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核心环节,它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构成。在会计和实务上,除非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恶性通货膨胀,否则计量标准都是这个国家或地区的名义货币,所以在会计计量中需要解决的主要是计量属性。本文主要围绕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作以下探讨。
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涵义辨析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以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确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定义与此大同小异。FASB在1984年发布的第5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5)中列举了五种计量属性,即本钱、现行本钱、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那么公允价值属性与上述五种计量属性的关系是什么?它是否是独立的第六种计量属性?
关于这个题目,FASB在2000年2月发布的第7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7)中指出:“SFACNO.5中所描述的某些计量属性也许和公允价值是一致的。在初始确认时,假如缺乏相反证据的话,已收或已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通常被假定近似为公允价值。现行本钱和现行市价都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之内。而可变现净值和现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但是只要时间不长、物价稳定,对于一些短期的应收应付项目而言,它们的可变现净值可以近似地代表其公允价值。另外,假如我们排除了以特定个体(如内部治理当局)计量为计量目标的现值,采用市场上达成的现值(即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也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由此可见,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不是与前五种计量属性并列的第六种计量属性,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会计计量属性体系的总称。不过,人们一般在谈到公允价值时并不包括历史本钱。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我国的
(一)初始计量中使用公允价值
在初始计量中,自愿买卖的双方在公然市场上所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或其等价物就代表公允价值,现行本钱和现行市价都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但是在非现金交易中,当交易的资产或负债无法被客观地确定其公允价值时,就要采用现值技术进行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中,规定了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假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假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假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的现值评估确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对于接受捐赠资产和盘盈资产的初始计量,也遵循了以上确定公允价值的原则。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进资产的进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进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用度;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进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因此,该类资产的初始计量中需要用现值技术探求其公允价值。
(二)后续计量中使用公允价值
资产和负债在进账后,由于以下因素会导致其价值发生变化:①资产的实体消耗或负债的减少;②估计的变动;③价值变动所造成的持有损失或利得。所以还要在资产和负债确认以后的期间对其价值的变化进行计量。对此有两种可以采用:一是重新计量法,二是利息法。重新计量法是对资产和负债重新确定一个账面价值,而与以前的数目无关,它可适用于以上三种情况下发生的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变化。利息法则是一种常用的会计摊配的方法,它只能反映前两种情况下的变化,不能反映第三种情况下的变化。利息法的使用大多都是以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为基础,并假设一个不变的实际利率。只要对期看现金流量的时间和数目的估计没有改变,对于资产的实体消耗或负债的减少通过利息法的分摊,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的使用主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