他们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然而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却不被城市以及社会认可接纳,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而劳动权益是农民工最为关注的权益,是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基本保障,但同时劳动权益也是最易且最常被侵犯的。现实生活中工资水平低,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超时等现象层出不穷,给农民工的身心带来极大的损伤,必然会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许多不良影响,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保障其劳动权益是十分重要且迫切的。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农民工目前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从而提出有效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几点建议,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农民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现实性与紧迫性,并期盼农民工自我维护意识的觉醒以及自身维权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农民工”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的产物,是社会经济转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目前中国的农民工有两亿多,他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支撑着城市的基本生活服务。可以说,农民工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也是推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主力军。
现实生活中,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而劳动权益是农民工最为关注的权益,是与农民工联系最为紧密的权利,是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基本保障,但往往劳动权益也是最易且最常被侵犯的,工资水平低,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超时等侵犯劳动权益现象层出不穷,给农民工的身心带来极大的损伤,也会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享劳动权益是农民工权益中与其联系最为密切,也是农民工最为关注的权益,它是满足农民工生存需要的基本保障,关系着农民工的生存质量。劳动权益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关系到农民工基本的生存质量,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这就要求国家、政府、社会、个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不受侵犯,保障这些权益的实现。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就业权益不平等
劳动者有着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剥夺、损害、限制,如李龙所言:“就业平等意味着职位或机会对所有有能力的人开放,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凭借自己的能力去争取自己想要的东西。”但实际上,一些城市在就业上存在先城后乡的政策,对农民工行业、工种进行限制,许多单位在招聘时也会有户籍的要求,没有城市户籍的农民工在就业的选择上往往没有主动权,只能选择干一些脏累差,甚至是比较危险的工作,难以进入城市正规就业的行列。而就业权是农民工的物质保障,就业权被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基本生存需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时需要到劳动、卫生、公安等部门办理各类证件,缴纳各种费用,其就业成本远远高出城市居民。
2.劳动报酬受侵害
在劳动权益中劳动报酬应该是农民工最为关注的,劳动报酬权是满足农民工生存需要的基本保障,但现实却是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同岗不同酬、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在某些企业,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却远远低于城市职工,而就在农民工面临工资低的现状下,还屡屡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
3.休息休假难以保证
我国《劳动法》中对于劳动时间及劳动报酬的获取有明确规定,可实际上,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很难得到应有的保证,农民工每天工作12-13小时是很常见的,有的甚至更长,并且即使劳动超时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也很少给予农民工额外的报酬。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极大的损害了农民工的健康。
4.劳动卫生与职业安全条件差
“相对集中的就业结构,较高的行业危险,决定了农民工注定成为承担职业风险最多,最易遭受职业伤害侵袭的群体。”按照劳动法、劳动卫生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但实际上农民工却面临着劳动卫生条件差,环境恶劣,安全防范措施不够等问题。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也会省去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甚至不给农民工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保护用品,导致职业病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给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威胁。据调查,我国的乡镇企业中83%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60%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90%粉尘超标,30%的职工接触到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发病率达到15.8%。安全与卫生的恶劣情况,严重损害了农民工享有的职业安全与劳动卫生权益,严重威胁着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
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外部因素
(1)户籍制度造成的权益不平等
任何一个国家从农业社会进入到工业社会,二元经济都是必经的阶段,目前我国除了经济发展表现出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征,社会结构也呈现出二元结构特征。我国的户籍制度正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体现,自1958年颁布《户口登记条例》后,不仅户口迁移受到限制,并且户口还与许多权益挂钩,没有根本性的突破,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等权益的享有仍与户籍制度紧密相关。“这实质上是对农民群体的一种制度性歧视,而制度所规定的不平等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在享受各种社会权利上的天壤之别。”因此尽管农民工实现了由农民向工人的职业转变,但他们的社会身份却难以转变为城市居民,也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2)立法、执法、司法存在不足
第一,立法的缺乏与不完善。虽然近些年国家在不断完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各项法律制度,以及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倾向性政策,但农民工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正如姚洋先生所言:“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通过赋予每个人相等的机会,可以把社会主体摆在平等的起跑线上。可是,从现实来看,这样的平等没有太大意义。根本的问题是,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有很大不同。”其次,有些法律尽管保护农民工权利,但是执行困难、程序繁琐,最主要的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对于农民工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来说,在法律的制定上应予以一定的特殊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劳动执法不力。执法部门、管理部门多,职能交叉,往往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不仅不能及时有效的为农民工解决问题,而且还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管理部门多就意味着各类证件制度,比如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等等一系列证件,农民工要办理许多证件、还需缴纳许多费用。执法部门缺少对企业的事前监督与检查,尤其缺少对劳动权益方面的监察,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工会并没有有效的发挥其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第三,司法维权艰难。当农民工在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司法维权是保障权益的有力途径,但这一途径却极少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农民工往往面对司法维权有心无力,他们没有能力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救济成本过高,使得许多农民工不敢进行司法维权,例如:2004年,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大约有1000亿元,而将这1000亿元索要回来,社会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其次,司法程序过于复杂漫长,无法有效的解决农民工问题,为讨要工资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时间,时间与金钱等司法维权中的高成本,导致农民工认为事后的法律救济对于解决问题无济于事。
(3)某些地方政府错误的发展理念
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有时也将廉价的劳动力作为吸引企业投资的方式之一,故而在处理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问题时,往往站在企业一边,即使企业的违法行为被追究,企业也只需缴纳一定的罚款即可。还有些政府为了保证本城市的就业率,会对农民工在工种、行业上进行限制,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过分追求经济,对农民工权益漠视的管理理念,也是造成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主要原因。
2.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内部因素
劳动权益缺失的内部因素主要是农民工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由于农民工工作本身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往往在一个城市的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后,过一段时间就去了其他城市,这就使得城市的就业服务无法有效的为其提供一些就业信息、培训或指导,从而就会使劳动权益有所缺失;第二,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与劳动技能偏低,又很少参加技能培训和自学,使得他们只能选择一些脏累差的工作,在就业中处于弱势;第三,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淡薄,他们往往不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样的劳动权益,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几点建议
1.逐步消除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平等
户籍制度将城市与乡村割裂开来,使农民工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沦为弱势群体,而“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户籍以及附加在户籍上的不公正待遇”。太多的权益与户籍相关联,要想使农民工尽快的融入城市,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就要尽快的改变我国的户籍制度,逐步取消附加在户口上的差别待遇,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实现平等的就业权等其他权利的享有。
2.从立法、执法、司法入手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
(1)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法规
“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而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的是一般劳动者,并没有对农民工予以倾斜保护,所以《劳动法》等法律必须关注到农民工权益,并对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的保障其权益。比如明确的对就业存在的差别待遇表示禁止,对农民工的最低工资进行明确规定等,即将一般劳动者享有的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等权利作出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具体规定。
(2)推进劳动执法科学、严格、便民
使法定的权利落到实处,最重要的是执法,为了使农民工劳动权益真正成落到处,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首先,对各类证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及时的清理不必要的、多余的证件及证明,疏通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使农民工的信息实现互联网办公时的共享,确立对农民工进行管理的主要部门,并对部门的职能作出具体的规定与限制,避免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互相推诿,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问题。
(3)提供便利的司法救济途径
司法救济中存在着的费用高、程序复杂、时间长、举证困难等问题是限制农民工自我维权的原因之一,而司法救济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力手段,同时也是最后一道屏障,要想让司法救济发挥其作用,首先要简化诉讼程序,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的审判原则,缩短诉讼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使他们更加敢于维权。
3.工会与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社会保障力量
工会与新闻媒体是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要社会力量,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的工会组织还不够成熟,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微弱的,在工会组织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一些经验,如黄进才所言:“美国保障劳动者权益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让劳工组织起来与雇主进行抗争,劳工们组织起来的最有效的形式就是组成工会,利用自己的这个组织来与雇主斗争。在美国的劳工运动史上,工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劳工工资、福利的提高等方面,工会功不可没。”应使我国的工会也同样发挥维权的职能。
新闻媒体是反映社情民意,传达人民群众呼声的重要媒介,同时也是社会监督的有力武器,应对社会的弱势群体重点关注,对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事件予以客观真实的报道,帮助农民工发声、帮助其声讨,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媒体力量来帮助农民工维护其权益,从而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并且新闻媒体在面对农民工的正面事迹时,要大力宣传,以改变社会大众对农民工的固有偏见,从而引起社会大众的思考。
4.农民工要加强维权意识
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与能力,自身一定要有意识有行动的进行学习提高,但农民工往往又很难自觉的去提高法律素养,所以政府或社区要多向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法律知识以及维权方法宣传,或者可以利用新媒体,如微信、微博,由于现在农民工手机的使用率是很高的,可以设置一些关于维权与法律知识的宣传平台,以增强宣传的效果。通过多种途径与方法,提升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与能力。
结语:农民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他们改变着城市与农村的面貌,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在改变着农村的落后面貌。虽然农民工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但生活在城市的他们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劳动权益极易被侵害,而造成他们劳动权益缺失的原因有许多,如户籍、执法不力、维权艰难等,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质量,提高他们对城市的归属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就需要对农民工权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障,而切实有效的保障需要社会各界互相配合,才能使农民工拥有和谐幸福的生活。
参考文献
[1]李龙.法理学[M].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42
[2]郑成功、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人民出版社,2007:390
[3]蒋悦等.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107
[4]黄进才.中国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考察[M].人民出版社,2011:47,130
[5]姚洋.建构中国社会公正理论之二[N].21世纪经济报道,2003-01-16(5)
[6]张燕,石毅.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出炉,讨薪成本三倍于收益[N].京华时报,2005-06-21(4)
[7]陈仁涛.农民工阶层的政治成长与党的执政基础建设[J].理论与改革,2008(6):49
[8][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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