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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民营企业所创造的产值占gdp的比例从1978年的不到1%增加到2001年近47.5%,2002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国内gdp增量的80%以上来自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逐步得到了广泛认同,但多年来民营企业在跨国经营,尤其是在跨国经营融资过程中却处于弱势地位。如作甚民营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创造更好的政策制度,进而提供一系列可操纵的规范,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题目。
一、现状
1、国内资本市场
统计资料显示,民营企业创业资本80%左右都来自企业主本人及其家庭,运营资金也有70%左右来自企业主本人或者亲友,即使有机会从外部渠道融取到资金,其融资本钱也明显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据统计,2002年上半年各家银行发放的短期贷款中民营企业只占21%。2001年10月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进行的一项有关中小企业(其中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仅占30.9%)贷款发放的情况调查显示,私营企业贷款满足率最低,为60.4%,低于均匀水平8.1个百分点。这种情况即使在民营经济非常发达的浙江也不例外,如2002年对浙江省民营企业的专项调查显示,45.7%的企业以为融资困难是企业发展的头号障碍,有66.4%的企业以为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很不轻易。另据统计,2001年我国全部年产品销售收进在500万元以上的产业企业每百元负债所负担的利息均匀为2.2元,其中国有企业为2元,民营企业在2.5-2.7元之间。
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一直非常困难,如仅就资本和资产要求而言,依据1997年颁布的《证券法》和之前的《公司法》规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时发起人必须最低认购3000万元(股本总额的35%以上),企业发行债券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这么高的融资门槛对尽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是可看而不可及的,加之其他歧视性政策造成了我国资本市场严重不均衡发展,如到1999年底我国上市民营企业还不足十家,之后随着从审批制转为核准制才开始出现转折,截至2002年10月底,我国境内证券市场上民营企业控股或者是第一大股的上市公司为194家(直接上市的民营公司67家),仍然只占同期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总数的16%,而在我国并不发达的债券市场上还没有一家民营企业可以公然发行自己的企业债券。
2、国际资本市场
在国际市场中,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业务开展到哪里,其国内的金融机构几乎都会跟随着在相应的东道国就地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促使本国金融业和跨国公司都获得了很好的国际市场发展机遇,据世界银行2000年度报告显示,1990-1997年国际直接投资、国家股票投资、国际债券投资和国际银行贷款年均增速分别达50.3%、16.4%、15.2%和l1.7%。而我国金融业跨国经营的历史非常短,20世纪80年代以前,只有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两家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到1998年底,中国海外金融机构还只有658个,代表机构28个,海外中资银行资产总额1668.55亿美元,其业务品种主要有出口信贷、买方贷款、卖方贷款、出口押汇,但其服务对象长期只有国有企业、国有外贸公司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而民营企业要到海外直接上市融资,依据《证券法》,操纵的难度非常大,如规定民营企业要到海外上市,改组后投进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募股后国有股要占控股地位。受制于这一法规的影响,截至2002年底,我国只有75家民营企业在海外上市(38家在香港创业板,14家在美国纽约证交所,7家在nasdaq,18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至今还没有能够在海外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的民营企业。而且资料显示,在海外上市的民营企业的融资本钱约占融资比例的15%,有些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民营企业融资本钱高达20%以上。另外,由于最近在香港上市的“民营企业家”如杨斌、周正毅等先后被查处,使得众多中资民营企业在海外融资时的诚信度受到质疑,未来我国民营企业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难度自然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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