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问题的思考_会计审计论文

时间:2021-06-04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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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本文拟通过阐述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借鉴相关案例,试图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移定价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所带来的逃避税收、逃避外汇管制等问题,引起相关国家高度重视,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对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进行控制。然而时至今日,跨过公司的内部交易,尤其是转移定价,有增无减。
一、转移定价的理论基础简介
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转移定价简单的说就是在跨国公司所属关联企业间内
部交易中所使用的价格,如母公司与子公司间或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交易价格。这种转移定价有时可能与市场价格相一致,但在很大程度上则可能与市场价格不一致。
1、内部化理论
外部市场内部化是转移定价产生的物质基础。根据科斯定理,企业的作用不仅仅限于把“投入”转变为“产出”,而且应被视为一个多功能的复合体。由于市场不完善,往往缺乏效率,这些功能若全部通过市场来实现,就要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即市场的交易成本。而企业的出现既可以代替市场完成资源的配置,同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内部化理论的核心是,由于某些市场失效及其某些产品的特殊性质,垄断势力的存在,导致企业的交易成本增加,并且知识等中间产品市场也存在不完全性,因此公司要克服外部市场交易障碍,保持其利益或者弥补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就应把外部交易放在公司内部或所属公司内部进行,形成一个内部市场,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内部化使用内部转移价格,作为企业集团根据其总体经济战略进行内部贸易的一种价格。
2、委托代理理论
现代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契约关系,是作为一组个人间的一系列契约关系的组合,企业是由无数个契约连接起来的统一体。在代理理论下,转移定价问题主要考虑其激励作用和风险的规避作用。一方面,在对下属的业绩评价方面,一般企业对下属部门的业绩评价是以他们各自管理的子企业的利润状况为基础的,如果转移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则上游企业的管理者不会有积极性去进行产品革新。因为假如上游子企业进行了产品改革,增加了最终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总公司获得了高额利润,但上游子企业得不到任何好处,利润全部转移给了下游企业。另一方面,总部与分部目标及利益的不一致,使总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难以保证分部能够遵循其生产和销售的指导,分部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也可能具有败坏道德的行为,二者间的非合作博弈状态必然会降低企业集团的内部资源配置效率。转移定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分部管理者的激励,促使其在本分部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出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3、企业战略理论
企业战略是企业如何运行的指导思想,是制定组织目标、目的和为实现这些目标、目的所必需的政策和计划的方式,是为实现企业长期的全局的经营目标,有效地组织利用企业内部各种资源和能力,使之适应外部环境条件,指导整个企业经营活动的总谋略和总方针。转移定价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其动机必然受企业整体战略的影响。处于竞争中的集团企业,其竞争战略主要有一体化战略和优势战略。转移定价表现了纵向一体化的战略思想。纵向一体化主要涉及交易费用在决定企业边界以及企业内外部关系时的作用。如果产量达到有效的规模经济,纵向一体化可在联合生产、销售、购买、控制和其他领域内获得经济效益或节约费用。
二、转移定价理论基础与跨国公司有关理论的联系
关于跨国公司发展的经济理论有“垄断的”或竞争优势的几种理论、内部化理论及“折中”的理论等几种学说。其中的内部化理论有着重要的地位,并构成“折中”的理论的一部分。“内部化”的概念是20世纪30年代由科斯为解释国内“多工厂企业”的发展而提出的。简单来说,若企业通过公开的市场采购供应品和分销产品的“交易成本”高,它就可能通过企业内部进行交易,使这些交易“内部化”来减少成本。英国的经济学家PeterBuckley和MarkCasson将“内部化”理论精炼为跨国公司发展的理论。他们主张,跨越国界的市场内部化产生跨国公司。③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其内部的转移定价的行为有着同因性:“内部化”的原理催生了跨国公司产生,同样,导致了转移定价这种手段的出现。
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基本特点之一: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即,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是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扩张的政策和策略,以获得最大限度和长远的高额利润。可见,全球战略是跨国公司与生俱来的特性,这个特性要求: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目标要优先于各分公司的利益和目标;有时某些政策看上去会损及某些分公司的利益,但却会使整个跨国公司得到更多的利润和收益。而企业内部转移定价是与跨国公司的全球性战略是密不可分的。
三、一个现实中的案例及其借鉴意义
以上理论可能更多地是从跨国公司的角度思考的,因此可能被认为具有片面性。但本文认为,作为为商事主体制定规则的立法者,如果不去研究其行为背后的动因或者原理,只是简单、盲目地打压,凡事只逆其意而行之,结果必定是规则不被接受,或者表面上被接受实际上通过采取其他途径进行规避。原因在于,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动机从来就不是着眼于社会福利的,即使有时会考虑到社会福利,那也是一种扩大无形资产的手段,最终的目的还是从商事活动中得到利润。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事主体的行为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与盲目打压相反,先从商事主体的立场探究其行为的合理性,然后利用其追逐利润的动机设计出合理的激励机制,去引导其行为朝着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向进行,也许这种做法更为可取。下面这个案例有助于更好地阐释这一思路。
众所周知,工厂要进行生产就会污染环境。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大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作出反应: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对行为进行管制;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提供激励,以使私人决策者选择自己来解决问题。第一种方式,例如,制定完全禁止某些污染行为的命令与控制政策。但是,在污染的大多数情况下,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尽管一些环保主义者确定了目标,但要禁止所有有污染的活动是不可能的。例如,实际上各种形式的运输工具,甚至马,都会带来一些不合意的污染副产品。然而,要让政府禁止使用所有运输工具肯定是不明智的。因此,社会不是要完全清除污染,而是要权衡成本与利益,以便决定允许哪种污染以及允许多少污染。
那么,第二中方式,又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政策:第一种,矫正性税收与补贴。第二种: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此处我们仅讨论第二种政策,即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以造纸厂和钢铁厂为例。假设政府采取了管制政策,造纸厂和钢铁厂提出了一个建议:钢铁厂想增加100吨排污量;而如果钢铁厂付给造纸厂500万美元,造纸厂就同意减少等量的排污量。政府应该允许两个工厂进行这一交易吗?
从经济效率的观点看,这一交易必然会使这两个工厂所有者的状况变好,而且这种交易没有任何外部影响,因为污染物总量仍然是相同的。因此,通过允许造纸厂把自己的排污权出卖给钢铁厂可以提高社会福利。另外,污染许可证在企业之间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紧要的。这个结论背后的逻辑与科斯定理背后的逻辑相似。那些能以低成本减少污染的企业将出售它们得到的所有许可证,而那些只能以高成本减少污染的企业将购买它们需要的所有许可证。只要存在一个污染权的自由市场,无论最初的配置如何,最后的配置都将是由效率的。以上理论在现实中亦得到了立法者的肯定:美国环境保护署日益把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制度作为控制污染的一种方法。一个最著名的故事是二氧化硫的案例。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要求发电站大幅度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同时,该修正案建立了允许工厂交易其二氧化硫许可证的制度。尽管开始时行业代表和环保主义者都对这个建议持怀疑态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被证明了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减少污染。污染许可证现在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地使环境保持清洁的方法。欧洲国家也效仿建立了类似的制度来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美国前参议员EdmundMuskie说“我们不能给任何人付费污染的选择权。”,这句评论反映了一些环保主义者的观点。他们认为,清新的空气和清洁的水是基本人权,不应该从经济方面考虑,否则就是对它们的贬低。但经济学家很少赞同这种观点。在经济学家看来,好的环境政策要从承认经济学十大原理的第一个原理开始:人们面临权衡取舍。清新的空气和清洁的水肯定有价值。但是,必须把它们的价值与其机会成本进行权衡取舍,也就是说,与为了得到它们而必须放弃的东西相比较。消除所有污染是不可能的。要想消除所有污染,就需要把许多使我们享有高生活水平的技术进步倒退回去。很少有人愿意为了使环境尽可能清洁而接受营养不良、医疗缺乏或拥挤的住房。经济学家认为,一些环保积极分子由于没有根据经济学思考问题而损害了自己的目标。清洁的环境是和其他物品一样的物品,清新的空气和清洁的水也服从需求定理:环境保护的价格越低,公众就越想要保护环境。用污染许可证和矫正税的经济方法降低了环境保护的成本,因此,它增加了公众对清洁环境的需求。
让我们再回到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的问题。这两件事情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关联,但它们所体现出来的经济学原理是有相通之处的。首先,与工厂生产带来污染一样,正如本文第一、二部分所阐述,跨国公司要维持其竞争优势,就会采用内部转移定价,而且会出现滥用转移定价的现象。因此,似乎不可能通过规定或禁止完全消灭这种现象。完全消灭的代价就是:没有了内部转移定价,内部化无法进行,交易成本增加,直接导致商品价格增加;那样我们就不会在中国境内的沃尔玛或者家乐福超市买到大大低于国内平均市场价格的商品了。这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很大的损失,对生产者——跨国公司们,成本增加最终导致产品没能通过出售变现为利润,当然也是损失。同时,禁止跨国公司内部定价转移当然也是有价值的,其最主要的价值就是可以避免一部分税收的流失。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人们面临权衡取舍。我们应当将管制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带来的价值与其机会成本进行权衡取舍。消灭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现象的成本是:在跨国公司实行低价战略的国家(往往是不发达国家),人们再也不会以如此低的价格买到某些产品。现实是,很少有人愿意为了政府增加赋税而放弃以低价购买商品,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的作法始终是有消费者需求的。所以,尽管有许多方式和手段来管制,转移定价的现象还是很普遍的。
针对工厂污染环境的公共政策在解决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这个问题上给我们的启示是:或许我们该转变思路,从命令与控制政策转向采取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提供激励,以使私人决策者选择自己来解决问题,即通过要求决策者承担他们行为的全部成本,引导私人决策者考虑转移定价对社会福利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改善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余劲松著.《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页.
[2]参见黄震,孙小鸿.“转移定价的理论基础研究”,载《会计论坛》2005年第1期,第14~15页.
[3]余劲松著.《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4]参见[美]曼昆著:《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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