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建设初探_人力资源管理论文

时间:2021-04-0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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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海宋晓龙叶飞姚金玲夏维杨秀文王倩周莉胡梅王农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基金项目: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专项项目“现代院所管理战略研究—人才管理战略(2016-szjj-zch)”。

摘要:着眼于近年来我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及此项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就如何构建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进行初探,为完善这一体系提供有力支持工作。

关键词: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

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近二十年的探索实践中逐渐走向成熟,走向体系化建设目标。只有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才能使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保障。

一、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工作历史沿革

我国自1987年着手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至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工作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概念转化为文件阶段、文件转化为工作阶段、工作逐渐成熟阶段。针对我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展的新情况,本文认为,我国正处于工作逐渐成熟阶段,并开始向较为完备的体系发展过程中。

1.概念转化为文件阶段(1987年至2001年)

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王汉斌首次公开指明:“对是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问题,需加以研究解决。”从此此项工作正式进入高层视野。1988年《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拟定,但未进入立法程序。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没能进入实质上的立法程序。

1995年4月,被誉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开端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制定完成,法律效力较低的“规定”开始起步,这是建国后我国首个关于官员财产申报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部分国企领导要及时报告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经营情况、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出国境情况、经营工商业等重大事项。切实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2001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要定期报告个人及家庭的财产情况,这一规定极大地拓展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内容,成为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

2.文件转化为工作阶段(2002-2008)

2006年8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和党内纪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处级副职以上党员干部、部分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等,需向分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以及出国、出境、在外国经商、任职等情况的义务。在2006-2008年期间,不断有中央高层提出建设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指示。

3.工作逐渐成熟阶段(2009-至今)

2010年7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券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仍处在腐败易发多发的阶段,反腐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十八大闭幕之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被列入立法规划。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反腐体制机制创新进行了重点部署。2013年12月,《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规定: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2014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并建立抽查核实机制。2015年1月中组部下发最新通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此外,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将全部进行重点抽查。这大大增强了报告制度的约束性,加大了当前的反腐力度。

二、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工作的特点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中国特色意味着高标准,蕴含着严要求,彰显着大优势。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相比西方社会同类制度,具有四大鲜明特点:范围广泛、事项全面、内容详实、要求严格。

1.事项全面

我国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事项内容有十四项,涉婚姻变化、配偶子女从业和房产、投资等情况。而英美等国家申报事项只有十一、二项。其中,英国报告制度中配偶和子女的财产不需申报。

2.内容详实

我国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要求更高,抽查核实力度更大,抽查率从3%—5%提高到10%,特别是“凡提必查”。国外基本上没有主动核查申报情况的机制。

3.范围广泛

我国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报告主体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与西方国家规定的申报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

4.要求严格

我国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做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对有意瞒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发现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坚决维护报告制度的权威性和报告纪律的严肃性。这样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很难见到。

“中国特色”并不是特立独行,而是来源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中国官小也有掌握“大权”的情形,县级领导虽然只是处级干部,但却掌握丰富的资源和“不小”的权利。仅仅要求高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会漏掉对这些握有重要权力的干部所应有的监督。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基于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环境清醒的全面认知和自觉应对。关注家庭情况也是我们这项制度的特色,随机抽查体现了这项制度的重要特点。

三、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2015年全年共抽查副处级以上干部40余万人。其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0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00余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00余人。这些情况说明,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收到了阶段性效果。但这些效果只是初步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做深做细:

1.一开始就不想报

部分领导干部不如实填报一些重要的个人事项,经过核查后还不能说明合理的理由。有些领导干部以本人与配偶财务独立,互不干涉,因此不了解配偶相关情况的理由,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绝不是无伤大雅的“小事、小节”而是一个严肃的政治态度问题,事关党员干部的忠诚,不得以“没有或无法与配偶、子女沟通”等客观原因来搪塞。

针对一开始就不想报的问题,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把入口关。

各级党组织也要扛起主体责任,抓早抓小抓苗头,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抓起来。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执行纪律和规矩要明确,什么事该发扬民主、什么事该请示报告,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该这样做、什么事该那样做,都要讲的明白、讲清楚。在日常教育管理中,对相关问题要早提醒、早提要求,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要敢于板起面孔批评,及时采取措施“治病救人”。

2.想通了不会报

从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情况看,涉及房产、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漏报、错报事项相对较为突出,漏报、错报或填报不规范的比例接近一半。主要原因是态度不认真、有的甚至是主观故意。少数单位党组织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样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针对想通了不会报的问题,要加大对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详细指导、帮助,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3.会报了不认真

少数干部由于不认真填报导致填报数据超过规定的数额和面积。针对会报了不认真的问题,要加强细致指导,但如果还有个别干部态度不端正、填报不认真,存在应付心态和赖账心态。需用加重惩罚力度,要想制度真正落地,必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宣制度在前,重典刑在后,真正发挥制度的威慑性作用。在抽查核实工作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予以查处,不如实汇报个人事项的“诚信污点”也要当运用在干部个人考核、提拔上,让守信者得褒奖,失信者受惩罚,端正个人诚信品质和地方党风。

四、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体系

1.加大宣传强化认识

完善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必须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必须要求更严,抽查力度更大,处理更及时。从体系构建角度来看,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应有包括申报、审核、公开、监督、问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程序。必须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打消心存侥幸的心理状态,不能谎报、瞒报,走过场。让领导干部意识到只有全面详实的的申报、严格的审查、不遗余力的问责、更多人参与监督,才是完善的报告体系。

2.拓宽法制道路成体系发展

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仅有党规、行政纪律加以约束,法律层面监管尚未成熟;仅有上级纪委、单位内部的监督,没有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仅对于不如实申报的领导干部进行或轻或重的处理,而且处理上不尽相同,缺乏严格的标准。今后的工作要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要走法制化、规范化道路,这样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

3.完善相关制度与配套措施

完善相关制度重点在于完善报告主体范围、内容补充、结果运用等方面,使报告内容针对性更强,程序更完善,结果运用更有效。加强报告工作的同时运用以薪养廉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和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等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杨传堂.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是典型的“不严不实”[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7-20

[2]仲组轩.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在哪?[N].中国组织人事报,2015-03-25

[3]朱雯.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研究.南京大学硕士论文,2014(5)

[4]黄娜.从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沿革看领导干部监督管理[J].管理观察,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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