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一直是经济学里极其核心的概念和研究对象,经济学是关于“财富的生产与分配的实用性科学”,也可以理解为“能够指导人们在资源稀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为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对资源进行最优配置的科学。”这一传统的经济学定义暗含着一个不变的前提,即生态系统作为经济活动稳定、可靠的场所,人在其中理性地进行生产和消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生态系统不断彰显出不稳定、稀缺等特性,而人也是不尽理性、欲望不断膨胀的。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设定和认识人与生态的关系,在生态财富观的引领下,探讨如何在生态系统中通过对生态财富的新认识来实现人类社会的绿色发展。
一、人类与生态系统的关系
(一)生态系统的内涵、类型及功能“生态”一词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是指美好的事物,而在学科定义中,“生态”(eco-)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是指家(house)或者人类生存环境。生态通常指生物的生活状态,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简单地说,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再进一步明确生态系统的内涵,即生态系统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如温度、湿度、土壤、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等等)之间,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个生态学功能单位,用一个简单的公式可以概括为:生态系统=非生物环境+生物群落。
生态在地球上形成了四大圈:生物圈、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这四大圈之间不断地进行着各种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根据环境中水分的情况,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可划分为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其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在正常情况下,各个圈之间物质流动的收入与支出应该是平衡的,否则生态系统的功能将发生障碍。生态系统除了其本身具有的生态性功能,在与人类的互动过程中,也具有其相应的人文功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theMillenniumEcosystemAssessment,2003)把所有生态系统功能分为4个大类:供给、文化和娱乐、调节、支持功能。此外,生态系统还具有服务功能,由生态系统的物种、群体、群落、生境及其生态过程所生产的物质及其所维持的良好生活环境对人类与环境的服务性能成为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service)。生态系统服务有诸多类型,主要来说,维持生物的多样性、调节与改善气候、生物防治、休闲娱乐等等都是其重要项目。
(二)人类与生态系统的互动关系
在谈到人类的位置时,戴维·佩珀谈到:“一种从生命的最低微形式开始一直到上帝的持续性,在现存的秩序中,每一件东西都有它自己的位置。如果它遵循自己的本性,一切都会处于良好的状态。但如果任何一个物种通过偏离本性打破了这个链条,灾难将随之而至。”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它们与人类之间的关系不仅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也引起了不同立场的伦理道德争论,即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
生态中心主义的观点是,人类只是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的生存和活动只能也必须服从生态规律。与此相反,人类中心论者认为人可以通过扩大自然界“限制”的边界来改善人类命运,不受约束的人类随着自身欲望的扩张,逐渐形成了支配自然、控制自然、征服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弗洛姆在其《为自己的人》一书中对人类中心主义做出了这样一种描述:“人就是‘万物的尺度’,没有任何事物比人的存在更高,没有任何事情比人的存在更具有尊严。”
马克思恩格斯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摆在一切历史活动的首位,认为这是研究历史关系或社会关系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和基础。一方面,马克思不否认人对于自然的依赖性,他认为人同生态系统中的动植物一样,是受到生态系统的约束和限制的,因此人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时,要尊重客观自然规律。另一方面,马克思充分认识到人的思想意识的作用,认为人是有目的、有意识的存在物,生态系统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而想要充分利用生态系统提供的这些条件就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劳动改造自然。所以,人类与生态系统的辩证关系在于,生态系统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系统服务,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人的主观能动性又决定着人会反作用于自然界,使自然界变成能够适合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因此,人类想要发展经济,就必须严格遵循自然客观规律,一旦违反、破坏了自然规律,实则就是破坏了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条件。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人类与生态系统的关系影响着生态系统运行的状态,即生态平衡或生态失衡。所谓生态平衡(ecologicalequilibrium)指生态系统的一种相对稳定状态,当处于这一状态时,生态系统内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高度适应,种群结构和数量比例长久保持相对稳定,生产与消费和分解之间相互协调,系统能量和物质的输入与输出之间接近平衡。生态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由于能量和物质在不停地流动和循环,生物个体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生态系统的平衡度与生态阈限息息相关。生态阈限就是指生态系统具有一种负反馈机制,在一定限度内,生态系统能通过自身调节、自我修复来维持平衡状态。但是,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干扰超过了其本身的调节能力,就会导致生态失衡,这个临界限度就叫生态阈限。在阈限内,生态系统有能力承受外界干扰带来的冲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修复。若是超过阈限,生态自我调节就会失灵,从而导致整个生态系统就会慢性崩溃。目前,全球生态危机爆发,生态平衡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若要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就应该保持生态阈限在合理的区间范围,更好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力求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发展。
二、生态财富的定义及内涵
(一)财富的定义
在界定生态财富的概念之前,我们首先要对财富的定义做一个了解。在经济学上,财富一词的含义一直是具有争议的,不同的经济学家对财富一词有着不同的定义,他们对于财富的理解和界定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通过历史上几位著名经济学家对财富的定义,我们可以大致将财富的定义分为几个不同大类。
第一种,把财富与使用价值相关联。20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色诺芬曾对财富下过这样的定义:财富就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马克思认为“无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更多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更多的物质财富。”马克思还认为,除了劳动以外,自然界也是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
第二种,将财富与劳动相联系。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用来最初购得世界上的全部财富的,不是金或银,而是劳动;财富的价值,对于拥有它并想要用它来交换某种新产品的人来说,正好等于它能使他们购得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斯密认为财富并非简单的由金银构成,而是由劳动构成,即财富是购买劳动的力量。斯密还认为,所谓财富是用能够享受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衡量的。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也指出: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为财富。威廉·配第也认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第三种,将财富与人的欲望或需求相联系。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专门用一章探讨了有关财富的基本概念,他认为一切财富是由人们想得到的东西构成的,也就是能直接或间接满足人类欲望的东西。阿尔文·托夫勒在其《财富的革命》一书中对财富这样下定义:“财富就其最广泛的意义而言,指的是那种能够满足需求或者要求的任何东西。财富体系就是财富被创造的方式,不管是为了金钱与否。”
第四种,把财富认为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托夫勒在《财富的革命》一书中进一步指出,财富指任何财产,或是共有或是独有,并具有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用途”——它给我们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安乐,还可以用于和其他形式的能够提供安乐的财富来交换。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戴维·W·皮尔斯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中对财富(Wealth)下的定义是:“任何有市场价值并且可用来交换货币或商品的东西都可被看作是财富。它包括实物与实物资产、金融资产,以及可以产生收入的个人技能。当这些东西可以在市场上换取商品或货币时,它们被认为是财富。”
第五种,认为财富一定是具有稀缺性的东西。西尼尔是较早提出“供给有定限”的古典经济学家,并且把它作为财富的三要素之一。瓦尔拉在谈到关于资源或社会财富的定义时指出,“财富指的是所有稀缺的东西,物质的或非物质的(这里无论指何者都无关紧要),也就是说,一方面它对我们有价值,另一方面它可以供给我们使用的数量确是有限的。”马尔萨斯的人口悲观论调从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他对自然物质资源稀缺的担忧,他认为按几何级数增长的人口数量与按算术级增长的谷物数量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供求矛盾,从而引发了关于自然资源与人口之间的供求矛盾关系的讨论。所以,判断一种物品是否是财富,除了其应该具备财富的其它特点,还应该重点关注其是否具有稀缺性。若是一种物品只具有使用价值,但非常容易获得而非稀缺的,那它就不会引发人们追求和占有的欲望,也就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财富。
(二)生态财富的含义
本文将生态视为能够提供一系列服务的综合财富,虽然它确实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财富,但它仍然同其他财富一样,我们希望生态财富增值或者至少避免不当的贬值,使其可以持续地为我们提供维持生命和社会发展的服务。根据生态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本文将生态财富定义为在有人类劳动参与的前提下,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所有生态资源及生态系统服务,其中生态系统服务主要指生态系统在维持气候稳定、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在定义了生态财富的概念后,我们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生态财富的内涵。
首先,生态财富与人类劳动息息相关,这是本文界定生态财富概念时重点要突出的地方。从前文马克思恩格斯以及配第对财富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认为,生态系统中的生态资源如水、大气、动物、植物等是天然存在的,具有满足人类生活生产的使用价值,但是它们并不能成为生态财富,只有在加入人类的劳动,把它们开发、加工以后,它们才能变成具有价值且可以被用来分配和交换的生态财富。如果我们承认家畜、粮食、金银货币等都是财富的不同形式,那么水、土地等生态资源也可以是财富,因为它们也是具有使用价值的,而且也是被人类通过劳动使用的,因此没有理由不把它们当作财富来看待。
其次,我们要意识到把生态作为财富的必要性。国际知名的生物学家EdwardWilson将财富分为物质财富、文化财富和生态财富三方面。他认为在上述三种财富之中,生态财富不仅是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所以其它两种财富的建立与延续,都必须基于生态财富的健康与永续性。生态财富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维持生存的生命保障系统,也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我们所获取的一切好处都直接或间接来自生态财富。
最后,我们还要从稀缺性的角度来进一步深化对生态财富的认识。如果自然资源是无限的,那就没有必要讨论合理利用资源的问题了,因此在谈到生态财富问题时,我们不得不引入稀缺性的概念。约翰·穆勒在谈到土地资源时就指出大多数自然要素的数量是有限的,即使土地数量再多,靠近市场或交通便利的土地,通常在数量上也是有限的,也就是说,适于人们拥有、耕作或利用的土地不是那么多,因此自然要素往往是具有稀缺性的。生态经济学家赫尔曼也谈到了生态财富的稀缺性问题,他认为生态财富是具有拥挤性的,即一种拥挤的资源是指近似于稀缺的资源,且拥挤性是一个规模问题:随着规模的增加,随着世界变得越来越满,从前丰富的资源现在会变得稀缺。稀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人的需要而言的。比如说空气,对于人类的行为而言,呼吸空气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是免费物品。但是由于空气污染严重,人们想要得到质量优良的空气呼吸时,此时清新的空气就是稀缺的,人们甚至愿意为了优质的空气付费或是投入大量金钱和劳动进行空气净化,那它就是生态财富。
三、生态财富的特点
(一)生态财富的地域性
生态财富是依托在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上的财富,其特征和性质必定和生态系统的特点相互关联。在这里,我们主要考虑具有明显地域性的、不可移动的生态财富的特征,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对其进行计量、货币化或证券化以进行市场交易的重要原因。首先我们不可否认有一些生态财富是可以移动的,比如空气、江河等等,人类可以开掘运河、渠道,把河流引到需要的地方,如南水北调就是建立在其可移动性上的。再如,一些生态资源可以在变成制成品后作为生态财富移动,如矿石、木材等,这类生态资源可以加工成不同程度的半成品和成品输向资源短缺的地区。然而,也有很多生态财富是不可移动的,例如山峦、土地、草原等等,而这其中土地资源就极具代表性。土地资源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固定在土地上的房屋、道路、桥梁、港口等资产的不可移动性,这也是我们将它们称为不动产的重要原因。
当面对这些固定在某一地域且不易移动的生态财富时,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其进行货币化或证券化,从而方便评估其其它方面或更深层次的价值。例如我们相对一片森林所产生的生态效益进行评估,如其对优化空气质量做的贡献,这不是能简单直接拿到市场交易就能够实现的,而是要依托货币、证券等金融工具来大致评估这片森林的生态效益价值,从而才能进一步考虑如何将这些固定在某一地域的生态财富流动地进行交易和配置,以增加其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由于生态资源的分布、存量、质量等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大,因此生态财富具有显著的地域差异。因此,由于生态条件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区和种族的人们所分享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差异是很大的,从而他们拥有的生态财富的多少和质量也存在着很大差异。由此,我们在考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态财富状况时,要充分考虑其所处的生态环境的地域性特征。
(二)生态财富具有整体性
由于各个生态资源要素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因此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生态财富也相应地具有整体性特征。全球生态学中有一个连锁反应原理,即地球上某一物种的灭绝或某一敏感成分的变化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在自然界各种各样的事件是一环扣一环的,当把系统中某一环节移除后,必然引起相关环节的变化。据研究,每灭绝一种植物,便有10~30种依附于它的昆虫及高等动物随之灭绝。生态系统的每一种要素始终都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构成一个庞杂的网络,无论是捕食者还是猎物,或者生产者、消费者、亦或分解者,它们都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正如歌德所言:“万物相形而生,众生互惠而成。”在生态系统中,即使是某个局部物种的灭绝,也会明显改变和影响其它相关物种甚至是种群的生存状态,从而一环一环地、累积地导致其它物种的相继灭绝,这就是“多米诺”现象在生态系统中的体现。
生态财富具有整体性特征,因此我们必须从整体性的视角充分考虑不同生态财富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联系。生态财富除了有各种对人类有利的生态功能,还有一些看似对人类没有直接利用价值的要素,但其实这也是整个生态系统不可缺少的,也是维护生态系统完整和稳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不同的生态财富即使在性质和作用上存在区别,但是都具有类似的保护生态系统完整和平衡的功能,而且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对体系中所有要素的持续存在都具有重要意义。若要保持某一种生态财富的持续性增长,其前提和基础就是要保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任何单一要素的力量都无法与整个系统的力量抗衡。因此,生态财富的整体性特征表明,生态财富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利益,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个人来说,生态财富具有超国界性,任何一个国家、民族、个人都不能抛开人类的整体利益去追求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三)生态财富的循环再生性
若是生态财富的循环受到了影响,其再生也不可避免地会被阻碍。就自然界来看,不是所有满足人类需求的生态财富都是可以再生的,有的生态财富一旦用尽不可能再生,即会进入生态财富的循环再生陷阱。人类的扩张包括人口的增加和需求欲望的增加,生态系统的循环再生只要在其阈限值内就能提供满足人类扩张需求的生态财富量,此时不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可持续发展的。然而,若是人类的无限制扩张导致生态系统的循环再生超过了其阈限范围,就会出现生态财富的再生陷阱,此时生态系统已发生了不可逆的改变,而人类将因此得不偿失。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要求生态系统不能形成生态财富再生陷阱,生态一旦被破坏,其恢复的成本高昂,将无法提供足够的生态财富供人类生存和发展。
因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人类保护好并实现生态财富再生能力最大化。生态财富的物质基础是生态系统中的各种产物,无论是阳光、空气、水,还是动植物都有其各自循环再生的周期,例如动物的成长周期、树木从种植到成材所需的时间、农作物从播种到收割等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生态财富的再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时间性,且这个时间与生态资源的循环周期应该是相协调的。一方面,我们不能过早地透支生态财富;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延误创造生态财富,这样会丧失掉更多的机会成本。因此,在探讨生态财富的循环再生性时,我们可以结合经济学中的最优规模来进行分析和理解。
一般来说,当我们投资某项经济活动时,在初期既会增加该项活动的成本,而且收益也会随着增加。但是,一旦达到某个程度以后,成本就比收益上升得更快。因此,增加某项活动产生的额外收益将不等值于它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即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经济活动就达到了最优规模。如果经济活动的增加超过了这个最优点,那么与收益相比,成本增加得更多。结果是,增加将使我们变得更穷,而不是更富。当我们将这一基本原理与分析生态财富结合起来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何时停止原则”,即何时停止增长才能达到某一项生态财富的最优规模。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生态财富的创造受到其循环再生的约束,想要创造更多的生态财富必须考虑与其密切相关的生态资源固有的循环周期,这样才能物尽所用,达到利润最大化。
四、生态财富的所有权
(一)界定生态财富所有权的意义
财富应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二重性,生态财富也如此。前面讨论了生态财富的自然属性,在此有必要讨论生态财富的社会属性,而生态财富的社会属性最为核心的是所有权性质。生态财富一旦成为稀缺资源,也就成为了有价值的资产,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谁拥有这些资源。界定生态财富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明确其归属,表明生态财富的所有者能够对其行使一定的权力。所有权可以授予个人,像资本主义经济那样,或者授予国家,就像中央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那样。只有界定好了生态财富的所有权,人们使用生态财富的方式才会被限制。
要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就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他们承担自己行为的成本,而所有权的界定就可以确定谁受益,谁受损,谁应该补偿谁。若生态财富的所有权不明晰,是无主物财产资源,即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没有法定的权力来限制其他人的进入,人们根据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被称为开放获取式资源,就会造成了大家熟知的“公地的悲剧”。因此,没有所有权的界定,生态财富就不能实现有效的配置,人们将缺乏保护稀缺资源和投资维护它们的动力,其结果就会造成生态问题。
(二)生态财富所有权的界定
当谈及生态财富的所有权时,我们主要关心的是生态财富归谁所有,并且如何对生态财富进行支配。生态财富的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者把生态财富当做自己的专有物,使其具有排他性以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力。因此,它表明了所有者对生态财富的所属关系,排斥他人违背其意志和利益侵犯他的所有物,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生态财富拥有其它权力,如转让权、使用权等。界定生态财富的所有权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其具有排他性,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某一主体对某物的占有或所有权利时,就从某种程度上授予了该主体对该物的权利,其他主体就不能随意占有、支配或使用该物。无论是私人所有权还是集体(国家)所有权,其实是表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马克思提出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的所有权思想,他的目的主要在于改变生产资料的社会性质,避免其只被少数人占有,这符合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实现全体人民利益的基本要求。生态财富具有公共性、外部性等特征,其大部分所有权必须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这才能充分保障其创造和运动的方式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不是被少数人肆意挥霍和破坏。不过,正如我国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样,生态财富相应的所有权也需要适当的给予私人所有,这样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才能更加灵活地对其进行配置和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一定的生态财富归国家所有,一些国际协议,如《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也已经认识到国际社会有必要对某些资源拥有所有权,并对其进行管理。在生态财富的所有权归属上,世界各国在对待重要的生态财富时,基本上都是采取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方式。例如,欧洲实行土地中央集权制度,墨西哥所有的地下资源产权归国家所有,西班牙、法国、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水资源所有权归公共所有,全球84.4%的森林是公有林(指林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和集体)。国家所有权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例如,公园和森林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通常都是由政府所有和管理的,这样的好处在于,当制定或执行资源利用的相关规则与集体的利益背离的时候,就凸显出了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效率和可持续性的问题。
结合生态财富的特征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基本上来说,将生态财富归于公有,即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甚至全人类所有才是比较科学的界定。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不可否认,财富所有权的界定是需要成本的,而生态财富又是一类特殊的财富,其所有权的界定依据其性质和特点往往采用公有比较合理。生态财富的公有可以分层级来讨论,在全球层面来看,生态财富是属于全人类共有的;从国家层面来看,生态财富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在具体到地方或是集体,生态财富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无论是哪一个层面,都不能抛开生态财富公有的基本前提,因为只有实现生态财富的公有制才能保证其可持续的增长、保证其被公平合理地分配、保证其为人类世世代代的生存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如今财富一词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宽泛,它不仅包括我们能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财富,还包括隐形的、不易衡量的、甚至是靠文化引领的无形财富。世界银行就将财富的概念延伸至产出资本、自然资本以及人力、社会和制度资本,认为这样的综合财富的记录标准才能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的可持续性。从世界银行对财富的释义来看,无疑将拓宽我们对财富一词的理解的范畴,使得我们重新思考一些之前从未涉及到的财富的领域。生态财富观是一种新的财富理念,它的建构有助于我们在当今生态危机蔓延的情况下,探索出一条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财富观和财富生产体系,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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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贵阳550026)
(作者简介:罗瑜,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为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生态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