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有多难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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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中所确立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正式满一周年.经历了一年的光阴,这一堪称是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具有重大突破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何?制度执行得顺畅还是“画饼充饥”?这条为工伤劳动者铺就的道路走起来有多艰难?

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义联)负责人黄乐平.黄乐平告诉记者,义联为此专门进行了调研,并发布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2011~2012年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先行支付制度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但总体看落实情况有待改进,制度执行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顾虑尤须关注并尽快加以解决.

成功个案

根据义联的调查报告显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已经破冰.

2012年4月中旬,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通过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因工伤致瘫的打工者袁洪涛先行支付了近10万元的医疗费.而袁洪涛也因此成为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的首位受惠者.

今年41岁的袁洪涛与妻子徐雪芬和女儿从四川省南部县老家来到宁波谋生.袁洪涛在宁波江北的一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作.出事前,一家三口的生活局促而不乏幸福,毕竟一家人能生活在同一个城市,这对于漂泊在外的人而言无疑是幸福的.

2010年8月16日这一天,他们的这份幸福戛然而止.袁洪涛在工作时不慎严重受伤.后经医生诊断,他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椎体骨折伴四肢瘫痪、右髌骨骨折.最终,袁洪涛的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悲剧发生后,袁洪涛一直在宁波市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他的生活需完全护理,他的家庭也顿时陷入了极度窘迫之中.袁洪涛所在的单位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拒绝继续支付.袁洪涛共拖欠医院医疗费10万余元.

一年后的2011年8月30日,宁波市江北区劳动部门依法认定袁洪涛为工伤.与此同时,袁洪涛所在的单位不服劳动部门认定袁洪涛为工伤,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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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初,袁洪涛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了求助信息,浙江省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济平和张骞接受该中心的指派,为袁洪涛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2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袁洪涛为工伤的结论,相关的司法程序宣告完成.半个月后,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袁洪涛向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以确保其继续获得治疗.

依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江北区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袁洪涛的申请后来到为袁洪涛治疗的医院,同袁洪涛家人进行了协商,并向医院作出了口头承诺:袁洪涛所欠的医疗费将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在相关司法结论出具后再行处理.

2012年4月初,江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了袁洪涛的医疗费,并直接将钱款划入袁洪涛所在医院的账户内.

得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庇护的除了袁洪涛,还有湖南湘西龙山县的田昌贵.

2008年5月,36岁的田昌贵应聘来到湘西自治州宏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锰粉加工厂上班,他的工作是将锰片加工成锰粉.这家单位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

2010年11月,田昌贵突然感觉腰痛、无力,并且诱发关节痛,随后,他说话都变得困难、动作迟缓、表情淡漠,同时,下肢有沉重感.

2011年8月15日,湘西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他为“职业性慢性锰中毒(中度)”.拿着医院的诊断报告,田昌贵找到了公司.但该公司却不服这个诊断结果,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2011年11月11日,湘西自治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维持了最初的诊断结论.2011年12月12日,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田昌贵作出了工伤认定的结论.

虽然田昌贵的治疗费用总额高达20万元,但田昌贵所在的公司却要求以4万元同他一次性私了;否则,公司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田昌贵与公司交涉的过程中,该公司转让了公司设备,进行了注销.

无法接受公司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的田家只能自己垫付少量治疗费用,并拖欠了医院的治疗费用.由于长期没有得到系统的治疗,田昌贵的病情一再加重.

2012年2月10日和2月15日,田昌贵的家人两次向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但是,申请未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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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湘西自治州委书记接见了田昌贵的家人.随后,在领导的关怀下,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向田昌贵进行先行支付.很快,田昌贵拿到了医疗费共计20500元.

破冰之旅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伴随《社会保险法》的生效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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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义联的研究员叶明欣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这一制度是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后,又往往拒绝进行医疗救治和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劳动者陷入极大的生存困境.”

2011年5月,义联通过调研发现,普通的未参保的工伤劳动者往往要负担高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医疗费,一些劳动者每个月需要承担的治疗费高达七八千元.这份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地影响了工伤劳动者的救治以及康复,甚至于有些人连活下去的信心都被摧毁了.

发生工伤后,职工的月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他们的后续生活难以为继.数据显示,只有11.2%的工伤劳动者能够维持原有的收入,45.1%的劳动者因伤完全无法再继续工作而失去收入来源,31.1%的劳动者因无法做同样强度的工种而使收入减少. 工伤发生后,高达76.4%的劳动者的月收入降到了1000元以下,他们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等都陷入巨大的困境中.

同工伤劳动者的经济窘迫形成对照的是,我国的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十分复杂和繁琐,一般需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甚至强制执行程序后,才能索赔成功.工伤劳动者为此需要等待长达数年的时光,令他们中的很多人望而生畏.

在叶明欣看来,虽然在我国的仲裁和司法程序中工伤劳动者可以申请对医疗费“先予执行”,但仲裁和司法机关没有法定义务作出此裁决,在实践中被采用的案例也很少,无法切实保障工伤劳动者的救治难题.

由于用人单位的拖延和法律程序的繁琐,仅26.1%未参保职工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获得赔偿,33.9%的工伤劳动者在受伤后一年到两年之间获得赔偿,18.3%的工伤劳动者花费了2年到3年时间索赔,21.7%的工伤劳动者花费的索赔时间则在3年以上.

义联的调查显示,工伤劳动者为索赔所花费和等待的平均时间长达2.02年.因而,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私了占到42%的比例.当然,他们所获得的赔偿额度绝大部分远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数额.

在此背景下,《社会保险法》所确立的先行支付制度则赋予了工伤劳动者以法定权利,工伤保险基金有义务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未参保工伤劳动者带来了巨大福音.

2011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与细化了先行支付制度,为先行支付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初步的操作指引.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进一步为先行支付经办流程提供了参考.

2012年3月中旬至2012年6月下旬期间,义联面向全国展开了关于《社会保险法》中所确立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调研活动,最终形成了一份详细而准确的调研报告.

在调研中,工作人员发现,许多工伤劳动者并不了解自己享有申请工伤先行支付的权利,而一些工伤劳动者在提出申请或咨询后多被当地人社部门以“没有接到上级通知”或“没有具体操作规定”等理由拒绝.

问题对策

在黄乐平看来,虽然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一定突破,但总体上未能做到普遍有效实施.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制度落实程度过低,未参保工伤劳动者救治和生活陷入困境;制度配套建设不到位;劳动者没有充足渠道了解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保工作人员的知识盲区.

先行支付制度设立的初衷,即帮助未参保工伤劳动者于水火之中.未得到践行的后果是,一方面,伤者仍然处于危困境地;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又一基本法律权利被侵害,引发劳动者更多的不满.

近年来,因工伤导致的极端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包括工伤劳动者与雇主、社保工作人员之间的暴力事件,更多的是工伤劳动者自残、自杀.2012年5月底,佛山断指工杨光荣因工伤未获赔而选择了跳楼自杀,而这绝非个案.

面对现实中的种种困境,在黄乐平看来,先行支付制度不仅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而且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有力地推动各部门的协作.他建议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并在该条例中明确先行支付资金由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并明确在储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财政对储备金补充的具体程序.追偿失败的款项应有明确的财政和审计处理程序,同时,条例应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享有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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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目前,社保经办机构能够追缴的仅限用人单位,而普遍的担心即用人单位以恶意注销、解散逃避工伤债务.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企业未经合法程序进行注销和解散而导致债权人损失的,直接负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用人单位明知不参保发生工伤后单位财力不足以支付待遇,以此种方法逃避赔偿,实属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工伤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美国有多个州已明文规定,不参保企业的高管个人应对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也应将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列入追缴对象,从而加强追缴力度,防止违法用人单位规避责任.黄乐平建议条例明确进入民事法律程序的未参保工伤劳动者仍然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必然在实践中遇到各种困难.但它对工伤劳动者的保护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应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期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的下一个周年,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让因公负伤的劳动者伤有所养、心有所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9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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