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现行责任审计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和矛盾,提出完善措施。包括实行联合审计制、建立具有行政监视职能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理顺干部变动与审计的关系、改进审计等。
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存在的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组织监视与审计监视有机结合,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视的有力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有效保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近几年来,各地审计机关认真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取得明显成效。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起步较晚,相关的政策措施还不十分完善,尚处在摸索阶段,在实践中笔者感到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难点和矛盾,应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健康。
1.1、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压力大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调配使用的特点是集中调整多,个别调整少,一般集中在换届前后。而领导干部从被组织人事部分确定调整到正式任职,时间一般都很短,因而出现组织部分集中交办、审计部分突击审计的特点。再加上审计部分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造成每年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相当大,而且随着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日益凸现,各级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寄予厚看,因此,审计部分在短期内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这一重任有相当大的困难。
1.2、工作协调有难度,难以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目前,我省各地均建立了由纪委、组织、人事、审计、监察五部分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在实施中也规定各部分的具体工作。而事实上,各部分除每年例行的联席会议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协力,发挥整体作战的上风,仅仅把经济责任审计看作是审计部分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对审计部分而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项目,有其特殊性:一是审计机关在工作计划安排上处于被动地位,随机性强;二是离任后审计多,审计成效差,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和离任干部配合审计主动性不高,另一方面干部已经调离,审计成了“马后炮”,发挥不了应有的监视作用。所有这些题目均不是审计部分能单独解决的,必须是各有关部分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上风,在工作中增强协调性,才能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1.3、审计部分无法确认或解除被审计者的全部经济责任
国务委员王忠禹同道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对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中的必须的素质和决策水平,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依据的反映。按两办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分、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的题目。按以上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实质是对一个领导集体的审计。在这一点多、面广、量大的工作中,审计部分的职责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凭证、帐簿等资料揭示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具有必须的政治素质、决策水同等则很难用常规的审计手段揭示出来。例如,在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时会收到各种举报,有些举报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有关,审计部分可以查证,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单位会计记录无关的,审计部分无法通过常规审计手段确认其可信性。因而无法确认或解除被审计对象全部经济责任,往往需要纪检、监察部分利用其工作职能进行大量的调查,予以查证。
1.4、缺乏规范公道的评价依据,审计定性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