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掌握行政决定听证一般规则

时间:2021-02-05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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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对听证程序加以规定以来的十多年间,“听证”一词成为行政程序中最为公众熟知和关注的“明星词汇”。但实际上,听证是一个十分模糊的词语,最广义上的行政听证甚至涵盖了从行政立法到行政决策到行政决定的大多数行政活动。听证本身的意思是听取对方意见,它不仅指正式的听证会,还包括公听会、书面陈述等一切听取意见的方式,学理上以是否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将其分为正式的听证和非正式的听证两类。我们所讨论的行政决定听证当是指正式听证。就听证在行政活动中的使用而言,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决定听证三类。本文所讨论的就是行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虽然该程序并不如决策程序所为公众关注,但因为行政决定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最直接的一类行政活动,所以,听证程序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本文所要讨论的仅仅是行政决定的听证程序,确切的说是行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这是必须注意的。即使把讨论的范围缩减至此,我们也发现中国当下的行政决定听证程序也是散见于各个立法中不能统一且千差万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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