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农业保险论文,关于承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情况现状建议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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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劳动群体.从2005年起,承德市率先在全省开始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思路,先后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承市劳社[2006]58号)文件.截至2009年底,全市建筑行业305个施工项目全部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农民工13981人.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的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早在2002年开始我们就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行性进行了调研,通过对辖区内十余家大、中、小型民营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在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以下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在事故中无伤害的一般事故占90%以上,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十倍至几十倍.二是安全工作的总投入可能会大于各类事故的总投入.也就是说,尽管加大安全工作投入是有一定经济效益和足够的社会效益,但最终可能导致企业利润下降.因此,仅靠企业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观念,加大安全投入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是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肯定不足,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太低.目前,我市建筑安全事故90%的受伤害者为30岁左右的男性农民工,按照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常务副秘书长李志宪博士的测算,每死亡一名30岁男性建筑业农民工的损失在60万至80万元左右.而当前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平均仅有6万至15万元.这就使得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忽视人的生命价值,而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四是安全经费严重不足.建筑市场不规范,特别是我市建筑业存在着几个甚至十几个企业在用同一个资质证书的现象,这样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就屡见不鲜了,客观上也使建筑行业成了微利行业,效益不高,造成安全经费严重不足,没有能力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严.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中标单位是否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审查项目之一,对未投保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六是建筑施工企业对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心存顾虑.认为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对双重保险参保义务能否享受双重权利心理没底,只好参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深入社区、厂矿、工地等讲解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及意义,让广大职工了解政策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让他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举办举办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以提高领导认识.由于宣传到位,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及时出台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行业特点采取了“动态实名制”管理的方式,破解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难题.


工伤保险学术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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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困难较多.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成立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挂帅,定期召开调度会,研究如何将高风险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通过分析论证,协调建设主管部门,把好建筑市场施工准入关口,2004年,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和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工段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初,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的“平安计划”时,规定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完善制度抓基础,创新管理求实效.实行“动态实名制”.通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掌握了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人数多、人员增减变化频繁,从业人员在多个工地轮换作业的实际,我们采取了以建筑施工项目参保,以合同价款或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工期为保险期限的“动态实名制”.三是合理确定缴费水平.通过调研了解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比例为20-30%结论的前提下,以2004-2005年建筑施工项目的收支率为基础,对如何确定人工费的比例进行了测算,重点考虑了对实行工程项目保险无法落实浮动费率,伤残等级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不可预测: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工残职工安装费用不可能预测等因素,确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或《建设施工中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25%作为缴费基数,按1.5%的费率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为该工程缴纳工伤保险费出具证明,建设施工安监部门凭工伤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纳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四是规范工伤认定制度,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效结合.以方便企业为原则,及时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必备要件之一是劳动合同,但建筑施工企业绝大数农民工都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们及时出处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考勤表、发生工伤事故上月的工资表来确认劳动关系,当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对施工项目在县区的,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代为认定,报市局备案.对层层转包的施工项目,按施工项目缴费,工伤认定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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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施工项目的企业法人,工伤职工待遇由企业到工伤经办机构结算.五是实行工伤认定联席会议制度.为保证工伤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了工资科、办公室、信访办、保险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复审机制.有效的减少了工伤认定后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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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这项政策的实行也深受广大职工的广泛欢迎,但是力度较小.一是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法》规定是参加人身意外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违背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二是有些建筑施工单位利用“动态实名制”大做文章,把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受伤害的亲朋拿来上报工伤等等.三是有些施工企业根本就不参加工伤保险,安监部门在没有见到施工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就发放施工许可证.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市政府尽快以政府名义出台承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或通知,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平安计划”在我市的顺利实施.使工伤保险真正成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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