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键词: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政府公共支出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为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保障政府采购稳步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发现还存在有法不依、人治与法治并存、违规操作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降低了政府采购效益。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运行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有效运作。
一、存在问题
我县自2002年开始正式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运作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年政府采购额已达到2亿元,采购项目150项,年节约资金2100万元。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了以下五方面问题:一是纳入政府采购意识不强。尽管《采购法》颁布六年多,但少数单位在思想上仍然认为自己是采购主体,预算资金就是自己的钱,采购什么、怎么采购自己说了算,没必要通过政府采购。对政府采购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认识不清、认识不到位,在纳入政府采购方面存在较大思想偏颇。二是随意变更采购方式或提前开标。法律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是少数单位总是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等为理由,要求变更采购方式。也有个别单位以赶工期为由,不遵守招标程序的时间规定,提前开标,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政府采购工作规定和程序的严肃性。三是设法逃避集中采购。个别单位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现象。有时以所需专业设备“特殊”或“上级要求”为由,先行自行采购,事后通过各种途径补办集中采购手续,导致集中采购失控,采购效益低下;少数单位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现象。把原本采购额度已达公开招标方式的集中采购项目,进行拆分,分散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管理或公开招标。四是个别项目存在圈标现象。作为县一级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量小,难以吸引外地供应商的目光,很多采购项目参与的供应商都是本地的供应商,而且人数很少,彼此之间形成特殊的“默契”,为圈标现象创造了条件。五是政府采购水平较低。由于部分单位缺乏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性不强,尤其是在一些工程项目上,项目报的仓促,基础准备工作不充分,操作起来十分盲目和被动,采购监管难以到位,各种要求和规定很难完整落实,致使整个政府采购工作水平低下。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管理质量和效益是一个值得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途径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以长期、不间断的、大范围的宣传方式,加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采购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使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对政府采购有明确的认识,改变传统思想观念,提高配合政府采购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曝光,对违法违纪者加大惩处力度,严肃终究相关人员责任,达到有效的教育警诫作用。
(二)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增强采购的计划性。一是按时编制采购计划。要求各单位要按照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结合单位需要,上报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从而科学编制全县整个政府采购预算。二是加强采购计划的约束力。严格要求采购人不随意更改政府采购计划,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随意设定项目需求技术参数,避免频繁调整采购计划。三是加强采购申报时间的控制。促使采购人在当年内尽早申报执行采购计划,避免挤在一起申报执行,集中堆积在假期、年末,尽可能规避集中堆积申报执行影响采购工作秩序和质量。
(三)强化监督管理,避免违规行为。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力,强化管理和监督是有效保证。要加强规范化体系建设,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机制上寻求解决办法,努力保持和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一是完善配套法规。以《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以《招投标法》来规范政府采购的主要业务,二是加大采购资金拨付的监督。在采购过程中,要将监督贯穿采购过程的始终。。三是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严肃处理。四是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五是实现监督主体多样化。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专业监督机构为辅,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为补充。结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强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政府采购运作过程,要严格按法定、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序进行,每一个环节既要紧密衔接又相互制约。根据目前政府采购的现状,应完善以下两项制度:一是完善公开招标制度。二是强化供应商评审制。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凭资格证书进入采购市场。
(五)完善采购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电子政府采购建设,依托河北政府采购网,完善县级采购网络平台。将县内的采购项目、中标结果、采购动态、采购政策等及时在县级采购网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知晓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