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人民法院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20-12-23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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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中央郑重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表明我们党对我国所处历史方位的正确把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治国的理想,又是一种治国的方略,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的结果。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标准也是不同的。胡锦涛总书记用28个字,对现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作了十分精辟的概括,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民法院应当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认清人民法院的地位与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工作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

“在中国现代化变迁的历史进程中,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始终伴随着法律的进步和法治的张扬,而法律的进步和法治的张扬所体现的深刻历史内涵,进而可以归结为──中国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转换。”{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治国指导思想和方略上的与时俱进。人民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更新司法理念中创新工作方式,用发展着的科学理论来指导生动丰富的法院实践,不断适应“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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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更加注重社会稳定。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稳定是指整个社会处于稳固、安定、和谐的状态,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人类活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历史的、综合的、动态的概念。社会稳定,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且关系到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不少: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刑事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因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企业重组改制破产、拖欠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接连出现,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等。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往往也是“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调整重建”的关键时期。如何充分行使审判职能,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已成为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使命。因此,人民法院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重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分析判断形势、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社会管理的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疏导群众情绪等能力,通过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

──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社会公平和正义,精义就在于给每个人以所应得。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但是,在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公平和正义要求相悖的问题。比如反映在经济方面,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农民、工人等一些社会群体为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等;一部分失地农民“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人民内部矛盾错综复杂,甚至出现在一些地方的群众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等等。此外,还有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方面也存在着不协调性。解决社会存在的不公正问题,政府的干预是基本手段,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保障。其中,司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途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它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司法公正,进而实现社会正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通过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来把分散的、失范的关系和状态凝聚为整体的、向心的、有机的社会秩序,说到底就是要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化解各种纠纷,形成有机的社会秩序,进而体现社会正义的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过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来证明自身存在的价值、权威和公信力。{2}

──要更加注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提出,美在于和谐,和谐在于对立的统一。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应当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的利益追求导致利益之间的矛盾,许多群体纠纷和诉讼都明显带有转型期社会“权力和权利”冲突的烙印。据有关方面的分类统计,由利益矛盾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已占到社会矛盾纠纷的70%?80%。近年来,南京市两级法院平均每年受理各类案件约700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约3850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5%左右;行政案件约70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左右;民商事执行案件约1800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6%左右。尽管这些矛盾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没有敌对的性质。但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利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会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会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会引发更大范围内,更加激烈的冲突,甚至使得一些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团结。因此,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切实增强妥善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本领,善于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这方面,法院要积极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变革期、社会矛盾多发期、利益格局调整期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注意充分挖掘和运用传统诉讼文化中“和为贵”的诉讼理念,积极运用司法审判手段化解和平息社会矛盾纠纷,从说服教育入手,疏浚化淤,消除矛盾,维护和谐安定,实现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更加注重法治。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实际体现了一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善治”的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包含着“五种和谐”,即权利与义务的和谐,两者必须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两者都应受到尊重,前者不能侵犯后者,后者也不能阻碍前者;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的和谐,公权力之间要界限分明,不能交叉,同时能够协调运作,相互制约;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要消除公民主体的二元化,公民主体权利的根据必须一致;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和谐,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通过诉讼权利得到救济。要达到这种社会状态,应着力构建相应的社会和谐机制,如激励动力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等。而促使和保障和谐社会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是法律,如果离开了法律,社会没有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和谐社会是通过“法治”来实现的社会状态,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无论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各个层次具有重要的保护、引导、规范、调节作用还将日趋增强。

──要更加注重公序良俗。一方面,公序良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和一般性条款,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弹性极大的授权性规范。相对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而言,具有补充作用。目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屡见不鲜,有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类型、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等等。“法官应承担弥合生活与法律之间的缝隙的职责,在变革与维持现状的需要之间作出适当的平衡。”{3}法院通过公序良俗原则,可在现行法律未能规定的情况下,弥补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可见,公序良俗原则设立的要旨,在于授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栽量权,使法官能针对具体个案,获得妥当性判决,以弥补因无法的缺陷。除司法上的功用外,公序良俗原则对重塑市民社会的道德观念,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运行的基本模式后,对社会结构最大的影响是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倔起。由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一贯重视道德教化、儒礼治国,古代法已呈现出极为鲜明的伦理化特点。因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法律化的道德标准亦易被社会所接受。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及践行,使当事人的行为在社会一般道德观念中运行,有助于淳化社会风气,维护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道德观念和伦理要求。

──要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在现代社会,司法不仅是人类解决各种冲突和纷争的权威手段,而且也是体现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只有通过司法的公正才能得以具体实现。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应当追求的目标,也是建立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和象征,一方面直接体现在“职务行为”中的公正与理性。审判是一种由处于中立、超然地位的法官对法律纠纷或争端居中裁判的活动,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保障社会“健康”的功能。这种高度规范性的活动,公正和理性是它的灵魂。法庭是解决纠纷的场所;法官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法定的规则,对谁善谁恶,谁是谁非作出公正的裁决,止纷息争。同时法庭也是宣教文明的“学校”,法官应通过对法律的尊重,对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人们平常社会关系中所蕴含的法律道理进行理性阐述,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权利观念得以强化,秩序意识得以培养。另一方面是体现在影响法官职业信誉的“职务外行为”的公正与理性。慎独修身,谨言慎行,乐于奉献,严于治家,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法官公正的理念、完美的人格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将赋予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新的生机,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势必产生积极的影响。

人民法院工作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目标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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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人民法院要审时度势,明确职责,找准定位,发挥作用,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增强司法能力为途径,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针对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打击与预防犯罪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斗争的针对性、实效性、经常性和长期性,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性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和多发性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网络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教育感化功能,加强少年审判、减刑假释、法制宣传、司法建议工作,积极参与对轻刑犯的社会矫治,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要通过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通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坚持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创造公平的司法环境。要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及时审理市场主体因公平竞争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消除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积极引导群众正确对待自己的权益,以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来平息纠纷。积极构建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有机衔接的工作体系,努力做到案了事了,输赢皆服。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的建立。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在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协调好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五是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切实保证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依法加大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公民政治权利行使的保障,通过在司法活动中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抵制和克服人情、关系、金钱、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各种干扰,强化内部监督制衡,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5}

(二)以落实司法为民各项要求为切入点,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在思想认识和司法理念上,进一步提高法官对宗旨观念的认识,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增强实践司法为民的坚定性、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清廉的作风,按照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要求,立足司法审判活动,拓展司法服务领域,竭尽全力地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把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活动的打击、保护、规范,调节、引导、监督等职能作用,适应我国社会阶层构成的新变化,立足于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调整的实际,依法把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利益协调好,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具体审判和执行工作上,要突出加大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确保诉讼活动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诉讼主体合法正当的诉讼权益;突出对人的尊重,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要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在立案、受理、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二是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确保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三是高度重视对普通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妥善调处社会分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领域中的各种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要妥善处理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城乡困难群众和涉及民工利益的案件。落实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规定,严格法院诉讼费收支,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和拉赞助等侵占群众利益的行为。四是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妥善处理与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的纠纷案件,依法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基本合法权益。五是要重视热点、敏感案件的审理。对涉及拆迁安置、企业破产改制、土地征用流转等热点问题的案件,要严格依法办理,尤其是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要严格掌握受理和执行条件,防止矛盾激化,防止引起群众与法院对立、与政府对立,最终影响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六是进一步抓好集中处理涉诉信访工作。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落实责任,做好工作,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形成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总之,要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依法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

(三)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机制。

一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保障程序安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诉讼速裁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化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发挥审前准备程序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申诉复查、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不断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规则和证据制度,努力提高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和社会大调解机制,做好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的衔接工作,实现维护秩序和保障权利的统一。二是深化审判组织改革。进一步规范合议庭工作机制,架构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共同决定、独立审判的合议庭工作机制和制约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方式,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保证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认真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正确行使审判权,弘扬司法民主。三是深化审判管理和法院行政管理改革。统一审判流程管理模式,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法官与律师及相关中介组织的关系;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改革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以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为基本导向,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违法审判责任督查为管理手段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性、长效性的审判管理格局。四是深化执行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体制;按照审执分离、执行公开、透明、高效的要求,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执行工作程序;进一步严格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听证审查程序;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探索建立对当事人社会诚信度的评估、公示制度,尝试实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强制审计、收入报告等约束被执行人的制度,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率。五是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动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法院内部人员的分类管理;积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系统内干部任职交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探索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和惩戒制度;依法稳妥地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形成科学、完整的法官职业化体系。

(四)以建设高素质队伍为保障,进一步夯实人民法院发展的组织基础。

哈耶尼(Haynes)曾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由此可见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重要性。一是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经常、广泛和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自觉性,保持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切实加强法院人才建设。深入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学习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实现从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转变,从基础法律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的转变,从知识型、学历型教育向能力型、素质型教育的转变。健全和完善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培训制度,改进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法官查明事实、运用法律和解决争端的能力。进一步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对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和制作裁判文书三项能力的培训,提高培训的实效性。三是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法院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约束法官行为、保证公正司法的制度和机制。坚持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切实提高广大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四是要高度重视基层基础建设。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全市法院发展一盘棋的思想。市法院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发挥好率先垂范和承上启下的作用,按照上级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要求,把全市基层法院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实现全市法院的整体跨越式发展,使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得到全面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稳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司法形象进一步提升,物质装备能够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使全市法院成为符合现代法治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现代审判机关。

注:毕业论文网论文网

①谢岳、程竹汝著:《法治与德治:现代国家的治理逻辑》,第171页。

②公丕祥著:《党的十六大与当代中国法院》,第一页。

③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阿哈隆.巴拉克(AharonBarak)在“司法培训国际论坛第一次会议”开幕式上的演讲。

④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05页。

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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