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跨国公司开始了在华的研发投资活动,在华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数量迅猛增长,虽然有关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的总数目前还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外资研发机构由1997年以前不足20家,迅速增加到2007年年底的1160家。促进外资研发机构的建立,也成为中国一直以来的重要政策取向。虽然政策的引聚取得了现实的成效,外资研发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但正如UNCTAD(2006)指出的:“尽管在中国的跨国公司研发投资正迅速增加……,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技术外溢程度仍然很低。”从资金规模和人员数量上来看,外资在华研发机构规模普遍不大,研发业务的技术层次也较低,甚至出现打着研发旗号、利用优惠政策的虚假研发现象。当然,在初级阶段,“数量吸引”和“鼓励设立”是必须的政策选择,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外资在华研发机构数量逐渐趋于稳定,适时将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政策重点转向“质量提高”和“有利溢出”,已是当务之急。而且,不同情形的外资研发机构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也有着不同的效应与影响,而一概而论或同等对待也必然不是科学和明智的政策取向。面对这样标准不一和缺乏规范的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活动,从东道国政府的视角,建立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外资研发机构的本地绩效进行科学评价,藉此实现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应该属于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研究范畴。外资研发机构虽有着自己的独特性,但在性质上也属于企业研发机构,因此,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一般研究对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有着基础意义和借鉴价值。
国外对研发机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其实多是以具体R&D项目评价为对象,研究成果以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原则和评价指标体系为主。在原则方面,如Brown和Svenson(1988)提出了研发机构综合评价的5个一般性原则:(1)评价不能局限于研发过程的内部评价;(2)评价重点是产出而不是行为;(3)仅仅评价最有价值的产出成果;(4)建立一个能够反映质量、数量和成本的评价指标体系;(5)客观评价为主,主观评价为辅。VanKerssensD和BilderbeekJ(1999)给出了四种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原则:(1)上层管理人员的主观评价;(2)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价;(3)内、外部顾客的反馈;(4)客观的定量标准。对研发机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Moriarty和Kosnik(***)建立了以市场指标和技术指标为基础的高新技术企业评价指标模型。StevenFirer和SmitchhllWilliams(2003)将指标体系划分为人力资本增值系数、结构资本增值系数和物质资本增值系数三部分。
国内学者对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研究始于科技机构评估,因此大多数的研究也囿于对公共或公益性研发机构的评估。从政府宏观管理的研究维度上很少涉及对企业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内容。只有黄鲁成、江剑(2005)配合中国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设计了市场化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孙影(2008)对大连市企业研发机构进行了模糊综合评价研究。其他成果多是对高新技术企业R&D(项目、费用、团队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如王贵军(2002)、曾德明等(2003)、梁莱歆等(2004)、陈涛(2006)、刘井建(2006)等[7-11]。对外资研发机构绩效测评是企业研发机构评估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目前几乎没有专门的研究。仅有张仁开等(2008)认为[12],外资R&D机构的本地绩效是指外资R&D机构在东道国的R&D活动对东道国经济、社会、科技等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并基于此构建了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测评体系。
一般而言,对于研发活动,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被认为是衡量企业研发机构绩效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研发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大致包括研发投入、研发产出两个方面。张仁开等(2008)认为[12],外资R&D机构的内在属性、外资R&D机构的本地联系和本土机构的属性因素是外资R&D机构绩效的影响因素,从而将反映外资研发机构本地联系的研发合作作为第三个一级指标,构建出研发投入、研发产出、研发合作三大类18个指标的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测评指标体系。本文将在一般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前述的已有成果,充分考虑外资研发机构的特殊性,从微观角度构建外资研发机构在华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求全面反映外资研发机构的研发活动对东道国所产生的综合效应,为东道国政府实现对外资研发机构绩效的客观评价、并采取有区别的针对性措施提供依据。
2外资研发机构的特殊性及其评价意义
2.1外资研发机构的特殊性
外资研发机构和本土研发机构都是依照我国公司法注册登记并纳税的组织,其研发投资和技术贸易活动都纳入到我国的经济和科技统计之中。但外资研发机构有其特殊性,在构建外资研发机构综合评价体系时应将其特殊性考虑在内,只有这样评价结果才能全面地反映外资研发机构的特点和情况。除了一般企业研发机构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之外,外资研发机构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外资研发机构会受到投资主体的控制和影响;其二是外资研发机构在东道国的效应具有双重性。这两个特殊性决定了对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的综合评估不但要考虑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而且要兼顾投资主体的综合实力以及研发机构对当地的正向溢出程度。
2.1.1来自投资主体的影响
首先,外资研发机构与其投资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各方面情况都受到投资主体的影响。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如是否为全球500强、是否属于高科技行业,其对东道国设立研发机构的投资额为多少等因素,都对其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的规模、技术水平有着重要影响。一般而言,全球500强设立的研发机构,由于投资主体的研发投入额较大,这些研发机构在平均每年当地获得的专利数也较多;而属于高科技行业的企业,即使非全球500强,因其重视对研发机构的投入,技术产出也相对较多(见表1)。
其次,外资研发机构一切行动受其投资主体的控制和指挥。外资研发机构大部分以独立法人形式单独注册,并且基本上都采取独资或绝对控股的股权结构,据统计,75%左右的外资在华研发机构都是独资形式[13],如摩托罗拉中国研究院下设的18个研发中心都是独资创办的。外资研发机构通过控股或独资来运作,有利于外资企业实施对核心技术的控制,维持其技术垄断优势,减少对本地企业的技术扩散。同时也导致在华外资研发机构在研究开发战略、成果流通与应用、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都要受其外方投资者的控制,归外方所有,不能纳入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范畴。
最后,外资研发机构的活动受投资主体所在国(地区)对华政策的制约。发达国家或地区政府出于安全或政治因素的考量,常常对其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因此外资研发机构还要受到投资主体所在国(地区)政府对华政策的制约,如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条例中有关高新技术贸易的限制规定就直接影响在华研发的内容,中国台湾在1996-2001年实行的“戒急用忍”政策限制了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到大陆投资[14]。
2.1.2外资研发机构的双重效应
外资研发机构特殊性的另一方面就在于其对我国创新体系的影响具有双面性,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活动无疑为中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引进了国际先进的研发管理理念,加快了海外科技知识向国内转移的速度,促进了国内相关行业技术水平的跨越式发展,但由其逐利性所决定的资源挤占和技术控制也必然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外资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往往伴随着研发资源、先进技术的国际转移和国际扩散,对我国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弥补了我国研发经费的不足。外资在华设立研发机构需投入大量的资金予以支持,这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研发投入不足的状况。②对我国有技术溢出效应。外资研发机构使用的技术不仅普遍高于我国同类企业的水平,而且有些外资研发机构提供的技术填补了我国的空白,有助于我国的技术进步;研发人员在外资研发机构和当地企业之间的流动,也加速了知识的扩散与流动,有助于提高产业技术水平。③有利于我国研发人才的培养。外资研发机构大都以多种方式对我国员工进行培训和再教育,如联合利华等公司每年都会将一批研发人员送到母公司培训,而飞利浦东亚研发中心则是通过与该公司的其他全球研发中心交流研发人员的方式来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④推动了产业链的发展。外资研发机构的设立一方面能够带动当地配套产业的发展,如联合利华研发中心在研究天然活性物时,要求有大量的中草药材作为试验素材,这就拉动了上海及其周边中草药种植业及加工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带动其海外配套商来华投资。
外资研发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且不容忽视。①使得我国企业技术发展更加依赖国外研发力量。外资在华开展研发活动带来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其关键核心技术的垄断和控制。他们一方面通过“技术研发分工战略”,把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开发放到母国进行;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对我国的技术转让。②加剧了本土人才流失。外资研发机构依靠优越的待遇及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了大批高素质、高质量的本地研发人才,造成我国企业和科研院所的人才流失。相关资料表明,目前在上海的外资研发机构的研发人员中,中方科技人员占绝大多数,平均比例为40∶1[15]。③遏制了我国民族企业和自主品牌的发展。与外资相比,我国企业在各方面都与其有相当大的差距。外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凭借其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垄断优势,显著提升了其在高端市场上的竞争力,甚至在某些行业,将我国企业挤出了高端市场,使我国研发机构面临严峻挑战。④威胁国家战略性产业的科技创新安全。一些外资研发机构通过引进拥有关键技术的国内研发人员,利用与国内高校、企业及科研机构合作的机会,间接介入到我国一些战略性产业技术的创新活动中,这势必会对我国的科技安全构成威胁。
2.2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评价的战略意义
在外资研发正悄然成为我国企业创新主体和国家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形之下,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加以合理引导和科学管理,我们不仅很难最大程度地分享到外资在华研发带来的好处和成果,反而极有可能对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安全及社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增加对跨国公司的技术依赖,被“锁定”在跨国公司的依附地位。因此,对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进行科学测度,对我国而言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首先,对外资研发机构的本地绩效进行评价,可以理清不同机构的在华效应,明确具体机构对我国科技发展的作用在当前情况下究竟是正是负,有利于对外资研发机构进行类型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政策规制体系。
其次,对外资研发机构的本地绩效进行评价,有助于加强对机构本身具备的研发资源和研发条件的认识,找到制约其研发产出和技术溢出的关键因素,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提出提升和改进方案,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再次,对外资研发机构的本地绩效进行评价,能够使我国的相关部门深化对外资研发资源的了解,调整我国利用外资研发资源的策略和方式,在增强国内机构与外资研发机构合作方面采取有目的的政策措施。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对外资研发机构的本地绩效进行评价,在实践上有利于统一研发机构的认定标准和认定部门,建立外资研发机构的经常性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实现政府动态监管,有倾斜有重点地进行政策扶持。
3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3.1指标体系构成
本文根据企业研发机构综合评价的一般方法和外资研发机构的特殊性,按照科学性、全面性、实用性、目的性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资料获取和统计理论等问题,从基本概况、研发投入、研发产出、溢出程度四个方面构建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共包含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31个三级指标,具体见表2。与一般企业研发机构评价指标相比,不但增加了对基本情况和溢出程度的考量指标,而且对于研发产出的指标也强调其在当地取得的成果。
3.1.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包括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和外资研发机构的基本情况,它间接反映了外资研发机构的规模与创新能力。
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指经济实力与科技实力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实力雄厚的企业在科技竞争力、科技资源等方面都有较高水平;而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外资在华设立研发机构提供了资金保证。科技实力
领先的企业对外设立的研发机构也会有较强的研发水平。投资主体基本情况指标包括:是否属于全球500强、年销售额是否属于高科技行业、研发投入占销售额之比、在全球所拥有的专利数。
研发机构的基本情况是指外资对在华研发机构的角色定位及外资研发机构的投资方式和研发活动层次。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外资研发机构作为全球研发中心、区域研发中心、本地研发中心的角色定位将决定它与我国创新体系的作用程度和互动能力。外资研发机构投资方式大体上分为独资、合资或合作两种,研发活动层次与一般企业研发机构一样,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
3.1.2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主要是指外资研发机构在研发过程中所使用的资金、设备、人才等资源,它反映了研发机构为保持和提升研发能力而提供的直接投入。
资金和设备指标与一般企业研发机构的该项指标相同。资金指标主要包括投资总额、年均研发经费、年人均研发经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设备指标主要包括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所占比重。
人才作为知识的重要载体,是对外资研发机构综合评价不可或缺的衡量指标。对外资研发机构的综合评价,除要考虑研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研发机构高级人员比例之外,还要考虑到外资研发机构的人员构成,具体指标为当地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比重、当地合作者(包括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的数量。
3.1.3研发产出
研发产出主要是指外资研发机构在研发过程中创造的各种成果,包括各种新产品以及专利、论文等科研成果。这里的指标选择更加强调与本地的关联性。
新产品主要是指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及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外资研发机构的此类指标除了包括当年完成开发项目数、当年在研的项目数,还包括与当地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比重。
科研成果主要指外资研发机构在华的过程产出,即在当地注册的年均专利数、在当地发表的年均论文数,在当地所获得的科技奖励数也包含在内。
3.1.4溢出程度
外资研发机构的溢出程度主要用以衡量技术溢出的可能性和难易程度,包括产业内溢出和产业间溢出。
产业内溢出是指促进当地同行业企业技术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示范效应和人力资本流动两个方面。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外资研发机构对当地企业的示范效应,选择当地同行的数量来加以说明。而人力资源流动方面选择对当地研发人员的培训投入、流向当地的研发人员数量两项指标进行衡量。
产业间溢出就是发生在产业之间前后向关联效应引起的技术溢出,包括基于产品关联的前向技术溢出和后向技术溢出。前向技术溢出主要衡量指标是当地主要代理商的数量、对代理商的培训投入。而后向技术溢出的主要衡量指标是与当地企业的关联程度及对供应商的技术援助等服务的投入。
3.2具体指标描述
根据31个三级指标的具体情况和量化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总量指标、均值指标、比重指标、赋值指标四大类。
3.2.1总量指标
总量指标即是选取指标的累计总额或年度总额作为指标值。
基本概况包含两个总量指标:①年销售额,即评估年度投资主体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②在全球拥有的专利数,即截止评估年度,投资主体在全球范围内注册的专利数。
研发投入包含4个总量指标:①机构投资总额,即投资主体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资研发机构的借款。②研发人员数,即评估年度外资研发机构所拥有的研发人员总数。③当地合作者的数量,即截止评估年度,与外资研发机构合作开发项目的当地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的数量。④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即外资研发机构所用的科研仪器在没有损耗之前的价值。
研发产出包含两个总量指标:①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数,即在评估年度外资研发机构已经研究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数,它能最直接反映新产品的研发成果。②当年在研的项目数,即外资研发机构当年的正在研究但没有研究出结果的项目数,它间接反映新产品的研发成果。
溢出程度包含4个总量指标:①当地同行的数量,即当地与外资研发机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研发机构数量。②对供应商的技术援助等培训投入,即外资研发机构为了使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其配套而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援助等培训费用。③当地主要代理商的数量,主要是指外资研发机构的区域代理商的数量。④对代理商的培训投入,即外资研发机构为了开发其制成品市场对代理商进行的技术指导、售后维修等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3.2.2均值指标
均值指标即是以年均、人均数值为指标取值。
基本概况中没有均值指标。
研发投入包含两个均值指标:①年均研发经费,即外资机构成立至今,平均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用公式表示为:全部年度研发经费之和/年数。②人均研发经费,即平均每个研发人员的研发经费,用公式表示为:年研发经费总量/研发人员总数。
研发产出包含两个均值指标:①在当地发表的年均论文数,即外资研发机构成立以来,平均每年在当地公开发表的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数,用公式表示为:在当地发表的论文总数/年数。②在当地注册的年均专利数,即外资研发机构成立以来,平均每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发明专利数、实用新型专利数、外观设计专利数之和,用公式表示为:在当地注册的专利总数/年数。
溢出程度包含1个均值指标:对当地研发人员的年均培训投入。即外资研发机构成立以来,平均每年用于对当地研发人员培训的费用,用公式表示为:对当地研发人员培训费用总数/年数。
3.2.3比重指标
比重指标即是指标取值以所占比例为基础。
基本概况包含1个比重指标:研发投入占销售额之比,即投资主体研发强度,指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100%。
研发投入包含4个比重指标:①研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重,即是外资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年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100%。②当地研发人员所占比重,即来自国内的研发人员占企业研发人员数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国内研发人员数/企业研发人员数×100%。③当地研发机构高级人员所占比重。即来自国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占企业研发人员数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国内高级人员数/企业研发人员数×100%。④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即外资研发机构所用的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占所有仪器设备数量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的数量/所有仪器设备数量×100%。
研发产出包含1个比重指标:与当地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数所占比重,即截止评估年度,外资研发机构与当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与当地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数/项目总数×100%。
溢出程度包含1个比重指标:流向当地的高级人员的比重,即从外资研发机构流向本地研发机构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数占研发人员总数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流向当地的高级人员数/研发人员总数×100%。
3.2.4赋值指标
赋值指标是定性指标,这类指标采取赋值的方法确定指标值。
基本概况包含5个赋值指标:①是否属于全球500强,以评估年度财富杂志所公布的全球500强的名单为主,属于全球500强赋值10,不属于赋值1。②是否属于高科技行业,这里所谓的高科技行业指的是信息产业、生物制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航空航天产业和海洋产业等六大产业,主要从投资主体的主营业务判断,属于高科技行业的赋值10,不属于赋值1。③研发机构角色定位,即投资主体将外资研发机构定位于全球研发中心、区域研发中心或是本地研发中心,其中属于全球研发中心的赋值10,属于区域研发中心的赋值6,属于本地研发中心的赋值1,具体分值可以上下浮动。④研发投资方式,独资赋值为1,合作或合资赋值为10。⑤研发活动层次,为定性指标,赋值方式与一般企业研发机构相同,属于基础研究的赋值为10、应用研究的赋值为6、试验开发的赋值为1,具体分值可以上下浮动。
研发投入不包含赋值指标。
研发产出包含1个赋值指标:在当地所获得的科技奖励数,包括国家科技奖励、省部科技奖励、地方科技奖励、社会科技奖励等在内;按照奖励层级,以打分制计算奖励数,如国家科技奖励为4分/个,省部科技奖励3分/个,地方科技奖励2分/个,社会科技奖励1分/个,用公式表示为:国家科技奖励数×4+省部科技奖励数×3+地方科技奖励数×2+社会科技奖励数×1。
溢出程度包含1个赋值指标:与当地企业的关联程度,赋值区间在1~10。与当地企业的关联程度主要体现在中间产品上,外资研发机构可在当地购买的中间产品种类越多、数量越大,关联程度越高,赋值也就越高。
4实证检验与结论
4.1对31个样本机构的因子分析结果
由于外资研发机构对自身的基本信息比较敏感,与外资研发机构相关的统计体系没有建立,很难从公开统计资料中获得数据,按照理论层面构建的31个指标的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无法完成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从数据的可获性出发,本文从31个指标中选取了18个,包括基本情况类指标7个(是否为全球500强、是否属于高科技行业、营业收入、投资主体研发强度、机构角色定位、机构研发投资方式、机构研发活动层次),研发投入类指标6个(机构投资总额、机构年均研发经费、机构研发强度、机构研发人员数、当地研发人员所占比重、机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研发产出类指标3个(与当地合作项目数——因缺乏其他数据,以总量代替比重、在当地发表的论文年均数、在当地注册的专利年均数),溢出程度类指标两个(流向当地的高级人员数量、与当地企业的关联程度),根据所获数据的完整程度,最后构建了31家外资研发机构、18个变量的原始数据矩阵,采用社会统计分析软件SPSS13.0进行因子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投资主体研发实力、机构自身研发条件、对当地的贡献度是评价在华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的3个主因子。综合得分在0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共有17个。其中:得分>1的有贝尔阿尔卡特、通用电气、西门子、华虹NEC、夏普、罗氏、拜尔7个机构;得分在0~1之间的有惠普、泛亚汽车、罗门哈斯、柯达、日立、霍尼韦尔、理光、联合汽车、欧姆龙、英飞凌10个机构;其余14个机构综合得分为负。排名在前的机构3个主因子得分均31,即其投资主体的研发实力强、研发机构本身的研发条件好、对当地的贡献度也相对较大,如贝尔阿尔卡特、通用电气、华虹NEC、夏普电器、西门子,包揽了综合得分名次的前5位。也有一些机构综合得分排名在中上水平,如泛亚汽车、联合汽车、日立电器3家机构,但第3主因子当地贡献度的得分却为负值且排名靠后,说明其虽综合评价尚可,但对当地的溢出效应却偏弱,需要强化。
4.2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理论上构建出包含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31个三级指标的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了研发机构的一般特征和外资研发机构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目前并无更多且更有价值的相关研究成果。在构建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本文克服了数据收集的困难,选择了其中18个指标对31个样本机构进行了实证检验,虽受限于样本数量和指标数量,但分析结果仍表现出较高的可信性,基本上符合外资研发机构本身的实际情况。但是,对完整指标体系的检验仍需要更充分的数据资源支撑,外资研发机构个体的基本信息和数据收集已成为研究的最大难点。
虽然对外资研发机构的本地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必要的,但真正开展对在华外资研发机构的全面测评工作目前并不现实。一是外资研发机构这一现象出现才不过几十年时间,在我国也刚刚才有20年的历史,对其的理论研究仍处在不断地探索和争论之中;二是对外资研发机构的统计制度并未确立,各地统计口径和认证标准各不相同,指标数据的可获性和可比性都比较差;三是对外资研发机构的政府规制体系尚待建立,对外资研发机构的评价并无政策依据,更没有针对评价结果的后续措施。然而,从东道国政府的角度,对外资研发机构的评价与规制已经成为关系科技安全的重大问题,因此构建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推动其正式成为我国科技机构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从理论研究层面,还是现实价值层面,都具有战略性的关键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