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小额保险应运而生,将以前一度遭到忽视的低收入人群作为保障对象,并以其低保费、风险特定等特点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特殊的作用。面对经营中遇到的一些制约因素,尚待妥善解决以寻求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小额保险优势与瓶颈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民生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小额保险作为一种专门提供给低收入人群的保险保障,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而且对实现经济平稳、社会安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小额保险的特点
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小额保险除具有传统保险所包含的保险基本原理外,还有它自身的特点。
1.保障对象具有特殊性。小额保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专门提供给低收入人群的保险产品,所以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和农村中的低收入群体。
2.保险责任针对性强,。与传统保险相比,受制于保障对象有限的保险支付能力,小额保险多提供保障型产品,以防范发生概率较高,而且一旦发生将会给低收入家庭带来严重后果的风险。
3.保险产品物美价廉、条款简单明了。小额保险核保简便,经营流程简单,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成本,使得更多的低收入者买得起保险。另一方面,面对目标客户群多保险意识淡薄,教育程度不高的现状,小额保险的保险条款浅显易懂。
4.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小额保险发展,它由最初的单纯由民间组织发起或非政府组织提供转变为政府、保险公司兼营的保险保障方式。不仅保持了原有的不盈利的本质,也兼具保险公司薄利多销、树立公司形象的作用。
二、开展小额保险的意义与发展瓶颈
(一)开展小额保险的意义
1.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风险防范能力。低收入者面临的风险与大部分人群一样,只是由于其收入较低,面对同样的风险时表现出风险抵御能力明显不足。而小额保险作为一种金融扶贫手段,目标就是当低收入者面临风险时,为其提供保障,以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伤致贫的贫困陷阱。
2.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小额保险的推行,使得保险公司将一直忽视的中小城市特别是农村的低收入群体的需求纳入考虑范围,针对他们的需求开发保险产品,并进一步促进了保险产品创新,提高了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
3.促进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小额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护机制,低收入者买得起,有广泛的覆盖面,有利于将有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小额保险的发展瓶颈
1.目标客户收入水平低,缺乏保险意识,限制了保险投入。虽然低收入者作为风险厌恶者有客观保险需求,但保险产品作为一种消费品,只用在人们满足了基本生活需要后才会考虑购买。再加上保险意识的缺乏,小额保险的保费虽然低廉,但许多低收入者仍然不会购买。
2.保险营销缺乏支持平台。现在的保险公司大多依赖于在农村地区建立营销服务部来开拓市场,但农村地区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网点设置过多,则成本太高,不符合经济原则,小额保险在这些地区的推广面临困境。
3.保险公司发展小额保险业务的能力有待提高。保险公司以往的业务大多在大中城市,而新近才开展的小额保险来说,不免存在经验不足,开发能力有限等问题。以至于在农村推出的有些产品没有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与保险产品的制定结合起来,保费较高,产品单一,不能满足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要。
三、发展小额保险的经验和建议
1.开发更贴近市场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支付能力有限,以他们为服务对象的小额保险产品,除了应具有保费低廉,保证基本保险需求,产品简单明了,经营流程简化等特点外,考虑到小额保险多针对于农村地区,因此对其需求的调查就显得更为重要。保险公司因充分了解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民的风险状况、收入水平等设计保险产品,以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也有利于小额保险更快更好的发展。
2.与当地已有的机构合作,压缩成本。保险公司可以考虑与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以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合作。一方面,这些机构的人员素质比较高,可以减少保险误导等问题的发生。另一反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充分利用他们广泛的网点,拓展渠道建设,降低增设机构的成本。
3.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小额保险发展。从需求方来说,虽然低收入人群的保险消费有限,但通过适当的保险宣传,提高保险意识,能有效激发他们规避风险的需要。从供给方来看,通过政府力量,对低收入人群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适当减免保险公司经营小额保险的营业税,保险营销员销售小额保险的所得税等其他政策优惠,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并促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长远利益和公司形象,扎实推进小额保险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家还应加强小额保险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明确政府、保险经营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在小额保险开展过程中的作用,推进监管创新,引导小额保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