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遗产税配套制度建设的思考
作者:未知摘要:时至今日,关于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一直产生分歧,致使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主要焦点。从理论角度和各国的实践上面来看,开征遗产税能充分有利发挥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重要职能,主要目的是限制社会财富过分向个人积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分化的矛盾,不过也同样存在着很多不利因素。我国目前有关方面也正在研讨何时开征遗产税以及如何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遗产税制。本文就阐述目前开征方面的相关技术难题,为遗产税的配套制度方向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遗产税;困难;配套制度建设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遗留下来的遗产征税,在国外也被称为“死亡税”。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始征收遗产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1%。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遗产税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征税面窄,纳税环节始于原财产所有人死亡之时,而且课税对象是少数个人财富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富裕阶层,且纳税人数占死亡人数比例甚小;二是税款收入比小,属于小税种。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多数在1%左右;三是税制征收繁琐,控税难度较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权属关系归向不清,存在状况及移转流动的隐蔽性大,透明度不高。
原本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供应国家的军费开支,若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具有一定的意义,防止继承人成为社??的“寄生虫”,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目前阶段,中央财政部官网公布证实了我国还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同时也表示将继续跟踪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很显然,政府从未说过不征收,而且是势在必行,但现阶段开征遗产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条件,可以说有着很大的阻力。
一、我国施行遗产税的困难
近些年提出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事实上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已经具备,例如:个人拥有的资产随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等等。但是,有学者认为,国内近期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比较小,除了几个重大税种的改革尚未完成是原因之一外,要选择恰当时期开征,前提还需厘清以下几个疑团:
(一)国民思想根深蒂固,全社会对开征遗产税缺乏统一认识
按照传统说法,西方人不在乎继承甚至反对继承,是因为他们认为一切拜神所赐,继承有失公平。中国人在乎继承,是因为一切拜人所赐,拜祖先所赐,所以在乎继承。若要征收其遗产税可能会让他们觉得自己的财产被侵犯,并且会对遗产税感到困惑和抵触。所以国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和遗产税所带来的有利方向。
(二)征管范围广泛,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
遗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征收难度很大的税种之一。由于国民经济的持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因而征税的遗产范围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股票、证券、古玩、字画、珠宝等动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加之中国拥有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也不完善,虽然存在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不容易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三)征管程序复杂,行政成本极高
首先,开征遗产税首要解决的技术性难题就是要对各类财产进行合理资产评估,需要大量专业人员从事相关估价工作,而估价程序的各步骤环节是收集遗产使之不被遗漏或逃避纳税的关键内容。倘若担心开征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的确在所难免。那么,对于现实摆在政府面前的评估机构和人员缺乏这一大硬伤来说,谈及开征还为时尚早。其次,征管中极易产生争议,争议解决程序通常也较为复杂。
(四)无法避免财富资本外流
从近年来国际发展趋势上看,开征遗产税旨在“劫富济贫”的同时,还有可能面临影响一国经济,特别是对正在成长中的民营经济造成冲击,挫伤其持续发展的积极性,甚至加速富人移民的进度和资金外流的问题,更何况我们国家财富还处在积累阶段。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都相继取消该税的实施,就连美国总统特朗普也在备受瞩目的“美国税改法案”中取消了美国的“遗产税”。
二、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思考
虽然国家提出遗产税政策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但现阶段人们仍努力走在不断借鉴、调研和听取意见的道路上,将不利的条件逐个突破,从而创造一个适合本国国情和具有操作性的科学方案设计,其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我国《民法》和《继承法》等已为遗产税制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界定和法律保护制度。当然,遗产税配套的程序法律制度也应尽快建立起来,具体还得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征收起步宜慢不宜快,遵循税收行政效率
开征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先定框架之后再逐渐细化。可根据各地区实际差异化进行弹性规划,也可先从条件好的地区先试行,然后再推进到全国。在征收刚起步时,一方面,税基不宜过广,起征点不宜定得太低。切忌个人收入隐蔽性,得充分考虑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个人遗产,对普通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就可以简化征收管理。另一方面,建议对遗产课以超额累进税率可以大大减弱财富的集中度。此外,遗产税的征收还需设置专门的机构,避免重复征收。尽可能地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充分的税收收入。
(二)建立财产登记管理、遗产认定制度
实施建立个人财产档案管理制度是一件难度很大的工作,但却是对遗产进行准确核实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全面、准确掌握居民财产信息,以及遗赠、继承等具体情况,了解个人有多少遗产,遗产在哪里,是不是属于应税的遗产等。特别要建立票据交易管理模式,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目前我国执行的是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同时还应建立个人财产定期申报制度,以厘清、规范和制度化个人财产,特别是现代家庭多以共有财产的形式出现,则应界定遗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
(三)建立估价和清查制度
各种遗产类型评估本身就是高度技术性的工作,需对遗产进行全面的审核,包括制定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我国不乏有能力的评估机构,不过缺少的是针对遗产税的权威资产评估机构。我们可借鉴国外实践,税务部门可以自行设立个人资产评估机构,或者由税务部门对现有的社会力量进行整合,邀请社会评价机构和人员成立权威的个人资产评估机构,并结合不同种类财产来完成估价,估价的方法可以适当选择。再者,可以将公民的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存款、投资、保险等重要经济活动的统一编码或账号,通过联网建立财产数据库,并对个人资金的自由流动进行严格监管,为税收提供了实施的条件。
(四)可兼设赠与税进行协调补充
遗产税可以说是引导全球富豪迁徙和财富配置的指挥棒。若只开征遗产税,则不可避免遗产在死者生前轻易的通过赠与他人和事先“逃”到免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从而没有多少遗产可供征税的情况,这显然成为了一种避税行为,不仅造成税收资源的浪费,甚至达不到其征收的目的。因此,同时设立赠与税作为辅助性税种,以合并征收形式,既有利于防范税收外逃之外,又是对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有效补充。
三、结论
据财政部近期表示,开征遗产税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条件,如不同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对拒不缴税的纳税人在法律中做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制度安排等。无论未来遗产税的开征与否,都势必面临较大的挑战,必将带给我们的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需要一整套的合理化分析及制度设计,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现在要做的是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消除各种不利因素,使今后的税收更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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