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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存在于旅游强国研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对旅游强国认识的模糊性和难以自圆其说的研究方法与研究体系。本文通过对旅游强国的深入剖析,试图从旅游主体角度解读旅游强国的内涵,并由此得出旅游强国的非全方位强势性和衡量旅游强国指标体系的非完备性这两个基本结论。在提出旅游主体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推导出标定旅游强国的旅游实力公式,并将其应用在我国旅游各省的旅游实力比较和旅游实力排序之中。
关键词:旅游强国;旅游强国的内涵;旅游实力;旅游实力指数;旅游强势程度;旅游实力排序
一、造成旅游强国内涵研究缺失的根本原因
旅游和旅行经济强国是世界旅游组织对中国旅游的预测。将“旅游和旅行经济强国”解读为世界旅游强国,是随意还是有所依据,我们无从考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旅游强国具有学术性和大众化属性的双重身份。旅游强国的双重属性一旦偏向大众化属性一面,在旅游强国标准的研究中,就会从研究旅游强国概念而转向确定旅游强国的实体,造成旅游强国的概念只是研究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内容,和可有可无的摆设。
正是因为在研究旅游强国标准中没有涉及旅游强国的概念,造成了指标体系研究结论的认可程度不高,形成了数个不同的版本和简繁均备的研究现状。
我们对旅游强国指标体系的怀疑,实质上就是对旅游强国内涵的质疑。那么,什么是旅游强国?旅游强国的内涵是什么?
从世界强国(的概念)作为旅游强国研究的切入点,可能是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一般来讲,如果一个国家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的某个领域有较强的控制力或影响力,那么,这个国家在该领域或该方面就可以称其为世界该领域的强国。
从逻辑上讲,将代表国家在某领域的各方面的实力进行综合之后就会形成强势概念。如果将这种强势概念用于省(市)际间的比较,就会形成某领域的强省与弱省;如果用于国与国之间的比较,就会形成某领域的强国与弱国。然而在实际中,我们无法也不可能更不现实将其所有方面进行无遗漏的综合,这是其一;其二,即使能够综合,所得到的结果也一定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世界最强的国家,也不可能均衡发展。这种非均衡性会使全方位意义下的综合会丧失它凸显强势的方面,更何况还有负面因素的存在(也就是在加的过程中出现减的现象)。
旅游强国与世界强国,虽然在认识和理解上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但旅游强国有时还不及认识世界强国(概念)所表现出的统一性和范例性等所具备的有利条件。以至于造成只要提及旅游强国,就列举美国、日本、西班牙、法国等少数经济最发达的世界经济强国。将旅游强国局限在几个极少数经济发达的国家,只能说明这些国家是旅游强国的可能性极大。由于回避了经济强国为什么是旅游强国的缘由而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在涉及旅游强国内涵的研究中,必然以维护这些国家的旅游强国地位作为研究的先决条件,必然将这些“旅游强国”的外显内容演化为其他国家欲成为旅游强国的准绳。所以,在考察一千国家是否是旅游强国的时候,这些条件成为了衡量标准;二是旅游强国的内涵也恰恰在这种主观行为中由核心地位蜕变为非核心地位,其结果是有了旅游强国的“标准”而不清楚旅游强国的内涵这样尴尬的局面。目前,关于旅游强国、旅游强省的研究难以规范和趋同的主要原因就产生于此。
二、旅游强国的相对性及其限定
首先,旅游强国是一个相对性概念。旅游强国只有在和非旅游强国的对比中才具有实际意义。所以。无论我们是否明确旅游强国的对比对象,旅游强国的相对性却是绝对化的;
其次,比较的对象应是任意的,没有必要一定是选取最强的。今天我们将美国等旅游发达国家作为旅游强国的标准,只是研究方法的一个取向。因为我们研究的是旅游强国的本质,与具体的旅游国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我们能揭示其本质,自然就可以区分旅游强国和旅游弱国,就可以将各个国家在旅游强势榜上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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