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当前环境管理的手段,分析当前境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加强环境管理法制建设,完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建立环境管理公众参与机制等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境管理管理制度公众参与政绩考核
1.环境管理相关概念
197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联合召开“资源利用、环境与发展战略方针”专题讨论会,提出协调环境与发展目标的方法就是环境管理。环境管理的概念也首次被正式提出。环境管理定义为,依据国家的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入手,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调控人们的各种行为,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以维护区域正常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实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总体。我国学者叶文虎认为:环境管理是通过对人们自身思想观念和行为进行调整,以求达到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
现阶段,环境管理主要是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手段,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处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社会集团和个人有关环境问题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在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防治环境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环境计划的管理、环境质量的管理和环境技术的管理,涉及到多种环境要素和多个部门,具有高度的综合性。
2.我国环境管理制度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环境管理,我国在近些年来也不断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了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贯彻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各国的经验,规定了各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下述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制度。
2.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2.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
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2.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2.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2.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3.我国环境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现阶段,我国环境管理已形成了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同时发挥作用,相互协调的综合管理制度,逐渐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道路。
当然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我国环境管理也应不断适应发展中的社会环境。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环境管理将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二是环境应急机制的深化与完善,三是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化,四是加强环境科技能力建设。
在环境管理方面,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们应该看到别人做的好的方面,并虚心去学习,进而不断完善我国环境管理体系,找出我国环境管理中的问题,弥补其中的不足。
4.我国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环境管理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变得更为复杂、严峻。在处理这些更复杂的环境问题,现阶段的环境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4.1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够健全、完善
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地域空间整体性,不受行政区界线的限制,如酸雨、流域水污染、沙尘暴等均为跨行政区域的,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管理还停留在地方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的阶段。由于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往往表现为把本行政区的环境成本外部化的机会主义倾向,这种倾向使地方政府在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环境问题时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因此,建立区域性和流域性环境管理机构已经刻不容缓。虽然环保部成立了华南、华东、东北、西南、西北和华北六大环保督察中心,负责承办跨省域和流域的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但是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立法支持和财政支持。而对各大水系,只有水利部成立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跨省的水资源调配和工程建设,环保部则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对黄河、长江等水系的污染事件就行管理和防治。
4.2环境管理成本高、资金不足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实行的是政府直控型政策,存在的问题表现在环境管理政策实施成本高,而环保部门无力来承担。环境管理成本主要包括组建机构、增加人员、购买装备、上下联络、左右协调、开展监测、法律诉讼等,这些成本大部分都落在承担环境政策职能的环保部门身上,由于各级环保部门规模和经费是十分有限的,所以面对大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或对象,环保部门无法长期有效监管,由于这个特征,我国环境政策需要耗费较多的财政资源,这与十分有限的财政支持能力形成突出矛盾。以有限的政府力量监督数量庞大的污染行为,必然力不从心。
4.3环境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包括自然资源归属、环境污染预防、环境资源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跨区域环境纠纷管辖及解决等内容,体现了预防、管理、监督、救济的法律控制思维,但却散见于不同的环境法律法规之中,且在具体控制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导致实施效果欠佳。同时,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只粗略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负责,而具体到如何负责、负责到何种程度、失职后承担何种责任则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极易造成地方政府环保工作的缺位与机会主义行为。
5.对于我国环境管理的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环境管理现状及其存在问题,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5.1健全环境管理机构
设置高规格、高权威的环境管理机构并配置高规格、高权威的专门性协调和咨询机构,明确协调的范围、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等。设置独立的政府环保部门,健全环保部门的内设机构,要与环保部的设置对口,以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合理界定环境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责、职能与职权,从而使环境管理协调、统一、高效。实行环境保护部门垂直管理,克服中央环境政策和目标在地方政府实行时的扭曲。另外,建立跨区域环境管理机构,负责跨省区和流域的环境事物,同时加强环境管理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设。
5.2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以法律形式确认各级各类环境管理机构的管辖分工、职权范围和活动规范,尤其要明确区域环境保护督察机构与环保部和各职能机构及各省级环保部门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区域环境保护督察机构的执法权,以使其工作能合法有效地开展。针对目前环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干预环保执法的现象,要加强执法监督和监察工作,可实行环境稽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果,对原有的环境管理制度之间,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5.3完善现行官员政绩考核体系
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对地方官员行为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通过完善官员考核体系,可以改变地方官员的效用函数,进而影响地方官员行为。目前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过于依赖GDP增长,而GDP增长只是一个数量概念,无法代表经济增长的质量,盲目追求GDP增长会引发不及资源环境成本的破坏式经济发展。因此,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的领导干部考核机制,建立一套考核地方政府的环境指标体系,以此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内容。现阶段,此方面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国务院批准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将减排指标跟地方官员的政绩直接挂钩。
5.4建立环境管理公众参与机制
我国环境政策的发展方向应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把政府直控型环境政策转变为社会参与型环境政策。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以外的社会实体从事环境监督和制约工作,这些实体可以是盈利性企业、非盈利组织和公民个人。我国的环境政策特别是环境法律,要在强调公民应该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扩大他们享有的环境权益,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知情权、监督权、索赔权、议事权等,通过责权利的规定来激励公众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此鼓励群众关心环保、参与环保,使公众参与成为环境保护的一种基本力量。
6.结语
近十几年来,环境管理的观念与模式不断地得到发展与创新,污染预防、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园的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可能。但是多年来形成的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管理方式,仍然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主要方式,其种种弊端仍然不可避免,这也是我国生态环境和环境保护工作面对巨大压力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尽快地转变传统的环境管理思想和模式,找出适应我国的有效的环境保护与管理模式,是一项迫切而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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