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监狱刑罚执行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时间:2020-12-23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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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摘要: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监狱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监狱安全稳定既是社会和谐的晴雨表,也是平安有效清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全、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把监狱各项工作,尤其是刑罚执行工作纳入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中去,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谋划监狱工作,切实承担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

关键词:刑罚执行和谐社会关系

新中国监狱工作50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经历了理性的批判和扬弃之后。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和较为系统的改造罪犯理论。走入新的世纪,承担着国家机器之责和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发展水平的中国监狱正在经历着广度深度上前所未有的理性思考。“依法治国”、“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最新理论成果,为中国监狱工作进一步认识自我、表现自我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指导和广阔的思考空间。一方面,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如何改造社会,建设社会的认识不断深化,使得监狱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回答;另一方面,中国监狱50多年的发展历程最终伴随着理性思考后的思想升华和扬弃而不断前进的,这也正是中国监狱工作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服务于大局的可贵品质和精神所在。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大首先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进一步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其基本内容是:一要建立起人与人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二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三要和谐兴国,创业、安邦。

由此可以看出,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没有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安定祥和,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有关部门数据反映,1978年,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为53.7万,犯罪率为0.56‰;2003年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为439.39,犯罪率为3.4‰。1978-2003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分别以年均增长9.4℅、8.1℅的速度增长,同期的全国刑事案件和犯罪率分别以年均8.8℅和7.5℅的速度上升。从这25年的统计数字来看,犯罪率增长幅度略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但自1988年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的速度。在1988年至2004年的16年间,刑事案件和犯罪率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是13.6℅、12.5℅,分别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年均增长9.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年均增长7.9℅)高出4.6个百分点。我国现阶段犯罪形势的严峻不仅反映在刑事案件的构成比例上。一般人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的刑事犯罪中所在的比例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犯罪的恶化程度,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治安形势好坏的晴雨表。我国1981年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为890281,暴力案件为84149起,暴力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9.45℅;2003年,刑事案件总数为4393893起,暴力案件为550043,所占比例为12.53℅。暴力犯罪的多发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对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了威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监狱工作虽然不是中心,但能有效地服务中心,不是大局,但会影响大局。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最低的标准和要求,也是提高改造质量的前提,有效进行刑罚执行的基础。只有不断提高改造质量,规范进行刑罚执行,并把其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才能有效的改造犯罪,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顺利实施。

监狱机关是刑事司法的最后环节,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巩固这道防线,对社会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确保监狱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执行刑罚,既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监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职能。对判处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行改造,其隐含和蕴藏的是正义的价值。只有实现了行刑公正,监狱存在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我国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是将犯罪人改造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在现阶段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行使刑罚执行权。这种惩罚,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我国监狱的刑罚执行并不时单纯为了惩罚。目前,监狱工作目标,将进一步向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核心转变。事实证明,监狱工作只有以惩罚与改造想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把提高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有效进行刑罚执行,监狱工作才能发展,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如果偏离了这个宗旨,监狱工作就会和出现偏差和失误。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当前监狱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不尽完善,刑罚执行的实施体系不尽合理,刑罚执行的执法环节不乐观,刑罚执行的执法主体素质不高,这些成为影响监狱执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而监狱刑罚执行不公平所带来的消极作用,不仅冲击监狱自身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破坏着国家法治,影响着社会公正的实现,冲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其具体分析如下:

一、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不尽完善

1、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先天不足

作为规范监狱工作的主要法律---《监狱法》,除了明文规定“应当”的内容外,还大量使用了“可以”这样的授权性规范,而《监狱法实施条例》又迟迟未能出台,给监狱执法留下了一个可以视情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如:

(1)关于经费保障。监狱法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设施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但事实上,全国许多地方的监狱经费保障不能全额到位。

(2)关于劳动改造。劳动改造一直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是监狱法中只是列于“教育改造”章目之下,使得监狱组织罪犯开展劳动生产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完善,监狱生产的组织形式,生产项目的选定,劳动收入的分配,扩大再生产的投入等问题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处于尴尬两难的境地。

(3)关于刑法执行。监狱法地25条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则取消了无期徒刑罪犯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又如:假释的条件是“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那么,谁来保证假释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否假释的罪犯只要重新犯罪,监狱都是违法的?

(4)关于罪犯申诉。监狱法第21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事实上,如果罪犯申诉不断,不能认罪服法的帽子会一直扣在罪犯头上,一些有冤申的罪犯成了争取减刑而忍痛放弃申诉权。

(5)关于劳动报酬。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但司法部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制度至今未出台,尽管有些监狱开始尝试向罪犯发放金钱形式的劳动津贴,但数额教少,而且做法不甚规范,参加劳动的罪犯尚未取得法理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6)关于追捕。监狱法第42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主次关系是倒挂的,仍然是监狱在负责追捕。

2、刑罚执行的规章制度“后天营养不良”

上位法的不完备,造成监狱工作行政法规与实际工作有脱节。

(1)司法部79号令规定,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必须连续取得两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的做法,挫伤了短刑犯的改造积极性。

(2)省监狱局制定的《罪犯百分考核实施办法》,难以全面客观反映罪犯服刑改造的全过程,对罪犯改造过程中的各类事件难以评价到位,这就对全部罪犯而言,显失公平和公正,监狱关押的罪犯是多种类型的,罪犯的改造生活也是包罗万象的,刑期有长短,主观恶性程度有大小,改造难度有高低。该办法警察被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偏大,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两个相同情形的罪犯违规,却受到不同对待的情况。

(3)执法文书不规范。如:司法部《减刑假释审核表》没有评审委员会意见一栏,与77号令第5条、第10条明显矛盾。

二、刑罚执行的实施体系不尽合理

1、公安机关与刑罚执行体系相脱节。

《监狱法》第27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实际中,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普遍疏于监管。

2、审判机关与刑罚执行体系相脱节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对于罪犯减刑假释最有发言权。但是实践中监狱只有建议权,裁定权在法院。而法院并不掌握罪犯的真实情况,在审核裁定前,又不能做到深入监狱了解情况,仅仅根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难免造成审核、裁定结果与实际改造情况不相一致的问题。

3、监狱司法行政权和刑罚执行的权力划分不详。

罪犯的奖惩由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奖惩权由监狱行使。既然监狱有权行使行政权,那么如果罪犯不服监狱的行政奖惩结果是否能够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是否适用国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这些问题制约着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影响着监狱刑罚执行功能的有效发挥和实现,能过这些分析,不得不使我们认识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监狱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监狱安全稳定既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睛雨表,也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由此,我们要这样的思考,要依法治监,努力打造和谐监狱。而执法公正是依法治监的基本目标,是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应有之义务,实现执法公正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分析思考后应运而生的对策与思考如下:

(一)推动行刑法律制度的完备是监狱执法公正的前提。

执法公正的前提是和基础是监狱的各项工作实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行刑法律体系是否完备,直接决定着监狱和监狱警察法律定位的准确性、行为的合法性、功能的完整性。目前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方面内容都有不同程度修改,而《监狱法》没有作相应的修改。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修改完善《监狱法》,解决其和《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消除“法律打架”。解决如《监狱法》对所调整的关系涵盖不全、不细及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弹性过大等问题,使之适合我国国情,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规范执法,为更高层次的监狱立法总结经验,打牢基础。

(二)实现监狱功能的规范化和刑事执行的统一是监狱执法公正的基础

监狱功能的单一化是指刑罚执行应是监狱具备的唯一的法律功能,所有的其他功能都应当是根据刑罚执行的功能而产生、存在并服务于刑罚执行功能。目前监狱功能的多元化使监狱的属性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监狱的基本功能被削弱和抑制,使监狱在法理和现实中都存在着互为冲突的矛盾。只有实现监狱功能的单一化,才能实现行刑法治化。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实行的是公、检、法、司如机关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体制,但在具体执行中侦查与执行不分,检察与侦查不分,审判与执行不分等不利于公正行刑的现象还较多存在。统一行刑的体制尚未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刑事法制进程的发展。我们认为,在推进依法治国,公正执法的过程中,制定统一的国家刑事执行法律,能更好的实现刑罚执行统一、执法公正。

(三)保护好执法主体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执法公正的中心毕业论文网论文

法治的标志是权利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一项基本内容。监狱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罪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利,但罪犯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因此,要树立惩罚改造罪犯与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并重的执法观,就要求监狱警察在运用各项权力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同时要依法保障罪犯不能被法外施刑,保障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当然,监狱的权利保障还应包括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保障。

(四)提高执法主体的素质是实现监狱执法公正的关键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民警队伍。《监狱法》的确赋予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一支作风过硬、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尚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实现执法公正的关键。这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要树立法律高上的科学执法理念,提高掌握刑罚执行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能力;树立执法风险理念,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树立文明执法理念,提高和谐执法的能力。

有人说,监狱本身就是不和谐的地方。对的!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高墙、电网、警戒线、铁门、监控、抢杆子是监狱安全的特征,但监狱是社会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狱的职责就是执行刑罚,监狱的发展反映了社会发展的程度,社会发展又会促进监狱的发展。因此,监狱与社会是一种互动关系,全社会在构建和谐,那么监狱就不应该游离于这个大环境之外而强调特殊。监狱应该积极改变观念,公正执法,明确监狱所承担的责任,融入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与社会形成正常性互动关系,持久的和谐就能形成。毕业论文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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