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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药家鑫案引发了颇多可供讨论的法律问题,比如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关联等.仅就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发放“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的行为来说,就可以映射出许多关于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样态.究其本质,发放意见表实则难属司法行为或审判行为,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法院的管理行为.从庭审管理的角度而言,这一行为彰显了在当前集权体制下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逐渐难堪的现实,同时也反映了当前法院还算占绝对优势控制的庭审管理环节深受媒体和舆论的压制而艰难前行的无奈,并且还反映了法院在以政治为首要职能的高压下难以实施专业性技能管理的困境.
关 键 词 :药家鑫;庭审管理;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法院管理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3-0125-10
管理也可以理解为治理.而社会管理可以说涵盖了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目的的诸多方面.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社会管理更多地是迈向了一种被称之为“专业化技术治理”的时代.这种以程序法治主义为构建核心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一系列的“依法治国”子项,都在“通过法律的治理”①中不断强化.具体而言,所谓程序法治主义,即试图对法律行为,尤其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设置法律程序,通过挖掘法律程序的种种功能来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机关的恣意.②有学者认为,当前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体现了从传统的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方式向现代的技术治理方式的转型,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型与建立法治国家的努力同步,但转型期间国家的财政能力又无法按照理想中的模式进行运作.这样一来,旧的治理方式被放弃,新的治理方式又无法按照理想中的模式进行运作.③其原因被归结为中国特有的组织的表层结构和潜层结构双重异质性的二元性特征.④ 其中,表层结构体现了现代组织管理的特性,而潜层结构则因袭着传统的特性.有学者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点,他指出,在1979—2003年中,中国的法律人在日常工作中逐渐引用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并采取越来越技术化的语言回应来自公众的问题.这一转向带来了法律系统与日常社会生活之间的沟通困境,⑤但这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阵痛.因此,“表里不一”可以恰当地用来描绘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管理.
一、中国法院的管理模式
有学者对司法管理的概念早有研究,他借用美国学者Henry R.Glick对司法管理的定义,认为司法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两个领域,一个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另一个是诉讼的运行管理.⑥ 而从法院外部和内部视角来看,法院管理是法院外部资源获取和内部资源配置的权力结构关系和运行过程,具体包括审判事务管理、法院政务管理和法院人事管理.⑦司法实务界将法院管理划分为审判业务管理、行政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三大类,其中,审判业务管理具体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工作的组织和审判工作的督察规范管理.⑧笔者讨论的内容仅涉及庭审管理.
庭审管理显然属于审判业务管理,主要关涉的是庭审过程中伴随法官审判工作展开的主要活动,也即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各类管理活动,包括法庭秩序管理、各种辅助审判活动的行为管理等.庭审管理也可以理解为法院对自我诉讼运行的管理.由于庭审管理是法院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欲想了解当前中国的法院庭审管理,须先知晓当前法院管理的状况.
“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和“非独立化”经常被用来概括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法院管理中的“泛行政化”现象早就被学者所关注.⑨ 由于法院处在国家集权管理体制下,其在人事、行政和财务后勤上与国家集权制运作的模式有着诸多的同构性.保罗迪马久认为,一个组织领域对单一(或几个相似)关键资源提供者的依赖程度越大,趋同性程度就越高;一个领域内的组织和政府机构交易越多,整个领域的趋同性程度就越高.⑩基于合法性和制度化强制趋同性、对不确定性反映的模仿趋同性、规范压力产生的社会规范趋同性的制度趋同变迁的三种机制,我国法院效仿当时军事机关和行政组织结构建立控制严密的、集权化的科层结构,法院内部管理科层化在所难免.
具体参见艾佳慧:《社会变迁中的法院人事管理——一种信息和知识的视角》,载中国知网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北京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参见陈瑞华:《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初步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有研究者认为,中国法院的人事管理呈现出大众化和人事化的独特模式,当代中国法院系统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带来了三个不理想的现实后果:最大化官位和收入的法官(直接后果)、民事诉讼率的下降(间接后果)和现代程序制度的失灵.而与庭审管理直接相关的则是程序制度失灵的问题.而对此问题进行开拓性研究的是陈瑞华,他认为,刑事程序失灵的问题有五个原因:现有法律没有确立有效的程序性制裁和程序性裁判机制、一些程序制度的设计带来了过高的实施成本、某些绩效考评指标引导和鼓励法官规避法定程序、既有程序规则的自相矛盾以及缺乏有效司法体制的保障.因此,保障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现代程序制度设计被认为是一种在现代社会化解案件审判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分散裁判风险的有效办法,有研究者将其称为程序制度的信息理论,并将程序制度的失灵归结为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病——即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和法院内部调动的行政化两大原因真正消解了来自于西方的精美的程序设计.新中国成立后,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经历了由外部分离到内部分离反复的阶段,自1982年以后,法院司法行政事务回归到法院,法院自我管理的方式实行以人事制度为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正是这样的管理模式使得法院地位和法官角色发生了改变.从外部来看,地方法官虽然与行政机关相互分离,但是受地方党组织领导,除了政治学习之外,还参与各项党团活动.从内部来看,由于法院的审判和内部行政事务尚未完全分离,甚至行政机构担当了管理法官的角色.由于法院外部与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上级和同级党政与法院叠加而成的“同构性”行政体制,法院与行政机构几乎没什么两样.有学者也较早指出过法院的这种制度及其运作所造成的后果使得法院的管理与行政机构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还有学者指出了这种管理体制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司法权地方化;二是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三是法官的非职业化.而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过多,如案件非程序的内部请示和批复;二是法院内部管理中沿用许多行政工作方式,如庭长或院长对案件裁决权的掌控等.由于当前法院实行高度行政化的运作模式,使得法院结构呈现出结构一元性,即审判权与行政权的重合.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法院行政首长案件审批制度,即行政化审判制度.若用专业化、权力等级、规章制度和非人格化这四个因素来界定科层制组织的基本特征,则中国法院管理实为接近能动型政府下的科层式权力运行机制.法院的行政制度和审判制度逐渐趋同,使得法院的审判结构和行政结构已经完全同质化.众所周知,在从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向以程序法治主义为代表的技术治理转变过程中,当代中国的司法行为遭遇到了诸如司法腐败、司法公信等诸多负面的情绪影响,而这与法院行政化的管理运作模式密切相关.有研究者认为,以有效动员民众、实现实体正义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目标的,早在红色中国革命时期就形成的中国式审判模式被毫无保留地运用到当代法院的审判管理中来.但这一模式在应对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现代工商社会需要之时,则显得捉襟见肘.独立、专业的法院和法官以及司法解决纠纷和规则之治的新功能开始受到重视,但原有的那套审判模式和司法理念却在路径依赖、既得利益以及政治控制的结合下依然如故.这就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最大困境,也是有些学者明确主张要将法院组织的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加以区分的原因,审判方式改革也许更应看作或应侧重于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因此,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改革紧密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独立公正性)和法院管理(行政科层化)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有关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传统研究,参见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不单是法院运作模式完全继承了自红色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大量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于治安工作而言,当代中国的主要做法也是在革命传统的基础之上,以“群众路线”为基本纲领展开的.参见陈柏峰:《革命传统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政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载《文化纵横》2010年第12期;陈柏峰:《群众路线三十年(1978—2008)——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中心》,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前引,第169—171页.
参见前引⑨苏力文. 了解了中国法院管理模式和庭审模式状况,我们再来回顾一下2011年度中国司法界最为轰动的西安药家鑫案(以下简称“药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药案的一审判决与重庆李庄案的判决在同一天.两案的判决被称为检验中国司法改革三十年成败的关键点,它牵动的不仅仅是法律界,而是整个社会的心弦.而两案的判决结果都大致符合了法律界甚至大多普通民众的预期.尤其是“药案”,可以说是大快人心.但值得我们注意和警惕的是,在“药案”的庭审过程中,现场500名旁听人员都收到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意见表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这一做法令人大开眼界,诚可谓是“药案”的又一亮点.笔者通过公众对这一意见表的合理性产生的诸多质疑,来窥测前文所及相关研究者提出的“专业技术化治理方式”同传统中国经验治理方式的冲突.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仅将重点放在法院的庭审管理(审判管理)这一问题上,将发放意见表这一行为界定为一项法院庭审管理(审判管理)行为,借此来论证以下的观点:该行为是在传统集权体制下的法院行政化管理行为,在新时期面对司法独立和司法民主等法治社会价值压力下的“新举措”,只是“换汤不换药”而已.但这一新举措却被大多数人认为是法院接受民意的新形式,是法院走“群众路线”的新动向,完全将其视为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而非管理行为.在这一认识误区下,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理论研究者,亦或是法院同行,都对此种“司法审判行为”大加讨伐,认定其违背了司法民主的基本要求.虽然这些认识可以对抵制此后这一类似做法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但并未触及到问题的实质.这一错误认识根源于笔者在前文中不厌其详地花费大量篇幅来介绍和界定的一个常识:中国当前的法院由于处在集权管理体制下,采用了同构性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使得法院的审判行为和行政行为高度重合,以致我们对发放意见表这种行为的性质难以辨识.
二、法院管理下的司法“独立”
可以说在中国制度的框架中至今并未体现出对司法独立内涵价值的清晰认知,在中国的制度表达中只笼统地承认了某些司法要素独立的合法性.中国的司法机关在执政党的领导下独立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强调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分工,而不是独立.后现代主义对司法独立的价值提出了质疑,甚至质疑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基础并不是唯一选项,甚至也不一定是最优选项.司法独立在中国的尴尬境地或许与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以及信奉马克思主义主张的“真理论”相悖有关.在社会逐渐呼吁“司法能动”的过程中,法院法官或许看到了大权在握的迹象,但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科层制的管理模式中,这或许又是一个不可企及的梦想.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尴尬在发放意见表这一行为中彰显无疑(后文详述).当然,为顺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院和法官在中国司法体制中也有着不同程度的独立,只不过与法治的目标仍有距离.具体到类似于“药案”的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本身的敏感性和网络传媒的发达,使得民众对案件的关注度比较高.由于媒体的传播效应非常强,因此法院和法官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会十分被动.如果再加上案件本身情节的因素,比如案件当事人和被害人有背景、案件本身性质十分恶劣等,会使得法院和法官在审判中更加慎之又慎,这些都可能给法院和法官的审判带来有形和无形的压力.加之上面所讨论的法院行政化的管理运作体制,使得承审法院和法官更加小心谨慎.如果法院不回应民意,则无法贯彻中央“为民司法”的司法民主方向.如果法院回应民意,则又难以逃脱“司法不独立”的干系,也会成为公众的笑柄.所谓的“舆论审判”将法院法官的正常审判活动推向了更为难办的境地,更何况刑事案件中的法官甚至操有生杀之大权.大众对此类案件会特别关注自不待言.我们在强调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审判的过程中,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若考虑到公众的情绪和回应以及法院本身的管理体制,则法院法官的独立性难免不受影响.
发放意见表引起社会质疑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举动有着看似合理的解释.据该院一名法官介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该院以前就这样做过,只不过这次是该院发放调查问卷数量最多的一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回应称:“向旁听者征求量刑意见,是按照陕西省高院的要求做的.我们从2008年就开始执行征询意见的政策了.”那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如何要求的呢?2008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指出:为进一步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推进司法民主,建立健全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全省法院普遍开展了审判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在“五进”活动中,许多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并征询其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按照该规定的要求,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民,应当是依法可以旁听庭审并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旁听庭审公民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公民代表意见、建议有分歧的,合议庭评议时应全面研究,采纳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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