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院英语分层教学探讨
作者:未知【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我国教育产生了极大的推动,教师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都得到了很大的革新。现代教育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主的教育原则,重视学生的发展。在教学过程中应用分层教学,能够将学生划分成多个层次,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生展开不同的教育。本文
【关键词】高职学院;英语教学;分层教学
分层教学的核心理念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这种教学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具备较强的交互性,并重视主体作用,可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对教学资源的极大拓展。同时,将分层教学应用于课堂中,能够加强学生和教师的联系,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除此之外,分层教学课堂具备较强的实践性,对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兴趣性有独特作用,能够帮助学生记忆和理解英语知识,提高其英语素养。
一、科学分层学生
分层教学实施的首要前提是对学生进行分层,基于学生英语基础上对学生进行科学划分。高等职业学院英语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分层前,可参考学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平常课堂表现及平常测试成绩等,同时还需要结合学生自身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及知识结构来划分层次。高等职业学院英语教师在学生分层上可划分为A、B、C三个层次,A层次学生为具有良好英语基础,且学习能力、认知能力均较强;B层次学生为有一定英语基础,英语水平有待提升,在教学中主要是以提高为目标;C层次学生为英语基础较差,需重点加强其教学指导。按照各个层次的学生展开有针对性的教学,制定符合其需求的教学计划。需要注意的是,分层教学必须坚持动态化发展,学期结束后需要结合学生的英语水平再次进行分层,进而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各个层次的学生都能够得以提高[1]。
二、教学目标分层
高职学院英语教学目标的设置需要进行分层,进而保证教学目标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A层次的学生具有较为浓厚的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较强,在课堂教学中应当采取启发式的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其自学能力,对于教学内容的设置,可合理添加课外内容,促进其英语水平的提升。教学目标的设置,不仅仅需要A层次的学生能够顺利通过校内考试,还应当支持他们参与CET4考试或公共英语三四级考试。而B层次的学生学习积极性一般,自主学习能力不强,在实际教学中应当偏向于对其学习兴趣的激发,强调知识的巩固,促进B层次学生听、说、读、写能力的提升,让他们可以基本通过校内考试并鼓励其逐渐努力达到A层次的标准。对于C层次的学生来说,他们的英语基础知识薄弱,学习能力不强,在教学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为他们设计有针对性的知识内容,对他们的进步予以肯定和鼓励,逐渐帮助C层次的学生树立学习信心,进而提升其学习积极性。
三、师资配备分层
要按照教学标准要求以及教学个人的教学水平,将英语教师划分为不同的层次,结合学生ABC层次的学习基础,分单元设计编写教案,对教师展开考核评价,让所有英语教师将重点放在课前模拟试验,从而更好的发现和解决问题。
A层次的教师主要是讲师、副教授以上,要求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具备扎实牢固的教学理论基础,拥有超过5年的职业院校英语教学精要,对英语教学的相关情况有比较熟悉,同时在教学中有独到的见解,专业能力较强,能够主动参与各种教育培训。
B层次的教师主要是讲师以上以及优秀硕士研究生,需要其具备较高的英语水平,可以熟悉的应用英语来进行授课,具备双语教学的培训教育经历,参与过现代教育理论培训。
C层次的教师需要达到讲师以上职称,或者优秀硕士生,能够树立现代化的教学理念,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过去参加过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2]。
四、合理教学评价
对于高职学院英语分层教学来说,进行科学的评价是非常关键的,可以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培养学好英语的信心,有效促进英语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高职英语教学效率的提升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教师需要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展开全面的评价,同时根据评价结果来对自己的教学计划予以改进和调整,促进?W生英语水平的提升。教师评价并非是对学生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而应当是科学的、发展性的,坚持以鼓励为主,让学生获得成功的体验,让他们主动参与到英语学习活动中来。
综上所述,在高职学院英语分层教学中,必须要始终坚持《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所提出的因材施教、分级指导的基本原则,确保班内所有学生的英语水平和英语应用能力都能够得以有效提升。虽然在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了很多有效的策略,但依旧还有很大的改进和完善之处,高职学院英语教师要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反思和总结问题,根据高职学生在英语学习中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分层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新的教学模式,让高职英语教学更上一个台阶,从而为社会输送更多的优秀英语人才。
参考文献:
[1]蒋玉琴.无界化理念下高职英语分层教学、分类培养教学体系探索[J].职教通讯,2017(09):5-7.
[2]王娜.分层教学在高职英语教学中的实践[J].中外企业家,2017(0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