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股权结构的缺陷直接制约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因此,本文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几点建议,从而为上市公司确立相对科学的股权结构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一点理论建议。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
所谓股权结构,也称股本结构,实际上是指股东的产权结构,即公司股东的权益构成和分布状况。公司治理不仅仅涉及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也涉及所有者之间约束与激励制度安排;不仅仅是内部治理,也涉及到与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问题。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在股东产权与法人产权既分离又联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其设置状况是否合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而,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应当首先设置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
一、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路径分析
从理论上讲,股权分散和股权集中两种股权结构的公司治理状况都各有利弊,国内外专家对这两种股权结构孰优孰劣的争议也很大,没有定论。因此,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劣、探索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途径的同时,一定要考虑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环境,包括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乃至中国传统人文特征等种种影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一定的股权结构要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最佳作用必须依赖于法律和市场环境。就目前我国的法律和市场条件来看,分散型的股权结构在我国是行不通的,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缺乏分散化股权结构所要求的外部条件,无法使公司外部治理发挥作用,而且这些因素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所以在“我国的总体经济环境下,盲目的提高股权分散化是不切合实际的。”
依照前述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分析中可以得出,我国股权结构的结症不在于股权的集中,因而,在考虑我国股权结构的完善途径时,必须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转变国有控股公司的职能等措施建立相对集中的股权制衡模式是我国现阶段改进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的现实选择。
二、逐步减持国有股,以有效的股权制衡改善公司治理
进行国有股减持,降低国有股的比重,提升社会法人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这已经是社会公众和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国有股减持模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公开市场模式,即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市场),将国有股上市流通,公开出售给数量众多的投资者,国有股减持和流通同时实现。二是私下市场模式,即通过私下市场,将国有股出售给少数投资者,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
从政策法律的角度上看,公开市场操作透明性高,容易监督,但涉及公众利益较多,易引发市场风险,这就要求政府对国有股减持的态度要明确,要协调流通股东、国有股东及社会集团的利益分歧。私下市场模式则不涉及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不会直接引发多方而的利益冲突,但是在透明度较低的私下减持中,国有资产流失、腐败和贪污、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等情况在所难免,这又要求政府必须有一整套非常严密的监督机制和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这两种模式的实施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应采取两种模式中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的方法进行操作。
三、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机构投资者,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证券投资为主要获利方式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就我国目前的股权机构而言,“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突出,大股东常利用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优势地位而侵害小股东利益,但小股东由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较高,通常也不愿意花费成本去收集信息,行使对董事会的监督与控制权利。有学者提出,理想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大股东掌握控制权,同时有完善的体制保障小股东权益。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可以成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机构投资者具有其它股东所不具备的优势,已解决了小股东没有的规模效益、同时也消除了大股东及内部人控制所缺乏的外部独立性与公开性,机构投资者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个体投资者规避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作为受托人,它们将个体投资聚集起来,实施集中管理。他们有责任监督持股公司运行情况,也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改善公司绩效,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发展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措施与策略:
首先,要注重机构投资者创新能力的加强。提高创新能力是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根本途径。而对新的市场环境和机制变化,机构投资者要紧紧抓住经济结构战略转型的机遇,提高创新水平与核心竞争能力在下一步机构投资的发展创新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要积极跟踪市场变化,提高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水平。
2、要坚持循序渐进,合理掌握转轨市场的创新步骤,不失时机地推进机构投资的发展进程。国内的机构投资者既要积极借鉴国际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的成功经验,也要正确认识到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特点,综合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立足市场的真实需求,循序渐进的进行机构投资的发展创新。
3、创新也意味着会带来新的市场风险,带来新的监管问题。从这个角度上,完善监管法规,健全监管体制,强化风险管理在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是必要的。
其次,规范机构投资者的内部治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机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公司治理能力,才会对公司进行积极管理。倘若机构投资者没有优秀的管理人才和完善的管理体制,其本身的机制缺陷就会限制机构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行为。随着机构投资者规模的扩大、机制的健全以及相应管理能力的提高,机构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积极管理和监督的动机将相应增强,投资者的行为也将表现为长期投资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
四、稳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实现全流通,优化股权结构
股权分置,是指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股份中存在的现象。在上市公司的运行中,由于非流通股的存在,致使股票价格的波动对非流通股股东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价格上涨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收益,价格下跌也不会给他们造成任何直接损失。这样,非流通股股东就会形成自己的利益追求目标,由此也就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目标的背离。两类股票各有不同的成本权益收益和风险,拥有大量资本和权力的利益集团能以低成本获得高权益高收益低风险的非流通股,而社会公众股东却只能以高成本获取高风险低权益低收益甚至负收益的公众流通股。由于非流通股东无法分享二级市场的资本利得,不重视股价的表现,也不乐于分红派息,在新股溢价发行的条件下,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过度融资行为,使流通股东不堪重负。
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股权分置存在的固有缺陷非常明显:股权分置造成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首次发行股份、配股、增发新股、股利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称,流通股股东向非流通股股东支付了大量的转移性支付,其权利受到严重损害。股权分置使得企业治理结构的利益基础不一致,因而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效率。所以股权分置改革的现实意义就在于解决目前股权分置的状况,改变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以建立起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的最大利益。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市场体制改革中的一大难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因此,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要稳步进行,坚持一定的原则,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如前所述,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不同的股权结构将会影响其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公司绩效的取得。由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良好运作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是否完满实现,又因为股东权益的实现是公司存续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在公司治理视角下的股权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徐晓松:《公司资本监管与中国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2]孟丽荣王悦:《国有投资公司在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1期
[3]赵秋君:《美日两国公司股权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启示》.《会计之友》,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