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国有资产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时间:2021-01-20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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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中心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同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这一精辟的论述,为深化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深层次的体制题目和矛盾,会随着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进一步显露,需要不断探索研究、不断解决完善,与时俱进。
一、国有资产治理、监视、运营新体制的定位与基本框架
国有资产是以国家作为出资者而形成的、并在法律上得以确认属于国家的资产。我国现存的国有资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另一类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二者区别在于前者是资本类(要求价值增值)的国有资产,后者是非资本类(不要求价值增值)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治理、监视、运营新体制是国有资产的治理、监视、运营的制度化形式,它涉及国有资产的治理、监视、运营主体,作为治理、监视、运营对象的国有资产界定,以及治理、监视、运营国有资产的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治理、监视、运营新体制基本框架有以下主要特点。
1.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模式。国有资产所有权初始委托—代理模式,至少有四种可能:一是将国内全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只委托中心政府代理,地方政府不具有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二是将国内全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中心政府作为初始代理者,再由中心政府将其中地方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地方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级代理);三是由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作为全国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地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四是将国内全部国有资产只委托地方政府代理,中心政府不具有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
2.构建国有资产治理、监视、运营新体制的“三个分离”原则。在明确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并界定了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所代理所有权的国有资产范围的基础上,应该按照“三个分离”的原则,构建国有资产治理、监视、运营体制的基本框架。即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必须使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政府执行社会经济治理职能的机构分离;在国有资产的治理、监视与运营方面,必须实行政(监管)企(运营)分离;在国有资产的运营中,必须实行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的分离。
3.国有资产治理、监视、运营新体制中不同层级之间的关系。在国有资产治理、监视、运营新体制中,不同层级之间的联系不再是行政性的,而是产权性的。其制度化形式,即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确定谁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者。在国有资产治理、运营体制中,它涉及两个层级的关系:一是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的出资者,与国有资产被授权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作为其出资企业的出资者,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产权代表制度是企业的出资者对其出资企业实施影响和予以监视的制度安排。在国有资产的治理、运营新体制中,产权代表由出资者委派,在承资企业中代表出资者的利益,并对出资者负责。由出资者委派的产权代表;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董事会成员;二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成员;三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这三种类型的产权代表在责任方面有所不同:出资者委派的董事会成员,通过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体现出资者的意志;出资者委派的监事会成员,通过对承资企业董事会的决策活动和经营班子的经营治理活动的监视,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出资者委派的财务总监,作为出资者的财务代表,专项监管承资企业的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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