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资源治理市场化中的产权题目及其解决思路(1)

时间:2021-07-19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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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提出环境资源应当回国家所有,政府在治理环境资源时可以借用租赁理论将排污权的使用权让渡给厂商,并答应厂商之间进行租赁权的转让。租赁理论的引进可以使排污权交易制度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以利于环境资源治理市场化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环境资源公共治理产权租赁排污权

资源是人类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总称,自然资源是其中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但传统理论只留意到了土地、矿产、风力、水能等自然资源对经济活动的贡献,没有留意到自然环境以承受废物排放的形式对生产的参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CecilPigou)提出了外部性理论,并据此指出了企业向自然环境排放造成的外部本钱应由企业承担。随着环境题目的日益恶化,自然环境容纳和承受气态、液态、固态废弃物和光、噪声、辐射等污染物质的题目越来越受到关注,环境做为排放物“仓库”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观念开始确立起来,环境资源的概念应运而生。如何熟悉环境资源,如何搞好环境资源治理,这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新课题。
一、产权题目对环境资源治理市场化的困扰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的条件是健全的产权制度。当代市场经济通行的产权规则要求产权是明晰的、可以自主转让的,而且必须得到有力地保护。假如产权制度不建全,必将导致对经济资源占有、使用、处分和治理的混乱。但是,政府在总量控制原则下,把环境资源以排污权形式配售给厂商时,却出现了产权题目的困扰。
第一,把排污权视为所有权所碰到的题目。假如厂商从政府手中购得的是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则必然会导致两个后果,其一,政府对排污权的调整会造成干预和剥夺厂商私人财产的题目。其二,政府会因排污权售尽而丧失环境资源,至少是大部分丧失。环境资源一旦脱离政府控制,被私人垄断性拥有,其后果无论对生产还是生活都是可怕的。
第二,把排污权作为使用权所存在的矛盾。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中,使用权人是无权处分使用对象的。这与我国农户不能将承包土地进行转让的道理一样。排污权制度的生存与活力就在于其市场交易性,使用权与转让权的冲突对环境资源市场化治理的影响是巨大的。另外,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本身就存在着众多争议,很不规范,不能将排污权这种新兴事物也拖到这种混乱当中。
二、用租赁关系来解释、引导和规范排污权交易这种环境资源的市场化治理模式
可以把环境资源的产权和治理题目简化回集为四种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第一种,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不加以界定,也没有适当的治理。第二种,产权回国家所有,政府进行行政性和计划性治理,符正当理一般熟悉,但是缺乏效率,效果差。第三种,把产权分化到私人,借助市场机制自由调整环境资源,这种做法必然涉及到代际公平、市场准进等一系列题目,同时也背离了环境资源的强公共性,即使在技术上能够实现,也必然导致社会矛盾和严重环境题目。以上三种情况已经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落选了”。第四种情况,是与当代公共治理市场化进程相一致的国家所有,市场化治理模式。我们探讨的环境治理市场化进程中的产权题目就集中在这里,为了解决这种产权矛盾,又不影响环境资源治理市场化的实现,可以引进租赁理论。

第一、可以非常清楚地界定环境资源市场化治理过程中的产权回属题目。产权清楚不仅要求所有权明确,而且要求各利益相关方在所有权行使中的地位和权能清楚具体。租赁理论考虑到了排污权的期限性、付费性、可让渡性和所代表环境资源的可回还性(环境再生和自净能力使排污权到期后国家的环境资源不发生实质性减少)等特点,把环境资源界定为国家所有,符合民众的基本熟悉和根本利益;同时把厂商购置、使用和转让排污权的行为界定为环境资源的租赁权,借助成熟的法律理论解释了较为抽象的新事物,并凸现了环境的资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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