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研究_企业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13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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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现状

近些年,山西省国企数量不断减少,非公企业数量迅速增长,使得企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必然导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变化,职代会制度受到严重冲击。但是这并不表明职代会制度就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恰恰相反,职代会制度不仅与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并无必然的矛盾,而且事实上,在我国,作为企业民主管理形式的职代会,构成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求完善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而职代会是我国发展最完备、群众基础最好的民主管理基本形式。

1.非公企业职代会组建情况。一直以来,山西省总工会非常重视民主管理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更是把加强非公民主管理、普遍建立职代会制度作为重中之重。2015年山西省总工会在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方面再推新举措,先后出台《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将其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中统一考核。

但是,山西省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难度比较大,从全省非公企业的整体数量来看,整体组建比率不高。调查显示:员工所在的非公企业中,只有64.8%的非公企业组建职代会,35.2%的没有组建。从这一数字可以看出,全省大约还有近4成的非公企业还未组建职代会,虽然这个数字与报道中高达95%的建制率相矛盾,但这与统计口径、问卷发放的范围、以及面向的企业群体等因素都有关系,况且本次调查问卷的发放,直接由课题组到企业,没有经过工会组织,因此有一部分样本单位连工会组织都没有,就更谈不上组建职代会,这也使得建制率有所偏低。就是已建立职代会的企业,其中相当一部分不规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算是真正的职工代表大会。然而调查数据还进一步显示:非公企业职工希望组建职代会的占到全部比例的87.9%,只有2.2%不希望,另有9.88%持“无所谓”态度的。这说明绝大多数员工对关乎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有认同感,都渴望获得比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对非公企业职代会建设必要性的认识情况。和公有制企业一样,非公企业也是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建立职代会制度来开展民主管理的。它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体现主人翁地位、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主要途径。目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在公有制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也越来越被非公企业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接受,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调查结果显示:非公企业员工中有87.6%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很有必要,比较支持这项工作在企业中的开展,只有2.4%的员工认为没必要在非公企业中推行,还有10%的员工对此持“无所谓”的态度。这表明:占绝对比例的非公企业职工对推行职代会制度这项工作是相当认可的,通过职代会能够让他们了解企业,使他们知厂情、议厂政、解厂难、促厂兴。同时,企业管理层也能把自己的思想通过职代会变为职工的自觉行动,从而能更有效地沟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3.对非公企业职代会作用的认识情况。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积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工积极性的调动、决策科学性的增强以及企业发展的提升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职工代表大会已经成为企业领域基层民主的主要载体,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在企业的实现形式。从数据分析来看,有78.9%的员工认为职代会的首要作用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76.7%的员工认为是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这两项作用的发挥也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最显性化的体现。认同职代会具有激发员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且对企业决策有提升作用的员工有71.5%,持有这样相对深层次认识的人群大部分集中在拥有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他们的岗位分布基本集中在基层管理人员和少部分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只有不足40%的员工认为职代会制度的作用是监督中高层管理人员。这说明普通员工可能对职代会制度的显性作用更加关心,对职代会制度隐性作用的认识还需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一步的引导和提升。

4.非公企业职代会作用发挥情况。作为职工能够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基本制度之一的职代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重要手段,对于理顺职工情绪、化解企业内部矛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结果显示:超过66%的员工认为近年来职代会在员工民主管理工作开展中还是比较到位的,相关活动进行正常,没有出现脱节,停滞或者损害员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出现。问卷调查数据进一步显示,与职代会制度有密切联系的四种人,即企业主、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员工,都比较认同职代会的作用,这一比例分别占到97.1%、98.6%、100%、94.6%。这一方面表明,职代会受到了普遍的欢迎和肯定;另一方面,工会干部的较好的评价说明工会工作切合非公企业工会的实际。但是仍有30.59%的员工认为职代会制度的作用一般,说明他们并没感觉到职代会制度在企业运作中的积极贡献,以及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和推动性。另有不足4%的员工认为这项工作没效果。

5.对民主管理有效实现形式和途径的认识。如何在新形势下,切实保障和正确引导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是摆在非公企业工会组织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作为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式和行使权利机构的职代会,并不是单独存在着的,企业还需要包括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其他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和补充形式。但如图1所示,职工对每一种民主管理有效形式和途径的认可程度是不同的。

《工会法》规定:职代会制度是保障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方式和载体,对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认为职代会制度能有效进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专职兼工会管理人员、员工的比例,分别为61.8%、75.5%、75.6%、70.4%、73.8%(如图2)。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主认可度最低,说明有些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是否推行职工大会不关心、不支持,存在抵触思想,他们认为企业是自己的,一切都是由自己说了算,跟职工和他人无关。

伴随着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劳动关系、员工队伍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正在经历着新的考验。山西省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六部委颁布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出台的《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把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使企业员工享有充分的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是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又一重要途径。从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职工对厂务公开这一工作的认可度不是很高(37.7%),厂务公开的实效性需要进一步提升。调研还进一步发现,职工最为关心的数量最多内容是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分配等),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和不同职位对这项的偏差性不大。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企业决议并执行监督企业事务的制度,是厂务公开、职代表制度的补充和扩展。尽管非公企业的员工只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并不具备股东的性质,但其职工同样拥有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切实保障民主管理的权利。统计结果显示,赞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职工占总数的36.7%,其中35岁以下的员工有68.2%表示认可,大专及以上的员工有80.6%表示认可,男性认可度也比女性高出10%。这进一步说明了,员工民主管理的参与程度与年龄、学历和性别都有一定的相关性,设计员工民主管理制度中需要加以考虑。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也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础制度之一。统计数据显示,认同集体合同是民主管理有效形式的员工比例达到了45.8%,几乎占到总数的一半,说明员工非常关心集体合同签订的情况,关心自身基本保障的落实水平。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54.2%)对集体合同持“不关心、无所谓”态度的员工,通过进一步访谈发现,很多认为是集体合同的形式大于内容,此项制度执行上未体现其本质精神,也说明了集体合同的认识、集体协商和签订技巧上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6.对职代会职权的了解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探索,明确职代会制度的职权,是非公企业在推行职代会制度的过程中,最核心的作用。

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调查对象对职代会需要听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建议的工作有所了解,特别是听取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工作的选择率达到73.6%,而且基本集中在管理人员中(含基层管理人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职代会需要讨论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和通过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合同草案等重大事项工作的选择率分别达到58.4%和52.1%,这说明个人的前途发展、职业生涯关注以及企业的发展和规划这两大部分内容,无论从关注数量还是关注热点上都相差不多,说明了员工和企业的发展两者是紧密相联的,是互相促进、互相依赖的。也表明了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愿望较为强烈,主动性突出。

但相对地,对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和对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作用认知甚少。事实上,非公企业因为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业务招待费并不需要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或者汇报,但也可以尝试作为一项监督事项,适当向职工公开。另有超过41%的员工对评议职权不掌握、搞不清、了解不深,这也是职代会职权运用的模糊地带。评议中层以上干部职代会虽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但可以作为企业管理层任用人员的一个参考标准,也可以促进管理人员更多地深入基层,了解职工的需求。

二、山西省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通过对问卷调查的了解和分析,可以看出,多年来,非公企业在自身建设方面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非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的结构和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且在非公企业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尚不健全,很多非公企业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是在政府的要求下组建,组建不够规范,定位不明确,影响力和公信力都比较小,很难发挥有效作用。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亟待解决。

1.观念上仍有误区。调查数据显示:有49.3%的职工对职代会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这可能一方面是由于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认识有偏差,有一部分中高级管理人员过度片面认为民主管理中的监督监管会对企业的总体决策和权威性产生阻碍,使得他们思想上存在抵触;还有一部分中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员工民主管理不应该在企业整体管理的范畴内,因为它只属于思想政治工作范畴。这使得企业的职代会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到本质。作为企业决策的主体和中心群体,中高层管理人员这一群体对民主管理的消极认识,势必对企业民主管理推行和运作产生负面影响,其行为必将很大程度影响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

另一方面,职工的参与意识不强。一部分员工缺乏与企业荣辱与共的主人翁意识,没有真正认识到职代会的作用,目光短视,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具备从大局出发的视野;还有部分员工担心争取民主政治权益和经济利益会导致经营者不满,既想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又怕影响到自身利益,唯唯诺诺。调查显示:在有组建职代会的非公企业中,参加过职代会的职工占总数的56.7%,偶尔参加占26%,从来没参加过的占17.3%。

此外,关于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问题也是导致人们对职代会认识出现误区的重要因素。根据《企业法》和《职工代表条例》的规定,职代会在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是职工行使权力和决议的最高机构,且一直沿用至今。但是依照公司资本原则,股东大会才具有在公司制企业行使权力的职能,即使决策也只能由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层商议决定。尽管《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通过职代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但实际上,职代会与“新三会”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清晰。这使得一部分企业没能最大程度地认识到设立职代会的必要性,尤其在目前职工只有通过职代会的民主参与制度的情形下,他们的知情、参与、建议和监督等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途径和保证。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设计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近年来,工会对非公企业职代会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力度不断加大,但非公企业职代会的覆盖面还不够理想。而且,在非公企业召开职代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性质和职能更没有具体的要求,使工会在推行非公企业职代会中无法可依,致使在就已建立职代会的企业,其中相当一部分不够规范。调查显示,有47.7%的职工认为这是阻碍当前非公企业推行职代会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大部分省市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然而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部署,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非职工代表大会专门法中,缺乏法律责任专条,强制性法律法规没有强制力保证,使得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以外资企业为主的部分非公企业找到不设或推辞设立职代会制度的借口。二是制度不够健全。通过访谈了解到:多数企业并没有依据实际情况制订职代会制度,且资料档案也不完备。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有的企业厂务公开只公开一般事项,部分企业厂务公开主要是应付上级检查、或工作验收。三是内容不够规范。有一些企业尽管按照规定定时召开职代会,但也只是走走过场,敷衍了事,不仅不提交讨论的文件,会后反而用行政命令下达,草草完成大会决议。

另外,现行立法对有关违反职代会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位,如《企业法》、《职工代表条例》、《公司法》等,因其没有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处罚条例,使法律不能行使应有的功能。因此,即使有的企业没有成立职代会,也不会因此遭受到任何违法成本和法律上的惩罚,职工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职代会制度也就形同虚设,这也是职代会的权力被虚化的重要原因和表现。

3.民主代表性不强,监督流于形式。调查发现:近六成的职工认为非公企业职代会代表性不强,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职工代表并没有根据法定的程序选举出真正能代表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而是依据行政指令指派中层干部和科室人员,也有很少部分一线职工参加,随意性很大。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基层单位在选举过程中出现“当然”代表和指定代表,班组(科室)主要负责人成为理所当然的职工代表,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私人业主指定职工代表的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员工所在企业职工代表通过选举产生的占61.2%,通过管理层产生的占14.2%,其他方式的占14.9%,不清楚的占9.7%。

另外,企业工资调整讨论、劳动保护方案、集体合同草案等,需要经过职代会听取报告后审议表决,但部分企业并没有履行这一程序:有的企业不按计划召开职代会,既不提前通知会议议题,也不遵循职代会的组织程序,使得代表们短时间内无法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意见。有的企业搞暗箱操作,方案不提交职代会,不经过审议;还有的企业甚至不经过职代会,直接以企业的规定、制度等方式下发执行一些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事项。

4.对相关职权的履行和监督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工会的作用不可或缺。通过访谈发现:除少数规模较大的非公企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外,绝大多数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多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大部分是兼职。工会干部的兼职,不仅能够有助于更好地参与企业决策、从源头上切实维护好职工权益,而且极大地方便了行政沟通,但也使得工会主席陷入“两难”境地。由于在企业中的被雇佣身份,其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经费甚至工作内容常常受制于业主,难以承担职代会赋予的责任。作为工会主席,他必须要为职工说话办事。双重身份使他们处在一种尴尬境地,难以旗帜鲜明地为职工说话办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会工作。由于兼职过多,工会干部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研究工会工作。这也就导致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不专业和流于形式。

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主体责任不清晰。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形成对下属单位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格局,主体责任不清晰,考核机制不健全,职代会制度不规范,厂务公开的工作机制不完善,程度不同地影响着民主管理作用的发挥。

5.工会与职代会混淆不清。企业职代会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代表性和权威性,不是企业最高管理的权力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工会组织与职工代表大会两者性质、任务不尽相同,代表的构成也不尽相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而企业绝大多数职工是工会会员,有的单位职工代表同时又是会员代表,所以,可以结合召开。

在实地走访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非公企业,没能够分清楚工会和职代会组织机构的责、权、利,将两者等同起来,简单地用工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调研组抽样调查了多家企业,均存在这个问题。

三、完善山西省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

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将是企业民主管理发展的重心。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下,重新对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再认识并发展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定位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要素构成、领导机制、管理形式、分配方式、运行体制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不同,决定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形式、内容和程序上,必须符合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的特点。

1.非公企业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表意机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和制度,是职工表达其利益诉求的合法渠道和方式,也是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实践途径。但职代会的基本定位也意味着职代会有自己的权利范围,不能随意取代或僭越其他企业管理机构的职能。职代会与厂长(经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其他管理机构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均衡关系,以实现公司治理的共同目标。与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相比,非公企业职代会的最大特点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只“议”不“决”。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仅仅拥有发表意见和建议权的合议机关,不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决策机关。但是作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表意和内部民主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合法权限内行使具有法律效应的决议,与其他内部管理机构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非公企业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方式。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在落实职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尽管产权制度不同,组织制度与管理方式也有差异,但在建立和谐新型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励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因此职工(代表)大会同样是非公有制企业(含民办非企)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

3.非公企业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根本途径。非公企业职代会的权限定位应该限定在涉及职工权益与企业至关问题的范围。涉及职工权限的事项包括企业用工、安全生产、利润分配、福利等,这些事项直接决定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关系到职工的根本权益,是职工关心的首要问题,因此必须纳入到职代会的决议权限范围之内。上述事项以外的企业至关事项,虽然不一定与职工权益直接相关,但是如果直接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决定企业的兴衰存亡,因此必然与职工权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对这些事项,也应纳入职代会的决议权限范围,但是与前一类事项的决议权行使方式应该有所不同。

(二)规范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

职代会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基础工作抓起,在代表的产生、会议的召开、提案的生成、决议的形成和执行等方面,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实现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1.规范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与公有制企业不同的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流动性较大、文化水平不高、民主参与意识不强、参政议政能力偏低等,职代会反映社情民意最显性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因此,在非公企业选举职工代表时,需引入竞争机制,把真正能代表广大职工利益的高品质、高素质人才挑选出来,依法维权。同时,还应该注意职工代表的结构比例,不仅要包括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一线职工和工会干部,而且女职工和劳务工也应占有一定比例,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职工代表的遴选、述职述廉、巡视巡查等经验,激励更多的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2.提高职工代表履职能力。职工代表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职代会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作为一名职工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才能正确履行职责。企业平时要注重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特别是进行提案、巡视等方面的专题培训,使职工代表了解、明确自身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在学习掌握了有关法律法规,民主管理知识的同时,更好地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意识和服务意识,帮助职工代表更好地履行的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及时深入了解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和利益诉求,倾听群众的呼声,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使职工代表在充分了解企业发展状况的同时能够深入到基层,并建立起问题跟踪反馈机制等,为职工代表有效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

3.严格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职代会的召开,在国有企业已经形成了严格有序的操作规程,相关制度的建设也比较成熟完备。非公企业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才处于起步阶段,专业的工作人员和工作队伍也没有形成,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临时性、随意性比较大。为此,必须形成严格的制度,规范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大会主席团)、工作机构(工会组织)和执行机构(各类专门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职代会并按时换届,民主选举职工代表,代表人数、组成及选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要完善工作制度,包括职代会各类组织机构的工作方法;完善会议制度,召开职代会的有关规定;完善代表制度,主要是职工代表选拔和作用发挥制度。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便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重新申请职代会审议表决,方能生效。

要规范流程,使职代会从会前筹备,到正式会议,再到会后落实,各个环节都规范有序;规范议程,对征集的提案要有提案解答报告,对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工作报告要形成大会决议,对职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的要区别会议议题;规范文本,各类会议材料,在形式上要统一规格、整齐美观。在内容上要符合要求、标准规范。在存档上要装订成册、全面有序,特别要注意对提案原始文本和决议正式文本的存档。

要贴近实际创新方法,深入研究民主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方法、新举措;要因企制宜创新制度,围绕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落实职代会的职权,改进和创新各项工作制度;要与时俱进创新内容,把企业经营发展和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新情况、新内容纳入职代会议事议题,最终确保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

(三)有效发挥非公企业职代会的真正作用

目前山西省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率连续几年名列全国前茅,但许多企业的职代会制度都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出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必须从运行机制上保障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在制度化、可操作性上下工夫,真正行使民主权利,努力反映和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促进企业民主管理的实现。

1.理顺职工代表大会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地位上彼此独立,各尽其责,功能上目标一致,互相配合,共同构成协调的公司治理格局。但现实中由于法律的滞后和认识的误区,使得职代会与其他企业治理机构间职权冲撞、关系不顺畅,但这只是企业治理机构间关系的一种扭曲表现,并不是机构间本身的不相容。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现代企业制度背景下,正确定位职代会的性质,准确界定职代会的范围,对处理好职代会与“新三会”的矛盾和衔接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明确非公企业职代会职权。现行法律关于职代会的职权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即知情权、建议权、选举权、决定权、监督权。对于非公企业来说,这五个方面的权利在具体实施中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如对生产经营只“议”不“决”、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事项共商共决、对企业干部的评议监督转为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等。因此,在发挥非公企业职代会作用时,必须正确使用法律赋予职代会的权利。具体来说,要突出知情权。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等事项保持充分的知情权;细化建议权。对一些涉及职工自身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或者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选举权。主要是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扩大决定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内容,如果要纳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明确监督权。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等情况。

3.充分维护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当前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基本上还是依靠上级工会行政力量的支持。在上级工会干预下,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形成“全组建”、“全覆盖”,这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但如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能得到企业的内心认可,形式上存在大于内容的存在,就会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长期处于“空转”状态,工作缺乏实效,甚至光有空架,,毫无实质性内容,反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在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冲破固有的工作机制,注重依靠非职权的影响力,根据企业结构的变动情况,探索其新的组织资源新架构和发展新的生长空间,形成新的网络,使企业主动认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的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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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范化建设的研究[J].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3]管霖.对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的回顾与思考[J].工会信息,2014(16)

[4]成宝华.把法律赋予非公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落到实处——关于非公企业职代会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J].工会信息,2015(4)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山西太原030006)

[作者简介:安培培(1979—),女,山西灵石人,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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