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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成本的涵义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被排除在经济学的视野之外,更谈不上专门考察环境要素的成本。大气、水的纳污能力(AssimilativeCapacity)、景观功能等环境资源,因其具有功能上的无形性、占有和利用方式上的非排他性、以及消耗上的间接性,被排除在资产范围之外,其成本也无从估算。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成本核算问题被提到日程上来。但目前理论界关于环境成本的内涵,观点莫衷一是。从国内外文献资料看,讨论环境成本时往往有其特定的立足点,对环境成本很难给予一致的定义。
联合国统计署(UNSD)1993年发布的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体系中所采用的环境成本概念包括两个部分:(1)自然资源数量消耗和质量减退而造成的自然资源价值的减少;(2)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支出,即为防止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和为改善环境、恢复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美国环境总署认为环境成本包括:(1)传统成本,如资本设备、材料、人工、物料、设施、结构、清理价值。(2)潜在的隐藏成本,包括管制性环境成本,如通告书、报告、监测、测试、研究、建模、修复、簿记、计划、培训、检查、行文、标签、准备、防护性设备、医疗检查、环境保险、财务担保、污染控制、泄漏反馈、暴雨管理、废物管理、税费等;前期成本,如厂址补偿费、厂址准备、研发、工程设计与采购、安装费;后期成本,如关闭遣散费、存货处置费用、关闭后的看管费用、厂址调查费用;自愿性环境成本,如社区关系、贫困救济、监控、测试、培训、审计、确保供应商质量、报告(年度环境报告)、保险、计划、可行性研究、修复、回收、环境研究、研发、栖息地和湿地保护、土地规划、其他环境项目、对环境组织或研究者的财务支持。(3)或有成本,包括未来遵循成本、罚款、对未来法令的反应、修复、财产损害、个人伤害赔偿、法律费用、自然资源损害、经济损失损害。(4)形象与关系成本,包括公司形象、与客户关系、与投资者关系、与保险公司关系、与专家关系、与工人关系、与供应商关系、与信贷人关系、与所在社区关系、与管制者关系等。
经济学家对环境成本的定义大体有以下四种:(1)因企业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影响而引致的成本,这些成本在法律上并不要求企业负责;(2)企业因环境管制而导致的财务负担;(3)环境业绩的成本;(4)所有与环境管理相关的成本。
另外,MillerandBlair从环境投入——产出分析角度将环境成本分为三类:(1)环境使用成本。即经济活动当事人为正常使用稀缺性环境资源而支付的费用。(2)环境损害成本。环境使用成本最终是用以补偿环境资源的正常损耗,如开发替代资源,勘察、发现新资源,促进自然力的恢复,从而保证环境资本的非减性和环境服务的可持续性。从理论上说,只要按照机会成本原则确定并征收使用者成本,就能避免人为的环境损害。然而,这一条件在现实中往往不能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环境资源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环境物品的价格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资源稀缺性的信号,结果使环境资源遭到掠夺性开采。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信息不完全,使其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偏离(大多数是低于)真实的社会成本,导致全社会的污染排放量超出既定的纳污能力。当环境使用成本不能得到充分补偿时,其直接后果是环境品质遭到损害,而由此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环境价值损失(环境资源数量耗竭与质量降级),而且还会使生产活动乃至人体健康蒙受损失。所有这一切损失构成了环境损害成本。(3)环境保护成本。当环境损害发生后,人类为恢复环境--经济的良性互动,还需要额外付出努力和投入,由此便产生了环境治理成本。在“压力—状态—反应”的行为模式中,人类为预防和避免事后的环境损害,往往在经济活动之初就采取预防措施,这种事前的预防成本与事后的治理成本共同,构成了环境保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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