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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11月23日颁布出台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使商业性债转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但是商业性债转股在我国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各个利益相关者为视角来论述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完善。关键词:商业性债转股;利益相关者;政策性债转股一、商业性债转股含义商业性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企业债转股协议,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为对其对债务人的股权,债权人成为债务人的股东,并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在我国2011年11月23日颁布出台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中,首次对商业性债转股的定义作了说明,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二、商业性债转股的利益相关者1.商业性债转股中的债权人债权人选择商业性债转股的方式一方面能盘活自身的不良资产,有效地处理企业的呆账坏账,优化资本结构;同时也可以以投资为目的,壮大企业规模,促进投资方向的多元化,获得更多的控制权,促进企业的市场化和商业化发展。商业性债转股在给原债权人企业带来众多好处的同时也应看到风险重重。首先,债权人以股东的身份进入债务人的企业,双方在经营理念和股利分配等与债权人利益攸关的政策上存在分歧。其次,如果债权人是以破产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成为债务人的股东,债务人刚从重整、和解的程序中走出来,元气大伤,如果经营不善,则一损俱损。如果债务人企业走向破产,债权人也会因此承担机会成本。其次,债转股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控股被控股关系,依附于主债权上的担保物权也一并消灭。债转股后,债权人只享有股权。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优先于股权受偿,在实践中,公司一旦被宣告破产,很多债权都得不到偿还,股权后的原资本金几乎是收不回来的。最后,在签订债转股协议之后债权人实际参与债务人公司治理的这段时间,债务人可能大肆举借外债从而稀释债权人的控制权和股权权益。2.商业性债转股中的债务人商业性债转股制度本身的推行就是存在倾斜保护的。首先,最直接的是商业性债转股降低了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减轻了财务负担,有助于债务人渡过财务危机,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其次,债转股使得债务人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多元化,决策更加民主,管理更加科学,在内部也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最后,债转股有利于促进存量资产的流动和盘活,取得更多的未来收益。但是商业性债转股一方面会分散原有债务人股东的控制权,如果债权人经过债转股后在债务人公司处于控股股东的地位,会严重影响债务人原有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商业性债转股也会加重债务人股东的压力,因为商业性债转股实质是一种增资行为,会使债务人的注册资本增加,并且这种出资方式还是以债权的方式。它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也很棘手。商业性债转股虽然经过登记使注册资本增加,但是其流动资本仍然没有变化,至少在短期内公司的实际能力与其表面信用是不符的,这时公司股东做任何决策的压力都很大。这种泡沫式的信用不仅危害到债务人,也会危害到善意的第三方。这就好比现在的贷款买房买车的提前消费现象,以将来的收益偿还现在的负债是需要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才可行,否则一旦资金链断裂,债务人会进入到破产程序,并且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这种方式进入破产程序的很难再有东山再起的机会。3.商业性债转股中的职工职工分为两种:一种是持有公司股份的职工,另一种是不持有公司股份的职工。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商业性债转股一方面会稀释他们的股权,原债权人会与他们共同分享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债转股本身风险大,而职工一般并非处于控股股东的地位,对债转股的决策影响较小,如果债转股后公司经营不善则会使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两方面受损:股权贬值、工资发放没有保证。而不持有公司股份的职工,直接用自己的知识水平来对公司作出贡献,而公司根据其实际产生的效益来支付报酬。当市场需求并不旺盛时,身负众多债务的公司往往会保证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债务,这时通常的做法是减少职工工资或者直接对职工进行裁员;而负债较少的公司更愿意保持其职工的稳定性,一方面原有职工对公司的了解程度、操作能力、熟练程度都要高于新的职工,另一方面如果招募新的员工,会提高招募成本的同时增加新职工的培训费用。通常优秀的职工跟公司实际上时一种双向选择:公司愿意选择有能力能给公司带来效益的职工,而职工也愿意选择负债较少的公司。所以,公司以债转股的形式可以直接减少公司的负债,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至少从形式上来讲会给公司带来更多优秀的职工。但是从实质上来说,债转股只是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一个缓冲期,其现金流量并没有流动,用未来的收益来偿还现在的负债的风险直接加诸于对债转股没有决策权的职工身上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三、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完善(一)债权人视角下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完善1.完善债务人企业经营机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商业性债转股最直接的效果是使得企业债务减少,资本增加,暂时减少了资金流出企业的可能性,企业资本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增加,只是账面虚增。进行商业性债转股后的债务人企业应积极致力于完善公司的经营机制,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1)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配对适合的职业经理人.商业性债转股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最大的冲突之一就是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存在很大的不同,通过职业经理人来治理公司,一是可以缓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重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二是职业经理人是具有专业素质的对公司管理方面有着丰厚的经验的公司雇员,他能使公司的决策更科学化和合理化。(2)充分发挥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监督职能。首先,扩大独立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独立董事的适用范围还是很狭隘,大多适用于上市公司,并没有普及到中小企业。而独立董事能站在客观中立的位置上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对公司的未来发展负责,做出明智的决策。其次,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就我国现状来说,监事会的地位较低,监督职能远远没有达到设计此制度的目的,再者说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这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大打折扣。监事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要保证监事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其所监督的人——董事和经理。如果监事在经济上依赖于其所监督的对象,就不可能对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在此情况下,有必要从公司外部聘任独立监事来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以免公司内部的监事被经理俘获或被同化。(3)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首先,商业性债转股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资本增多,但企业的资本金没有变化,只是账面的虚增,这就要求债务人做好财务和税务处理。其次,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债权如何正确的评估,评估是否符合市场价值标准,评估之后怎样换算成等价的股权等关键问题都需要财务人员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去处理。加强财务管理是商业性债转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此外,如果条件允许,笔者还建议聘请外部的财务人员和法律职业者等对整个债转股流程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关的跟踪报告。2.完善股权退出机制商业性债转股对于债权人来说的目的就是最大化自己原本的债权利益,如果债转股之后,债务人企业经营不善,发展前景惨淡,或者债权人无法达到投资目的等原因使债权人想要退出,法律应当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债权人的后路畅通。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完善股权退出机制:(1)公司上市,拓展资本市场。公司上市能使股权自由流通,使股权价值扩大化,同时还能繁荣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各利益相关者喜闻乐见的事。但是我国市场不发达,通过资本市场退出需要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实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使它们向各自不同的方向和重点发展。就场内市场来说,《办法》的颁行主要是为了中小企业服务的,我们就应该着力发展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他们上市的条件远不如主板市场的条件严格,便于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债权人的退出途径也就顺畅得多。就场外市场而言,它对企业的流通交易条件要求低,限制少,并且价格相对稳定,是我国债券流通市场的大势所趋,为满足不同层次的债权人退出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相结合并依法运行可以为债权人的退出提供一个高效安全的环境。(2)股份转让给企业职工持股。企业内部人员持股可从两个层次上展开:①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经理人员持股,以形成对经理层的长期激励机制;②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使企业效益直接与职工利益挂钩。企业职工持股一是可以让职工直接参与公司的治理,拥有更多的公司控制权,二是点燃职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公司的经济效益。(3)股份回购。股份回购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固定价格进行股份回购,双方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在约定的期限以约定的利率进行股份回购,这实质上是一种拖延债务的行为,债权人阶段性的持股也不会有股东的归属感,但是利率确定,风险较小;一种是以浮动价格进行股份回购,双方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公司的效益与股权回购的价格挂钩。公司的效益好,股权价值大,股权回购的价格就越高;反之,亦然。3.建立债务人信息主动披露制度在商业性债转股开始直至债权人股权退出,债务人企业都应当主动披露相关信息,譬如债权债务关系的详细内容、重大的人事变动、控股股东的名单、重大的商业决策等。这样一方面可以在债权人债务人就商业性债转股问题发生争议的时候作为证据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也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二)债务人视角下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完善1.扩大债务人的适用范围,融合国际资本市场《办法》只是规定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能够适用商业性债转股制度,虽然限定债务人的适用范围能够减低债权人的风险,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如果是把债务人扩大到国际市场上,是对我国商业性债转股的延伸发展,也为国际融资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扩大债务人的适用范围是存在许多风险的。向国际市场的进军也可能会涉及到各国的国家利益,如果不完善商业性债转股的流程,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笔者认为,如果要实现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首先,在不违反国内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对境内和境外的跨国债转股制定特别法,为商业性债转股的扩展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进行与债转股的相关的评估,出具权威的评估报告,使双方能清楚的预估风险,做出明智的选择。2.提倡债权转换为优先股商业性债转股会分散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将债权转换成优先股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提倡把债权转化为优先股是为了减少债权人的投资风险,更多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的控制权不分散,减小债务人的压力。(三)职工视角下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完善1.建立内部公告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企业都应当自觉地建立起内部公告制度,用图示的方法向员工解说商业性债转股的流程和企业在此次流程中所承担的风险和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这样一是保证了职工对自己所处公司的知情权,二是取得职工的信任,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职工可以向企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如果有商业性债转股方面的人才可以毛遂自荐,参与到商业性债转股的过程之中;如果没有专业人才,各个职工也可以开动脑筋,积极为公司出谋划策。2.充分发挥工会的力量工会是职工利益的集合体,是职工的“传声筒”,是最纯粹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自然,在商业性债转股制度中工会也是最能站在职工利益的这一边的机构。但是工会的组成人员冗杂繁多,水平和素质良莠不齐,所以不能每个人都向公司管理层提意见,何况每个意见并不都是科学有效的。所以,工会应当选举出代表直接就债转股问题与管理层进行商议,并全程监督公司的决策行为。四、结语一个制度不可能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商业性债转股制度亦然。然而,我们还是要努力使各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平衡,这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之所在。商业性债转股制度毕竟还是处于探索阶段,有许多问题亟待发现和解决,譬如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债务人企业是具有远大发展前途的、在日渐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又如何进行商业性债转股的制度设计。可以预见的是,商业性债转股会在规范化、体系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断为我国经济发展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