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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08年金融危机的暴发使存款保险业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为稳定我国金融市场,保障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我国有必要发展存款保险业务.在这业务发展过程中,应重点考虑保险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划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借鉴国际经验,为达到存款保险业务发展目标,我国应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并在法律层面赋于这一机构对银行的一定的监管职能.
[关 键 词 ] 存款保险 独立性 职能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使多国金融机构遭受重创,多国商业银行的破产使得储户存款化为乌有,银行的存款保险业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存款保险业务在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已经有多年的业务开展经验,而在我国正处于发展中的资本市场而言,这一业务仍然处于空白,虽然这次金融危机并未使我国的商业达到破产的边缘,但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还是起到了足够的警示作用.因此,存款保险业务的发展成为我国目前银行业乃至金融未来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存款保险业务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该保险业务保障的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支付能力.商业银行的这种支付能力是保证整个经济顺畅运行的核心,存款保险业务的开展要充分考虑到这种特殊性.保险业务的开展主要涉及投保形式、资金来源、保费支付比例、赔偿方式、保险机构设立等方面,而其核心是保险机构的设置.本方将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讨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模式.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二是保险机构的设立模式.
一、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设置
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划分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纯粹的付款箱模式,即存款保险机构仅负责事后买单;二是除负责事后买单功能外,还要对参保金融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等职能.应该如何定位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主要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存款保险机构成立的目标,二是存款保险机构成立后形成的道德风险的防范.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存款者、提高公众信心,防范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目标.在付款箱模式下,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事后买单,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过人依赖而容忍并延迟有问题的商业银行的关闭时间,这种由赔付和责任分立的情形可能会引发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纵观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都是一个不断权衡利弊、趋利避害的过程,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也经历了由单一向复合方向的演变历程,由最初只担负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职责,发展到还要对参保金融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等职能.鉴于此,我国在保险机构职能设置上应考虑将赔付与监管共同赋于存款保险机构,达到义务与权利的统一.
存款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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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设立模式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模式可以有四种.混合型.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负责存款保险业务.中央银行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负责对投保机构的监管;而具体存款保险业务,如收取保险费、对投保机构的破产清算、支付赔偿等则交由保险公司各级机构来完成.(2)存款保险机构附设在保险公司内部.即在保险公司各地区机构内分别设立相应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存款保险业务,但要求将普通保险业务、存款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3)存款保险机构附设在中央银行体系内.也就是在中央银行内部设存款保险司,省级分行设存款保险处,县支行设存款保险科.(4)独立型.即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现在的中央银行,也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存款保险业务由单独设立的机构负责.目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采取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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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不尽相同,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是政府机构或半政府机构,但是,存款保险机构出现市场化趋势.不仅瑞士、德国、阿根廷、巴西等采取私有化的存款保险机构,而且一些起初采取公有化存款保险机构的国家,逐步实行存款保险的私有化.考虑到存款保险业务的特殊性,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这样更有利于达到保护中小存款者、提高公众信心,防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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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应采用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模式,这一保险机构应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民间机构,但为使这一民间机构能够达到存款保险设立的目的,在法律层面上必须赋于这一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职能,即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审视申请参加保险的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资本充足率、管理状况和业务计划等,然后再决定是否向其提供存款保险.有权要求受保银行定期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对其风险状况进行稽核监测;如果发现银行有违规经营行为,或经营管理不善,存款保险机构有权提出指导意见,并要求其改正;若问题银行对存款保险机构提出的“道义劝告”不予采纳或改进不力,则存款保险机构有权终止对该银行的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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