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下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作者:未知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各省、市、县组建监察委员会,目前,黑龙江已在全国率先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挂牌。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逐渐完善,研究分析古代监察制度,从前人的经验中汲取教训和启示,对现今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廉洁政府构建具有现实的导向作用,对当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监察制度监察体制改革启示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领导集体加大反腐力度,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重量级官员被革职处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乾。”[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以其丰富的内容、完备的体系,成为我国历朝历代统治者稳定国家秩序、防治腐败的重要依据,对于当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和作用。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
中国是最早建立监察制度,并将其置于国家主要典制地位的国家之一。[2]从尧舜时期“谋于四岳”的拾遗补缺制度到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经了萌发、形成、发展、成熟、强化五个阶段,对不同时期封建王朝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尧舜禹时代,部落联盟酋长的一言一行都受民众舆论的监督,舜在设官分职上也要“谋于四岳”,到了夏商周时代,官员选任以宗亲血缘为基础,监察活动单一,没有相关机构设置,至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战乱不止,各国为了稳定政局,开始设置监察官职。
(二)形成阶段: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沿袭了之前御史之职,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被授予“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以职相监临”[3]的重任和权力。西汉末年,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东汉设“御史台”,监察机构分为御史府和司隶校尉两部分,这时的监察机构已经相对独立。此外,汉朝颁布了《御史巡察诸郡九条》,对当时的司法监察、人事监察、行政监察等方面做出规定,成为我国最早的监察法规,[4]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已基本成型。
(三)发展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王朝更迭频繁,监察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改变,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原来的地位,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设在中宫,直接由皇帝控制,南北朝基本上因循。[5]这一时期,监察职责分布趋于完善。监察职能从行政机关中脱离出来,出现了谏官制度。
(四)成熟阶段:隋唐宋时期
隋代在御史台内增加监察御史的员额,使之主管地方监察事务。至唐代,御史台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掌持邦国刑宪典、以肃政朝廷。”台下设台、殿、察三院,三院分工明确,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这时的监察体系已经成熟,对这一时期的政局稳定、抑制腐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强化阶段:元明清时期
元代提高了御史台的地位,使之与中书省、枢密院处于平行,其长官御史大夫骤升为从一品,而且例由皇太子或贵戚兼任,不轻易授人。[6]明代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负责监察和弹劾百官,其监察地位进一步提高。清代沿袭明制,设置六科并纳入都察院,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台省合一”督查体系。至此,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达到鼎盛。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且垂直
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少府,中央监察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中央和地方都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在中央,有拾遗补缺的谏诤行政体制,有专门的谏诤机构,隋唐的中书、门下省都有谏诤职责,如唐朝魏征是有名的谏官。在地方,有监督弹劾的监察行政体制。
2.监察官员考核严格
监察官是监察机关的肉体,是治官之官,当风霜之任,更需洁身自好,操履笃实。[7]监察官员能否履行好职责,主要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监察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如清代康熙皇帝认为选科道官时,“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8]同时,还要有渊博的学识和从官经验,宋代要求:“非曾经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这是监察官最基本的选用标准。
3.监察官位卑权重
中国古代各监察官职位一直不高,但却受到很多人尊重,为了使监察机构具有震慑百僚的权威,给予了监察机构或台官以崇高的地位。西汉的侍御史和刺史品阶仅为六百石,相当于低级县令,但他们职权却大大超过身份,唐代的监察御史仅为正八品,但有权监督六部尚书,“以小治大”是古代?O察官的特点之一。
三、当今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监察体制改革集中了反腐败力量
2017年11月5日,中央颁布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当中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9]这是对监察委员会机构性质的定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这一综合性的反腐败机构。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一方面,将之前相关部门的反腐败机构整合在一起,减少了其数量,降低了监察过程中各部门的相互否通、协调的复杂性,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另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将之前部门的人员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之中,不仅减少了人员费用开支,形成监督合力,也使监察委员会内部更加容易协调,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提供了机构上和体制上的保障。
(二)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要扩大监察范围,健全国家监察组织建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10]监察体制改革前,行政检察机关主要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监督,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真正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同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上升至与“一府两院”平级的机关单位,更能强有力的对监督对象形成震慑且更具威望,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扎根每一个公职人员心中。(三)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从法律上保障监察体制改革制度化,也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的需要。没有厉行法治的决心,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实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难称得上是现代化国家。[11]监察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助于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这本身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现。
四、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的启示
(一)坚持有法可依,配备健全的法律法规
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可以看出历代皇帝对监察体系运转都极为重视,根据现实情况,逐步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监察法律来构建廉洁政府。
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11月7日,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国家监察法》提上议程,与监察体制改革齐头并进是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在未来随着社会变化,与监察体制相关的配套法律应该逐步健全,如《举报法》的制定,应该将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如何保护举报机关和举报人的隐私等纳入法规。
(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监察工作民主化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管理国家的政治制度。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1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彻底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民主。在日益民主化的今天,一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秉持公开、民主的工作方式,让人民群众敢说话、说实话,让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民心。
(三)严格选任官员,提升监察官素质
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古代选拔监察官员要求严格,不仅要有高尚的品德,还要敢说话,说实话,才能确保监察工作达到理想效果。当今监察人员工作特殊,不仅要具备古代选拔监察官的要求,还要从学历学识、实践能力、年龄构成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首先,监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监察人员要具备数学、计算机、会计、法律等多学科知识,才能应对一些特别问题。其次,德是选人用人的首选指标,通过一些心理测试、场景模拟等了解监察人员的素质和价值取向。最后,要对监察人员的心理素质、性格偏向、工作成果、绩效等进行评估,以此来保证监察工作取得高质量的效果,将监察体制改革进行到底。
(四)扩大监督渠道,深化反馈体系
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政治生活方式,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网络参政极大地拉近了官民距离。监督渠道的扩大,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提供了便利,同时,要深化反馈体系,政府公职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回馈公众信息,加强双方互动,不仅有利于阳光政府的建立,也有利于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
回顾历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虽有多方面弊端?c不足,但着实是一套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6年底,北京、浙江、山西三省市率先开展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年是大刀阔斧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的元年,当今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承袭了古代监察机构独立且垂直的特点。在今天,我们要更加理性地去看待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将优秀思想运用于当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韦庆远.中国中国政治制度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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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思远.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启示[J].知与行,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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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习近平.中共中央第十九次报告,第六部分,2017.10.08.
[10]叶晓芸.论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D].扬州大学,2010.
[11]习近平.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2016.01.12.
[1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J].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7.11.05.
[13]林波.略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2
作者简介:王晓(1993-),女,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外政治制度;
郭英(1993-),女,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外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