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渔业互保发展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时间:2021-05-21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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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渔业互保发展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作者:未知

摘要:渔业互保是渔业抗击风险的基础保障,其发展关系渔业生产的兴衰。文章从我国渔业互保发展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应对举措等方面,对现有渔业互保体制进行综述,寻找适合我国渔业互保的有效机制,以期为我国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关键词:渔业互保发展问题应对措施
渔业作为我国粮食安全重要的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融入到世界经济中,实现快速发展。然而,渔业高风险的典型特点,世界公认从事渔业生产是最危险的工作。面对赤潮、台风、洪水、地震等恶劣自然灾害,严重影响渔民等渔业人员、渔业生产工具及设施等安全。渔业保险作为渔业生产的保障举措,极大的解决了日益严重的渔业生产风险。
自1994年我国实行渔业互保制度以来,虽增强了抵御灾害和意外事故,提高了渔业的抗灾能力,保障了渔业的稳定发展。但我国渔业长期安全保障体制严重缺失,至今未形成完整和稳定的保障体系,未有效的分散渔业生产中的经营风险。本研究基于渔业互保体系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支持、产品设计、发展举措等方面的现有研究,发现渔业互保的完善方法,为实现理论推动创新贡献力量。
1我国渔业互保中的问题
1.1渔业互保法律缺位、扶持力度受限
我国渔业互保实施二十余年,然而,法律缺位严重阻碍渔业互保事业的发展。时至今日未有专门的法规对渔业互保各相关方面进行体系化的立法,渔民的权益很难从法律层面切实保障。目前,我国渔业互保政策、思想方面体现政府意志,未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渔业互保未列入政策性的农业保障序列,业务也不在保监会范畴,法规严重缺位,导致渔业应享有的政策优惠不明确,致使渔业互保无论险种补贴、比例、资金量都严重不足,其机制缺乏号召力、公信力和约束力。
1.2渔业互保机构的发展面临瓶颈
我国的渔业互保是以协会为管理和经营主体,其身份的合法性广受各方质疑,限制了其获取保险资金的渠道,非营利性的社团地位,不以营利为宗旨的建设思路,很难吸引市场关注,限制了其规模。
渔业互保创办的背景决定了其行政色彩,有利的业务优势致使商业保险加入竞争的热情低,其有限的业务范围,很难有效分散渔业风险。
1.3险种单一,投保率低,保障力不足
渔业互保业务包括渔船和渔民保险,而其他方面的保险(如:疾病、自然灾害等)一片空白,而险种少,范围小,应对渔业风险的能力弱,无法满足渔业的需求。
1.4渔业互保商业的投入不足
渔业生产随时面临巨灾而造成重大损失,由于渔业经济效益高,一旦遭受损失商业性或自助性保险机制无法支撑其市场运行,从而造成保险企业经营性困难。因此,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渔业保险兴趣不足,仅凭渔业互助保险难于支撑市场。而政府投入渔业保险的力度不足,同时渔业保险的针对性财政补贴覆盖率低,资金量少,政府应提供更多优惠政策,吸引商业的渔业保险参与。
2我国渔业互保的发展措施
2.1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应尽快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失海”渔民补偿及救助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互保协会涉及的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以国家法律、法规等构建制度形式。可通过在渔业行业实施试点的方式,制定对渔业行业有关互保及政策保险等的管理办法,并同步实施部门规章,随后根据实施情况,逐步完善所需的法律及条例。另外,全国范围缺少一种渔船互助保险体系,目前互保组织彼此独立,应以创新的组织模式开展联动。
2.2引入多主体参与,发展商业再保险体系
渔业互保与其它产业相比,具有风险大、高赔付的特点,致使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对渔业保险敬而远之,不愿涉足。同时我国政策性财补主要面向渔船互保协会,而商业保险行为无法获得补贴。面对如此情况,国际通行管理方法是以立法形式,开展再保险业务进行政策补贴,由国家承担再保险责任。引入多主体参与渔业保险,开展再保险这种“保险的保险”,转分部分保险责任,可有效提高渔业行业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渔业互保组织应对风险的能力。
2.3建立和完善政策性的渔业互保制度,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解决渔业风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是开展政策性的渔业互保,从而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具体可从下列两方面实施:一、将渔业互保尽快纳入农业政策性国家试点,大力发展政策性的渔业保险;二、开展政策性的渔业互保试点经验的总结,以此作为基础,积极协调地方和中央的财政将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保费补贴范筹,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2.4渔业互保业务扩充
我国渔业互保保险有近10个品种,但仅限于渔船和渔民的两大类保险。根据国外的经验,应做好海洋捕捞不同作业渔民群体的参保,针对内陆地区应推出低保费、低保额等互助险种。根据发展产业的需要,推出深水网箱、工厂化、海洋牧场、标准化池塘等养殖保险品种。研究渔业设施的参保,将渔港、航标等基础设施纳人保障范围,大力提高渔业互保的保险覆盖面。
3讨论
本研究以发展我国渔业互保面临的问题与成因为立足点,探讨了以渔业互保协会为主体,从保障体系、法律法规、财政补贴政策、创新保险体系等方面探讨我国渔业保险出路。我国渔业互保应逐步转型为“以渔业互保协会为主导,商业保险参与,风险逐级分担的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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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清茹,陈盛伟.中国渔业保险发展的困境与思路分析[J].山东农业科学,2015,47(8):148-152,156.
[3]万婕.我国渔业互助保险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渔业经济,2012,30(6):18-22.
作者简介:隋娟娟(1982-12-20),女,本科,农经师,现任王连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主管会计,研究方向为渔业互助保险政策体系法规建设。
通讯作者:李银塔(1980-01-04),男,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功能食品开发及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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