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后刘少奇合作社思想研究_企业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13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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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社的思想国内外经典作家都有精辟的论述,合作社的实践发展也在国内外风起云涌。我国的合作社已有百年历史,但命运多舛,几经曲折。我国合作社肇始于上世纪30年代,起步阶段发展势头良好;新中国成立前期,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邓子恢都高度重视合作社的发展,三大合作社顺势而生,合作社运动进入黄金时期;改革开放后,农村生产合作社一度彻底瓦解,供销合作社虽然加入了国际合作联盟,但其规模严重萎缩,信用合作社严重商业化而丧失“合作”因素,邓小平同志指出合作社的发展将是继家庭承包之后的“第二次飞跃”;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截止2016年底,全国注册的合作社达180多万家,覆盖了全国44%的农户。但是,在提倡“农业现代化”的今天,在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体系”的当下,在“未来谁来当农民”的疑惑下,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种种障碍,如180多万家合作社中存在不少“空壳合作社”、“僵尸合作社”等亟待整顿。因此,我国目前的180多万家合作社是否需要回归其本质属性和主体功能?如何回归其本质属性和主体功能?既是重要的理论课题,也是紧迫的实践问题。

刘少奇同志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发展合作社方面具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尤其是在1948年-1957年期间所发表的关于合作社方面的言论与演讲,对生产、供销和信用三大合作社进行了细致的描述。通过对刘少奇同志合作社理论的梳理和研究,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具有重要理论贡献,对于促进现阶段我国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实践指导作用。

一、刘少奇对建国初合作社发展的背景分析

《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收集的30篇文章中,无处不体现刘少奇同志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当时国情出发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路线,他对建国初合作社发展的经济背景和社会背景分析尤其精辟。

(一)刘少奇对建国初合作社发展的经济背景分析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按社会构成可分为国家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三种经济主体。刘少奇同志清醒地看到这一特殊的经济背景,以上三种经济主体所占的比例不同,在经济中担当的角色有异,但都是新中国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国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不容动摇。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家经济主要是在当时的解放区,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但是其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只能不断加强。由于当时解放区经济存在诸如物资匮乏、物价不稳定、经济管理缺乏经验、投机者大量存在等诸多问题。针对当时复杂的国情,刘少奇同志强调国家经济的主导地位不容动摇,并且特别强调指出“国家经济应该严格按照新民主主义的正确路线,不能还是走老旧的一套,走上旧民主主义甚至官僚资本主义。”

其次,合作社经济需要国家大力扶持以取得稳固地位。刘少奇同志看到,当时城乡大量存在的小生产者与广大消费者,需要在国家的领导下大力组织起来发展合作社经济。对于合作社经济在新中国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刘少奇同志和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一样,都强调“合作社经济是国家经济最可靠的同盟军”,需要国家“以一切可能并且适当的方式帮助、领导合作社经济,并且逐步对其进行改造,使合作社经济成为广大小生产者最主要的工具,并且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取得稳固的地位。”

再次,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要在国家有效管控中适当发展。刘少奇同志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虽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要允许其适当发展。但是由于它与国家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是竞争关系,如果不被管控,则有可能会走向旧资本主义道路。因此,对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需要国家进行严格的管控。具体而言,对于益于国家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工商业应该鼓励支持;而对于恶意囤货、买空卖空等投机行为,需要采取严厉的方法加以禁止。

刘少奇同志通过对建国初同时存在的三种经济主体的分析,清醒地看到在这一特殊的经济背景下,合作社的发展涉及到全国城乡广大的小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前途与命运,具有其他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才能广泛组织起来,需要通过国家的大力扶持才能取得稳固的经济与社会地位。

(二)刘少奇对建国初合作社发展的社会背景分析

刘少奇非常深入地分析了建国初合作社发展的社会背景,认为在我国建国初期,经济主体从社会分工角度可以划分为工业和运输业、个体小农业、其他类型的商业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工业和运输业。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较大规模的工矿业产业。建国初期,我国通过没收买办资产阶级的大规模工矿业资产所形成的国有经济,由国家直接操控。二是有小部分是国家通过赎买民族资产阶级的产业(主要是许多小手工业与小规模运输业),由于当时国家的管控能力有限,因而继续由资本家管理经营。这部分经济总量虽然不大,但是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第二类是个体小农业。建国初期,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90%多,农民通过土地改革分得了土地,因此形成了当时全国最广大的农业个体生产模式。通过土地改革形成的全国亿万个以家庭为单元的农业个体经济,需要尽快组织起来向集体经营进行转型,才能构建起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基础。

第三类是其他的商业。建国初期,在其他类型的商业中,仍然存在着一部分具有破坏性的旧式投机商业,对其需要严加管控,减少其投机行为,使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如果我们对他们放任不管,这些社会任务将会被唯利是图的普通商人来完成,进而利用小生产者与消费者甚至国家机关的弱点进行相应的投机行为。这时经济活动的目的就不是发展经济,使经济走向新民主主义方向,而是通过对小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剥削,以及对国家经济的损害,而追逐得到的无限利益。在当时革命还未全国胜利的环境下,工商业受到了极大地破坏,因而单独发展国家与合作社工商业是远不够的。但是要始终严禁投机商业行为,无论此种投机商业行为以何种形式进行,无论是私人还是国家机关、合作社,都是不允许发生的。

刘少奇同志客观辩证地分析了发展合作社经济与发展商业部门的关系,认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们需要在严密的组织国家商业的同时,大范围内发展合作社经济。一方面我们要大范围发展合作社经济,因为中国是农业大国,亿万个分散的独立的农业小生产者,需要借助于商业纽带将他们组织起来,并将他们与大工业联系起来。中国农业这种内部关系既有细密社会分工的特点,也有较为松懈的缺陷。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充分发挥商业部门的纽带作用,因为在当时的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只有借助于商业纽带,才能将他们组织起来,并与城市大工业共同构建起社会主义经济联盟关系,才能使整个国民经济逐步向新民主主义方向发展。刘少奇同志同时强调,商业的社会任务需要由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机关与合作社来执行。

刘少奇同志非常精辟地论述到,在新民主主义建设过程中,合作社主要有三个重要的历史任务与历史作用。一是团结小生产者和其他劳动人民,并让他们跟随国家制定的正确的经济政策前行,与旧式资本主义经济竞争,并且证明新民主主义经济优于旧式资本主义经济。二是通过合作社的发展逐步消灭投机商业,以保障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顺利有序发展。三是与旧资本主义成分作斗争,并进而对小生产进行改造,使其逐步成长为较大规模的新型产业经营管理模式。

二、刘少奇对建国初期合作社三大基本功能的解释

建国初期,刘少奇同志极具见解地注意到了合作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重要性,并主张要同时发挥合作社的综合功能,即政治功能、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三重功能并重,认为合作社是新民主主义通往社会主义、家庭个体分散经营通往集体社会化经营、家庭个体制社会通往集体所有制的桥梁,其中着重强调了建国初期要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一)刘少奇特别强调了建国初期合作社的政治功能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政治面貌焕然一新,推翻了旧社会压在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人民当家做主,政治体制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在政治体制的过渡之中,为了防止社会主义道路走偏甚至倒退到新民主主义社会,需要合作社扮演重要的角色。刘少奇同志提出:“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中领导农民,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决定性的问题。”并认为“无产阶级有了政权,有了大工业,还要有合作社,才会有社会主义前途。”由此可见,刘少奇同志很早就注意到了合作社的政治功能,并将合作社放到了极高的政治地位上,认为发展合作社奠定了无产阶级稳固政权的一块坚石,为向社会主义制度飞跃插上了翅膀,充分肯定了合作社的政治地位和作用。

(二)刘少奇重点论述了建国初期合作社的社会功能

我国历来就是传统的农业大国,我国经济主体按社会分工划分为三种类型:大工业大规模产业、个体小农业、其他类型的商业,全国各地分布着众多分散的独立小生产者。小生产者与大工业联系的纽带就是通过合作化联合起来,实现专业分工。如果国家放任不管,唯利是图的剥削阶级普通商人就会利用小生产者和消费者甚至国家机关的弱点进行相应的投机行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业化建设,不断规范、引导和改造这些小生产者往集体化方向发展,维系社会的稳定和谐成为建国初期摆在党和国家领导人面前的一项重要社会体制变革议题。

因而,刘少奇同志认为,合作社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有三大历史任务和历史作用,一是消灭投机商业,打击民间高利贷和恶意囤货、买空卖空等投机倒把行为;二是团结和组织小生产者和其他劳动人民,将他们联合起来走集体化道路;三是与投机资本作斗争,对小生产者进行改造,建设大规模产业,遏制国家经济被私人资本操纵和小生产者破产的势头。

(三)刘少奇同时强调建国初期合作社经济功能的重要性

建国初期,我国经济“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彼时,我国经济主体按社会构成可划分为:国家经济、合作社经济和私人资本。刘少奇同志充分论述三种经济的地位,认为对于国家经济应该坚持不动摇,对于私人资本应该严格管控,对于合作社经济应该帮助和领导并加以改造。其思想具体反映在其代表作《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中,认为“合作社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可靠的同盟军,是广大小生产者最主要的工具,我们需要尽一切可能和适当的方法使合作社经济依照新民主主义的路线获得发展,并使其在社会经济构成中占有极广泛而强固的地位。”

三、刘少奇关于发展合作社的原因与目的分析

在刘少奇同志1948年-1957年期间所发表的关于合作社方面的言论与演讲稿中,有多篇对建国初发展合作社的原因和目的都作了精辟地论述。

(一)建国初发展合作社的原因

新中国建立不久,无产阶级与其他劳动人民在这场合作化斗争中的有利也有弊。一方面,无产阶级掌控了国家领导权,正确领导而取得了广大农民的信任,大工商业均掌控在无产阶级手中,世界无产阶级是我国无产阶级的坚实后盾,这些有利条件给了合作社充足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国家政权才刚建立,经济发展还不完善,国家大工业少,重工业基础薄弱,国家生产品供不应求,小生产者过多,缺乏管理经验等问题,同时国际资本始终觊觎着中国市场,不利条件也时刻制约着合作社的蓬勃发展。

合作社在这样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的斗争夹缝中,破土而生,主要是两个层面的原因:一是苏联的外部原因,苏联在合作化道路中的成功实践辐射给了广大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包括我国;二是自身的内部原因,当时的中国政治处于过渡期,社会结构复杂,经济发展百废待兴,通过“弱者间的联合”组建的合作社“人合”能够对抗垄断资本,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复苏,是稳定农业、农民和农村的现实需要。

(二)建国初发展合作社的目的

关于合作社的目的,刘少奇同志的研究较为深入具体。1950年7月,刘少奇同志对于合作社的目的有了更为深层次的认识。从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特种合作社等多种合作社的类型进行了更为细致具体的分析。认为消费合作社的目的是廉价购买日常消费品,供销合作社的目的是购买日常消费品和其他生产资料等,手工业合作社的目的是通过股金的联合来扩大市场占有,特种合作社的目的依据合作特殊事业性质另定。但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这也是他一以贯之的论述。

通过本文的深入分析,认为刘少奇同志关于发展合作社的目的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合作社是国家机关和广大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通过这个桥梁,党和国家能够更好地帮助、教育、组织和领导合作社及社员,离共产主义社会更进一步。二是合作社实行的配给制能在特殊时期发挥特殊作用。新中国建立初期,强敌环伺,再加上本国自然灾害频发,合作社的配给制对于国家渡过一个又一个难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合作社是避免商人中间盘剥的重要组织形式。合作社由于其封闭性和社员性,省去了商品销售的中间环节,对于稳定物价,保护小生产者的利益,着实提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合作社使国民经济的计划性更为科学和均衡发展。合作社内部自行调配,以组织形式统一上报,对于减少计划经济的盲目,配合国家计划经济的实施有重要作用。

四、刘少奇关于组织合作社的七项办法

通读《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收集的30篇文章,我们看到,刘少奇同志对于如何组织正规的合作社以及如何办好合作社的商业,在《普遍组织消费者和小生产者的重要形式》(1948)、《怎样组织合作社》(1949)、《谈几种合作社的分工》(1949)、《办好合作社的一个基本条件》(1952)、《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问题》(1953)、《供销合作社急需加以整顿》(1955)等多篇文章中,对组织合作社的每个环节每个方面都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刘少奇同志特别强调,为了促进小生产者的生产合作,为了使小生产者及其他劳动人员避免投机商人的剥削与操纵,根据当时解放区的具体情况,应当依照下列各项办法去组织合作社。

(一)按合作社章程组织治理结构

刘少奇同志熟悉合作社的理论与实践,要求我国的合作社组织必须符合国际上正规合作社通行的治理结构,要符合国际合作联盟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当时的客观实际,刘少奇同志指出,要由上而下组织合作社,并且改造已有的合作社。首先要在各解放区建立合作总社,然后再分别建立下属基层分社,同时征求招收社员。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合作总社统一颁布,所有合作社都必须遵守章程进行组织及营业,所有社员个人与工作人员也必须遵守章程。对于过去成立的一些合作社,也必须遵循总章程,并且要根据总章程改进和改变营业方式。不能够遵守总章程的合作社将被取消。

(二)按合作社原则组织生产经营

根据国际合作联盟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和发达国家合作社实践的普遍做法,合作社是社员相互合作的生产经营组织,既有社会与政治功能,也有经济功能。就经济功能而言,其首要任务是供给本社社员生产所需要的资料,同时推销本社社员所生产的商品。唯一任务即为在经济上为社员服务。就其社会与政治功能而言,还要为社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要统一组织社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组织为社员的养老服务和教育服务,在合作社内部实行必要的严密分工。

(三)按合作社原则组织外部交易

合作社作为社员相互合作的生产经营组织,不像公司化的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但又要尽量维持保本经营或微利经营。因而合作社在与外部交易过程中,必须以独立法人身份,直接与国家商业机关、生产机关或小生产者(大多是社员)订立交易合同,也可以酌量与私人资本家直接订立交易合同。

作为独立法人,合作社内部要在国家的统一指挥下分头经营,以方便生产者与消费者在广大范围内担负社会分配和运输的任务。在广大的范围内经营,就能帮助会员避免受到投机商人的操纵与剥削,使会员以较低廉的价格购买到所需的商品,以较高的价格直接售出所生产的商品。合作社只有在统一指挥下一致对外,才能维持保本经营或微利经营,这是合作社存在并得以发展的经济基础。

(四)合作社经营要维持高买贱卖

合作社既要维持保本经营或微利经营,又必须对内部社员做到高买贱卖,这是由合作社作为社员相互合作组织的本性所决定的。合作社经营如何维持高买贱卖呢?刘少奇同志非常具体地指出需要遵照以下条件:

第一,商品直接从生产者处运到消费者手中,合作社舍去其中的利润,只除去成本和运输费用来售卖,从而避免了中间环节的成本。

第二,合作社有固定的社员作为主顾,避免了商品滞销的损失,也不需要广告与店面装潢等费用,从而可以节省经营与管理成本开支。

第三,合作社的重大经营活动由全国统一组织,资金雄厚,商业信息充分且灵通,因而可以避免投机商人投机行为,营业和组织都可以极大地合理化。

第四,合作社需要得到国家在资金、税收、运输、定货及其他许多方面给以的帮助及优先权。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只要是善于经营的合作社,就能够对广大社员做到贱卖高买。在收购商品时,由于减少了中间环节及其相关费用,因而能够做到比普通商人的价格略高。虽然由于合作社的参与市场竞争必然会将商品的市价压低,但合作社价格与市价也不能有过大的差额,才能够让社员、非社员和国家都得到较大的利益,才能够防止投机商人操纵市价。

刘少奇同志还告诫说,由于合作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应当以向社员高买贱卖为目的。所以合作社的经营不能像投机商人以至普通商人那样去追求盈利。如果合作社企图通过投机去追求盈利,但是平民合作社却无论如何也玩不过投机商人,这样的合作社必将失败。

(五)坚持合作社的平均分配原则

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比较其进步性首先表现在,它是劳动者当家作主、劳动统治资本的合作组织,重大事项表决实行社员一人一票的原则,利益分配实行平均分配原则。

同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比较其进步性还表现在,社员可以买到较便宜的或较难买到的某些必需品。虽然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是低价供给社员货物,但是在必要时对于某些比较稀缺的货物,也可以对社员实行平均配给。因为合作社对内部社员供给货物要实行贱卖,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商品不得卖给非社员,并且对于社员购买商品也要加以数量控制,以防止低价商品流入投机商人及黑市中。由于合作社社员可以买到较便宜的或较难买到的某些必需品,因而如果不加入合作社,小生产者和其他劳动者将无法得到这些利益。正是因为合作社具有这种福利性的权力优势,所以合作社有利于组织起绝大多数的小生产者和其他劳动人民。

(六)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及代表会议

社员大会及代表会议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规范的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各层组织要定期召开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代表大会选举合作社的委员会,委员会任命其合作社的经理及其他主要办事人员。

在以上组织体系中,应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上级有权决定下级的经营计划,有权干涉下级的货物定价,审查其账目等工作。同时,在上级布置的任务下级经营有误时,可以责令其停止营业,甚至有权将其解散重组。因而,必须要有统一详细的章程,明确规定各级组织的权利与任务、经营方针与经营范围,以及有关社员、组织的条款,合作社内部制度纪律等等。章程必须经政府批准,并且做到严格遵守。在合作社的建立上,我们需要有一大批有能力的干部,并且愿意为了合作社的发展而投入终身。

(七)合作社需要加强无产阶级领导

合作社是平民社,是弱势组织,是无产阶级的天然同盟军,需要得到无产阶级政权的有力帮助,国家必须用一切可能的正当方式去帮助和领导合作社,具体而言:一是国家必须给予合作社在政治、社会上的合法地位,同时还要明确规定合作社有权派代表参加各级政府机关。二是国家银行要对合作社提供贷款,并且在利息上加以优惠。同时要像发达国家那样(如法国设立“信贷互助银行”)设立专门帮扶合作社的合作银行。三是合作社与国家商店要有适当分工,贸易局及国家工厂要把自己所负责的许多零售、收购业务,转交或委托给合作社完成。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国家商业机关的业务,同时便于大范围内集中生产及调剂进口贸易和主要物资,又能使合作社具有专门的社会职责与业务范围,从而使合作社得以发展。四是国家经济机关与合作社订立交换货物的合同,应当给予合作社适当的优惠及优等权。五是国家对合作社的帮助要有制度保障。上述对合作社的各项帮助应该上升成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策及国家制度,以保证这些帮助能够经常地制度化地可靠实行。只有在这些帮助下,国家才能够在方针与路线上领导好合作社。同时,还应当在政府中设立管理合作社事务的专职部门,以实现对合作社的经常帮助和领导。

全面地实行以上七项办法,正规的全面的合作社及合作社的商业是可能办好的。

五、刘少奇关于合作社分类发展的思想

实践中的合作社形式多种多样,但是第一代领导人解放初重点抓了生产领域的生产合作社、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社、消费领域的消费合作社以及金融领域的信用合作社的四类合作社的培植与发展。毛泽东同志对生产合作社论述较多,刘少奇同志对生产、供销、消费三类合作社论述较多。

(一)关于发展生产合作社的论述

解放初重点在生产领域培植与发展的生产合作社,又可以分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1.农业部门的生产合作社。当时农业部门的生产合作社又可以分为劳动互助社、集体农场和农业公社三类。劳动互助社,是在家庭个体财产所有制基础上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在坚持生产资料和生产品都是归家庭个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集体劳动,变工互助。这是从互助组发展而来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场和农业公社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高级组织形式,在当时的解放区尚未普遍实行,但是在1955年,全国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快速升级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又快速升级为人民公社。回顾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在劳动互助社阶段农民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获得了全面发展。但由于生产资料不为公有,规模不大,参与人数不多,组织比较松散,可以随时组织,也可以随时解散,社员有足够的自由。正是由于其公有化程度不高等缺陷,所以被快速升级为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2.城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时的城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是相对比较高级的合作社,有公共的生产工具及其他生产资料,生产品亦系公共的,而不归社员私有,由合作社将产品拿到市场上销售,社员按劳动的时间和劳动技术的质量领取不同的工资。生产合作社所得利润,大部分用于扩大生产及组织社员公共福利,小部分可以作为红利分给社员。将这种合作社组织好,可以极大地提高生产力,节省劳动力。人数同样不宜多,规模不宜过大。如果能够将多个合作社联合起来,可以购买较大型的机器设备,生产多种商品。但是这类合作社的内部组织和管理仍然比较松散,加上当时我国没有足够的大型的机器设备供给,因而没有得到普遍发展。

这种手工业合作社的所有社员都需要加入生产队伍,不参与社内劳动的人,不能作社员,亦不得作股东分红利,管理人员也应该参与劳动,正因如此,也不能够雇佣工人来进行生产活动,但是可以有几个雇佣小工做饭、打扫卫生等来辅助生产。因为如果有的社员不参加社内生产,而只分红利,这实际上就相当于是一种剥削,就和普通资本主义企业没什么区别了。我们要办的是合作社,就应该有合作社的规矩。

(二)关于发展供销合作社的论述

上世纪50年代,我国流通领域组织起了遍布城乡的供销合作社。刘少奇同志对供销合作社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解放后针对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表的言论,如《合作社实行配售应注意防止可能发生的弊端》(1950)、《注意吸收有商业技术的失业店员参加工作》(1950)、《供销合作社急需加以整顿》(1955)、《商业工作的若干问题》(1956)、《国营商业与合作社的分工合作问题》(1956)、《完全禁止赊销可能不很适当》(1956)、《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收购起来》(1956)、《自由市场问题》(1957)等文章。

刘少奇同志对农民、独立的小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劳动者的供销合作社论述比较具体。认为这种合作社的任务是为供给社员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如生产工具、种籽、肥料、原料等,同时销售社员所生产的商品。他主张国家要直接扶助小生产者生产,并且组织工厂作坊对农产品及原料进行加工售卖,保护社员利益。当时这种合作社主要有农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供销合作社两类,其中农业合作社又可以分为综合的农业合作社和各种专业的农业合作社。综合的农业合作社还可以开办手工工场业,并且结合家庭手工业劳动。

刘少奇同志对供销合作社与生产合作社的关系有独到的见解,认为上述的生产合作社,应分别加入各种相关的供销合作社,成为供销合作社的下层基础组织。它们自己不应再有单独的上级组织。消费合作社也应该订立特别的规章,给予这些生产合作社优待。例如优先以较低的价格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就可以促进这类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刘少奇同志又认为,不管是哪一种供销合作社,一般都不应该兼任消费合作社,即不负责供给社员生活资料,所以供销合作社主要销售社员的生产品,消费合作社主要负责供给社员生活品。

(三)关于发展消费合作社的论述

消费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员直接提供各种生活必需品,从而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消费合作社的主要作用是合理组织、科学分配商品的零售。任何一个单位都应组织且只能组织一个消费合作社。为求便于管理,每个单位社员只应加入本单位合作社,同一个性质合作社只能加入一个。

在合作社管理上,还应建立从县级到全国级的消费者合作社联合会,将消费合作社系统建立起来,再加以必要的国家商店辅助,这样国家的消费品配给制就能较为顺利地开展。与此同时,因为当时解放区的情况特殊,因而在战时以及战后的若干年内,适当限制人民消费,实行物品配给制是当时的最佳政策选择,也是完全必要的。在实行物品配给制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给予工人、士兵、职员适当的优待,做到优先保障他们的生活需求。

1.消费合作社的运营机制。消费合作社建立好后该如何运行呢?这就提到了消费合作社的业务。合作社的业务不应受到过多条条框框的规矩的限制,而应根据社员的需求,尽力满足社员的需求。消费合作社也能售卖食品,有条件的合作社可以开办食堂,同时解决社内工人午餐问题。

消费合作社在销售商品上采取一种类似直销的方式进行,以集体形式购买,向厂家直接订货。根据货物性质不同,有的货物由总社集中订购,有的由分社订购。合作社在采购方面需要灵活,不仅从国家工厂订货,也能向私人工厂、外国工厂订货,以价格与质量作为导向。能够就近购买的物资需要就近购买,同时适当外出采购价廉物美的商品,尽力直接获取商品,可直接从农民处采购。通过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售价与商人竞争。

消费合作社独立经营,由合作社管理者进行市场调查,以避免经营的盲目性。按照社员的需求,购买价廉物美的商品。合作社的货物只能卖给本社社员,专心为社员办好事。

合作社的商品如何在同质的条件下与私商相比做到低价?除了直接采购去除中间商差价之外,初期还能够从国家获得免税,并且省去门面租金、房租等一系列费用,也能获得国家的优先贷款。因而,就算在合作社建立初期,也能够保持较好的运行。

2.消费合作社为什么不分红。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按照社员的购物量进行分红,这是合作社给私商让步的表现,并且通过“多卖多获利”,“按股金分红”是一种合股商店性质,体现出资本主义社会追逐利润的本性。

刘少奇同志认为,我国的消费合作社不应该以盈利分红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价廉质优的商品、让社员获得最大受益才是消费合作社的创立、维持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消费合作社的发展不能偏离这个基础而走上私商的错误道路。当合作社以低价将货物供给消费者,私商将会陷于被动,迫使其反过来为合作社让利。在这种程度上而言,合作社就起到了平稳物价的作用,从而非社员也受益,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受益。

3.发展消费合作社的局限。在当时,由于合作社的干部较少,资金薄弱,因而暂时只能够经营几种十分必要的消费品,但是这几种消费品并没有办法满足社员的生活需求,而其他的不十分必要的消费品更加无力提供,更加无法关照到非社员的买卖问题。因为对于本社社员的买卖尚未做到完全,因而无力帮助非社员的买卖。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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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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