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地方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状况透视

时间:2021-01-16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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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改制[论文摘要]我国科研院所现有的各项资产基本上是国家科研经费拨款积累形成的,属于国有资产,这些资产是科研院所开展正常的科研活动的物质基础。由于科研院所的国有资产在管理中没有保值增值的具体要求,且在形式上具有“无偿性”,因此在管理中存在诸多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必须站在保障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立场上重新审视这些问题,这也是科研院所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
国有科研院所的国家投入(包括项目经费)大都是财政部门通过科研院所的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的,省属科研院所承担国家项目的科研活动由省科技厅管理。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5月30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2003年5月27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监督管理。科研院所转制(改制)以后,对于进行了实质性的产权制度改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整体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应当按企业对待,其中的国有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而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产权制度改革,或仅仅进行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只是简单地“翻牌”,没有进行实质性产权改革的机构,改制后的科研院所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没有得到实质性转变,这类科研院所究竟属于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尚不明确。
甘肃化工研究院,占地面积300余亩,从资产规模和所占比重看,属纯粹国有科研院所。该院前身为兵器工业部二一四所,曾获得部级以上科研成果185项,为国家的国防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1984年该所的一部分迁至西安,留兰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甘政发[1984]171号),按原正地级建制组建为甘肃省化工研究院,事业单位编制,其后,几经改变隶属关系:先由省石化厅主管,1988年,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征得省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同意,甘肃省科委、甘肃省石化厅联合批复甘肃省化工研究院进入玉门石油管理局,由石化厅和玉门石油管理局双重领导,原事业单位级别和性质不变。1992年底,甘肃省化工研究院与西北油漆厂达成紧密联合协议,根据甘肃省计划委员会和甘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组建西北永新涂料集团公司的批复》(甘计改[1992]1256号),组建了西北永新涂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灶吃饭、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该院几经改变隶属关系的过程看,独立的事业科研单位的性质从未发生变化。2006年,西北永新涂料集团为了帮助其他成员公司摆脱资金困境,决定处置甘肃省化工研究院280亩国有科研用地,为了使该项决定得以顺利实施,减少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阻力”,集团公司决策层对甘肃化工研究院的领导班子进行大幅度调整,研究院有的负责人承担任重要课题项目研究,也逼迫离开了研究岗位,致使化工研究院的职工对其前途和合法权益的安全产生了恐慌,引起员工集体上访,要求明确产权管理体制,理顺隶属关系。这一事件引起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关于西北永新集团省化工研究院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7]3号)对于此事做出了专门的决定。要求对于“西北永新集团和省化工研究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要实‘行阳光操作’”。“改革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讨论,方案未通过前,甘肃省化工研究院的土地等资产不宜作处理”。决定表达了对于科技体制改革坚定而审慎的态度,以及对科研院所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这一事件所反映出问题的实质是科研院所的产权关系问题,从法律程序上看,在相互独立的不同法律主体的联合体中,一个法律主体处置另一个法律主体资产的行为是否合法,谁有权力代表国家处置科研院所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的途径和形式需要进一步明确。另外,在人才资源作为生产力核心的科研院所,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关系到科研院所改革的成功与否,以及科研院所改制后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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