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分析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6-29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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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实际上存在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出于解决长期以来因国家“隐性担保”而导致的银行业不公平竞争及高道德风险的问题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中小储户利益的需要,我国都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受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根深蒂固的国家信用、利率尚未市场化等制约因素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应该以解决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为前提条件。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约因素;国家信用


一、相关文献综述
我国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使得国内学者开始于存款保险制度理论的研究。目前,国内的研究也形成了一些主流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反对意见则通过各自的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应操之过急或者不那么必要。另外,一些学者则分别通过国外经验借鉴与实证方面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提出了具体设计方案。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因为其运行的好坏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否,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状况。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金融环境、法律基础、监管状况等有着较为苛刻的要求。我国有关存款保险的讨论已久,至今尚未推出,纵观我国各方面的状况,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仍有以下几个制约因素需要解决:
(一)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一个理想的银行业风险防范体系应有三道防线:良好的银行治理结构,审慎监管,以及存款保险。这三道防线是相辅相成的,每前一道防线是后一道防线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吴庆博士通过研究表明:在银行业承担的全部风险中,第一道防线过滤掉90%,第二道防线过滤掉大约10%,第三道防线承担剩下不到1%的风险。
然而,我国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畸形的发展模式。受我国宏观经济快速增长、市场资金需求旺盛的影响,银行业整体坏账率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加上存贷款利差受到保护,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模式就变成简单的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将会有更多的城市商业银行乃至信用社将会发股上市,继续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
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情况下,上述这种发展模式或许会存在,但没有理由成为一个普遍的模式,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畸形的模式。繁荣的表上数据掩盖了银行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国银行这种发展模式是有一定的特殊原因的。其一,在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地方性银行的重组和改革中,为了避免出现产业资本控制银行的问题,监管部门对私人资本参与银行股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制定了最高参股比率以及诸多的其他限制性条件。最直接的便是管理者与股东利益的不一致,而不断地扩张银行的规模则符合前者的利益。其二,地方政府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参与银行股权或者通过政策实施来对银行施加影响,甚至是实际控制地方性银行。地方政府的这一动机正好使得银行管理层更好的来争取地方政府各项政策和资源的支持。由此就决定了我国银行业目前的主流发展模式。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缺乏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下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弱不禁风的。我国当前病态的银行公司治理严重制约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此问题的改善或者解决将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国家信用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中的全部存款承担着全额的担保,强大的国家信用深入人心。近几年,我国的一些重点银行进行了股权改革,国家信用也有一定程度的退出,但这种程度很显然是不够的。只有当存款机构具有破产能力时存款人才有损失利益的可能,此时保护存款利益才有必要。我国金融主管当局或地方政府对出现经营危机或支付危机的存款机构总是采取财政资金援助或者是通过行政主导兼并等办法处理,不允许存款机构破产即存款机构无破产能力,因为总是有相应的机构保障着存款者的存款利益,因此,我国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没有破产能力的,而存款机构具有破产能力却是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故而在我国的国家信用退出达到一定程度以及有关问题银行退出的法律标准出台之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用是非常不明显的。
(三)利率尚未市场化
考虑到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存款保险基金的负担及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一般会设立一个存款保险限额。国际上比较认同的做法是使90%以上的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因此这便存在“被保险存款”和“未保险存款”两种存款,显然这两种存款的风险程度是不一样的。但是,当前我国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机制,对居民存款执行统一的基准利率,如果在存款保险制度执行以后仍执行统一基准利率,势必会有失公平于以上两种存款的存款人,同时这也有悖于风险补偿的经济学原理。这一不公平待遇会导致“未保险存款”的出逃,如果这部分流出银行系统的资金进入股票或房地产等市场的话,必然会较大幅度的推高相应资产的价格,从而产生“泡沫”。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因此每个投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差别,尤其是信用风险的不同不能通过货币市场的利率差别敏锐的反映出来,那么根据投保机构风险状况而设计的差别保险费率就没有操作依据。如果实行统一保险费率的话,为了追求统一保险费率的公平,多数好银行将会像坏银行那样冒更大的风险去追逐更高的利润,从而使得整个银行体系因银行整体质量的下降而承担更大的风险。
三、总结建议
(1)加强金融创新,拓展地方融资渠道
为巩固银行体系的第一道防线,我国银行业的改革还需进一步的深化。为改变我国银行业畸形的发展模式现状,引导其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可着重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加强金融创新,鼓励银行研发新的金融产品,拓宽银行的盈利渠道,而非如今以存贷款利差为主。另外,银行也可以通过提升自身服务水平或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来吸引投资者或存款人,而非通过高息揽储;二是拓展地方融资渠道,如允许地方政府定量发行地方债券等,弱化地方银行作为支撑当地经济发展杠杆的作用,改变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防止政府盲目扩大银行规模以增加地方政绩。
(2)放松金融管制,淡出国家信用
我国的金融领域之所以存在着这么强大的国家信用主要是因为我国存在着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机构的设立仍是计划经济特色的行政审批或特许经营。严格的金融管制就意味着金融领域由国家政策垄断,大众就会把对金融机构的信任等同于对国家的信任。因此,弱化国家信用负效用的关键是要从放松金融管制着手。而我国在放松金融管制之前要先完善我国银行业的产权法,银行的投资人拥有与其出资额相称的正当股权并受到严格保护,并且保证银行股权交易的自由化,此时可以适当提高私有投资人的股权比例,以使得银行的投资人更加多元化,同时,这样也会激励投资人对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督。需要强调的是,国家信用不能完全退出,适当的国家信用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的需要。
(3)推进利率市场化,提高银行经营自主性
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又一前提步骤。只有当利率市场化以后,银行等一些存款机构在存款利率上拥有自主权,其才能够对“被保险存款”和“未保险存款”做出利率上的合理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存款人因未得到风险补偿而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同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供求状况、经营状况、业务风险程度等灵活确定业务交易的价格水平,实行差别化价格策略,从而引导银行的竞争方式由传统的营销机制、科技力量等非价格竞争转向价格竞争,使得资金价格能够更多的参与市场竞争,进而提高资本市场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是利率市场化的坚强后盾,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形势下。因为我国中小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存贷款利差,而利率市场化后这些银行的盈利压力增大,业绩将会出现分化,甚至可能造成部分银行的经营困难,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其辅助制度。故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纳入“十二五”规划)的同时应积极推进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遵循“先法规、后筹资、再构建”的顺序,在利率市场化后的适当期限(不宜过长)内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以保障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7
[2]陆桂娟.存款保险的经济学分析[J].金融研究.2006(5)
[3]汤洪波.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公司治理[J].金融研究.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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