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我国的基本国策,由环境污染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环境犯罪的性质和范畴已经超出了行政法所规制的范围。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地方在于其有着最严厉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制人民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因为如此刑法为其他各个法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法益,实现环境犯罪的罪刑相适应,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已刻不容缓。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法律和经济是21世纪人类文明的两大重要衡量标准,法律经济学分析就是运用法律与经济两大学科用独特而又交叉的视角对各种实际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观察问题,深入探讨环境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问题。
关键词:环境刑法;法律经济学;立法
中图分类号:F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5-0044-03
AnalysisofenvironmentalpenaltyfromtheperspectiveoflawandEconomics
LiuShu-yang
(NortheastForestryUniversity,Harbin150040China)
Abstract:Environmentalprotectionasabasicnationalpolicyofourcountry,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problemscausedbythepartyandthecountrymoreandmoreattention.Thenatureoftheenvironmentalcrimeandcategoryisbeyondtherangeofadministrativelawandregulations.Criminallawisaregulationcrimeanditslegalconsequencesofalllegalnorms.Thelegalconsequenceisdifferentfromotherlegalpunishment.Itsseveritydeterminestootherlawenforcementofthecriminallawprotection.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environmentallaw,implementationoftheprincipleofenvironmentalcrime,increasingtheintensityof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shallbeinvestigatedforit.Faceatighterresourceconstraints,theserioussituationofseriousenvironmentalpollution,ecologicaldegradation,mustsetuprespectingnature,complywiththenature,protectthenaturalecologicalcivilizationconcept,sustainabledevelopmentroad.Economicanalysismainlyusethetheoriesandmethodsofeconomics,tothetheoryoflawandthespecificresearchonthelegalissues.
Keywords:environmentalcriminallaw;lawandeconomics;legislation
一、中国环境刑法立法演进及相关司法解释
早在战国时期,孟子曾经表达过“苟得其养,无物不长”的观点,意在告诉弟子们要珍惜自然资源,其主张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我国也是最早的提出环境立法的国家之一,据《韩非子》记载,殷商时期就已经将街上随意倾倒垃圾规定为罪。唐律中也有关于破坏环境相关处罚的规定。然而到了近代,我国由于时局动荡,法律意识淡薄,放任环境犯罪滋生,环境立法尚且处在萌芽阶段。1973年8月,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为以后的环境刑事立法开辟了先河,并在随后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这也标志着我国第一个环保行政机构就此成立。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为一项基本职责的宪法地位,这为之后环境立法提供现实的宪法基础。随后我国第一部《刑法》于1979年问世,但并未对环境犯罪设置具体章节,少量涉及环境犯罪的条文被分散在其他各个章节中。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里规定了以“危险方法破坏河流、水源、森林”;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一章中规定了“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此环境法益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处罚力度较弱,法律的可执行性上较差。
1997年刑法修正案中正式确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一罪名,这意味着污染环境不再只受行政法的规制,国家将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制裁来保护生态环境。1997年刑法修正案整合了之前散落在各个章节里关于环境犯罪的内容,共确立了14个关于环境犯罪的罪名,这一立法的修改,不仅是对环境犯罪的扩大和补充,更为环境刑事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修改后刑法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38条和339条中的1、2、3款中分别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走私废物罪。至此,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立法雏形已基本定格。
1997年刑法虽然较1979年刑法有了实质性的进步,但其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罪名的设置上比较笼统,处罚力度上较弱,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模糊,为了更好地治理环境犯罪,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司法解释,确定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环境污染罪,这次不仅在罪名上做了极大的改动,而且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入刑的起点都做了较大的修改。在犯罪要件上进行了扩大,将原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这一修改使犯罪客体进一步扩大;修改前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修改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
然而在实践中,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者经常能逃脱刑事制裁,据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统计:从1997年《刑法》首次明确规定了重大污染环境罪到200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决了6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历年《中国环境统计公报》的数据,从2001年到2008年,全国各地法院共审结环境犯罪23起。其中2001年5起,2002年4起,2003年1起,2004年2起,2005年2起,2006年4起,2007年3起,2008年2起。
也就是说,从1997年至2008年,十年时间里全国被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件仅29起左右。这是因为企业遵纪守法取得的优良成绩吗?很可惜不是。从公布的环境污染事件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远远没有达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程度。
二、环境刑事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一)法经济学概念
经济学是一门关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其不止于在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日常经济学科,事实上,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要宽泛得多,用经济学的角度关注法律制度与日常事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关注。
法经济学又称经济学的法律分析或经济分析法学。用法经济学眼光去研究环境法律刑事责任,而法律制度尤其是环境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我国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提供原动力,从经济学角度来观察法律制度能更好地解释法律现象的发生也能让公平正义更好的得以伸张。
(二)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应用
法律的需求和供给的理论是对于法律问题的分析是有效的工具,并且也是法律成本和法律收益分析的基础。法律与经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两大主题,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弘扬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我们用传统的视角去分析观察问题,无论是用经济学的角度抑或是用法律学科的角度分析问题得出的结论都是片面的。而法经济学的角度则是高屋建瓴,综合两种学科以独到而又新颖的视角分析问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开辟了新篇章。
任何的角度分析问题都要结合着实体问题来分析,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都要用好,既要注重宏观调控,又不能过多的干预市场经济,尊重市场规律。因而,尚未定性的市场为经济分析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们无法用数值计算评估出每一种市场行为。这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关,也与经济分析这一学科的特点有关。但即使是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对于已经建立起的完善的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法经济学也并不是能够解决一切法律问题。
经济学分析是理性的、科学的、客观的,但其缺点却和优点一样明显,那就是过于科学和理性的同时便忽略了人自身的情感在现实问题中所受到的影响。客观而又科学的经济方法是无法判断嫌疑人在犯罪时的故意亦或是过失的心理状态,也无法准确推断出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内心的真意。
其次,法经济学中以效益与平衡作为中心点,一切问题的展开与深入都始于次,经济学中将“效益”定义为用最低的产出与最大化的收益,也就是降成本降到最低谋取最大化利益。用法经济分析问题就是在法律领域内探讨如何分配权利,使得公民的权利被最大化利用的同时又能产生私产增值的最大化。
(三)法经济学角度下的刑事责任分类
刑事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法益侵犯性,才能入罪。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是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就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下可将刑事犯罪归为五大类。
第一类为受害人向侵权人的纯粹强制性财富或利益转让。也就是《刑法》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这两章所规定的内容。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这些行为基本都是侵犯他人身体、殴打、侵占这样故意侵权的例证。第二类为与经济犯罪相关的一些强制性转让,例如限价、逃税等。第三类为违反国家意志的一些非法交换,如出售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第四类为某些恐吓但不构成民事侵权的预备行为,第五类是如果被允许就会使其他形式的刑法规制更为复杂化的行为,例如肇事逃逸等。上述的五类行为不能按民事侵权处理,应由刑法规制。
(四)法经济学角度下环境刑事责任分析
如果要寻找一套最佳环境刑事责任规则的方案,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犯罪模型,这一模型的设计原理并不难。因为犯罪嫌疑人的预期收益超过了他的预期成本,所以才会实施犯罪。而其成本包括各种不同的现金支出、犯罪事件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工厂、企业为了节省排污成本,没有购买大型废物处理设备,随意排放废水废物,致使环境严重污染。其因节省废物处理所得收益或者应当缴纳排污税而偷漏的收益远远大于购买大型排污设备或缴纳排污税的预期成本。
不同的刑罚措施,国家司法投入的司法成本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刑罚措施以严厉著称,对于环境犯罪而言不但规定了罚金刑,而且规定了最高刑为七年的徒刑,在这里暂且不论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问题,以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地量刑为例,刑法338条已经将罚金刑和徒刑都纳入到环境污染罪当中。在立法时,如何能平衡预期处罚成本和刑罚的严厉度之间的关系呢?波斯纳做了一个假设,一项1000元的预期处罚成本可以通过以下组合而予以施加:罚金为1000元和查获即定罪几率为1,1万元几率为0.1,100万元罚金和几率0.001,从而得出结论是:当罚金的征收趋近于无穷大犯罪几率趋近于无穷小,原因在于增长罚金的数额并不需要消耗司法成本,而旨在抵消罚金增长以维持预期处罚力度的任何查获及定罪几率的相应下降都会减少实施成本。
经济学家认为,罚金刑与其他刑罚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罚金刑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三点,第一,罚金刑既不像管制、拘役、徒刑,需要国家提供不动产金额管理上的开支,也不像死刑对自由、生死进行剥夺。这样既节省了司法成本又没有对人的自由和生死加以限制。第二,罚金刑不但节省了监狱管理,刑场的管理和开支,没有被判处徒刑的罪犯还可以在狱外为国家创造收入,也避免了刑满释放后出狱后生产力的减弱于社会的不适应等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人力资源会受到损害。第三,罚金刑可以允许分期缴纳,可以为经济增长持续提供支持。所以经济学家们大力倡导将罚金刑作为主刑,以徒刑作为辅助,控制犯罪率的上升,也只需提高罚金的数额。但是,要正视罚金刑所带来的问题,个人贫富状况成为决定犯罪率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有钱人便可逍遥法外,决不能给涉嫌环境犯罪的嫌疑人留下任何可乘之机,如果只靠罚金刑约束排污公司企业的行为,刑罚的威慑力大大削弱。在我国罚金刑属于附属刑,在主刑的基础上加以附加。而我国的环境犯罪的法定刑罚普遍较为轻缓,还是以罚金刑为主。并且在有期徒刑的设置上,徒刑最高刑也只是在7年以下。刑种的单一,处罚力度的轻缓是环境刑事犯罪一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总结
据《中国状况环境公报》统计,从2008年到20016年间,共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103起,但被追究重大环境污染罪的只有18起,加上已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不过25起左右,不到总数的1/4。从以往的判例来看,如果由于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多人中毒的,就有可能被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肯定符合这个条件,甚至一般环境事件都符合这个条件。因为从这几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布的数据来看,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事件都是由于行为过错导致的。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近年来环境刑事犯罪逐年增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屡见不鲜,若要从源头上控制环境犯罪,对环境刑罚合理制定当是重中之重。党和国家对环境犯罪的关注越来越多,但是只有科学、明确的刑罚制裁才能使得环境犯罪在根本上被杜绝。
[本文转自wWw.dYLw.nEt第—论文网代写工商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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