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乾
融资性担保是担保业务最重要的品种,基于金融信用、商业信用以及融资需求发展而产生的金融中介服务。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自身资金及信用为资金需求提供方提供还款担保,促成与贷款方的交易。融资性担保在活跃金融市场,特别是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市场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介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监管要求,并分析融资性担保的发展现状,最后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风险分担的合作机制。
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金融政策支持以及资金供需两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的合作也日益密切,市场覆盖面不断扩张,业务多元化不断加深。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很多领域由于缺乏成熟的合作模式以及一定的经验积累,双方合作过程中的风险也逐渐显现,甚至出现担保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是联合需求方骗贷的现象。尤其是在中小企业金融市场中,大量的新型企业、业务和模式出现,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及银行的融资项目风险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与国外相比,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机制还不够成熟,并且信用共享和监管平台建设落后较多。此外,监管政策法规也待完善,面对快速变化的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双方的风险管理能力都捉襟见肘。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良好合作促进风险分散及效率提升,加强双方合作风险共担,需要健全立法和监管,提升双方业务经营的规范化和流程管控能力。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现状,以及其与银行之间的风险管理合作模式进行分析,发现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并从法规监管、合作模式、合作平台和工具等角度探讨提升双方风险共担效率的机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监管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行业监管需要,制定更高的最低限额。公司运营需要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从业资本资质的员工;公司需要有健全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审慎性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兼营投标、预付款、工程履约、尾款偿付等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和顾问服务等。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存款贷款业务,受托贷款或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制度是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有银监会、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人民银行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组成,银监会负责承担日常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就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及退出,并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的行政许可证制度;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需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原则,建立市场化的可持续经营模式;对公司的资本、拨备、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高官及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主要的具体业务的监管指标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应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可获得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市场“弱势群体”的融资成本,有利于银行信贷成本和风险管控效率提升,并且可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截至2016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总计8402家,比2015增长39.3%;全国融资性担保余额总规模为19120亿元人民币,相比2015年增长39.1%。从法人类型结构看,民营及外资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占比81.3%,国有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占比18.7%;2016年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增长57.2%、净资产总额增长63.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月增长71.8%;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达到15997家,同比2015年增长32.6%。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快速增长,体现出我国中小微融资需求的持续旺盛,同时也可以看出国家宏观政策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支持,以及商业银行在中小微信贷领域的业务拓展的积极性。尽管从各种指标规模和增速表现上令人瞩目,但行业发展同样存在各种问题,主要包括普遍缺乏成熟有效的盈利模式、违法违规事件时常发生、银行认可度和合作配合度低,以及农村融资性担保发展缓慢等。
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火爆吸引了很多“淘金者”,实力较弱的民营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占比很大,部分担保公司缺乏可持续的资本周转以及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在经济环境下行或疲软时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少数担保公司本身缺乏中长期的经营目标,以短期投机捞钱为主,违规经营包括挪用客户的保证金、不按规定计提准备金、提供虚假信息或合作骗贷、变相吸存放贷等。此外,很多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不到位,定位不清晰,给不法分子留下了诸多漏洞。
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成熟的盈利模式和风险管理能力。尽管融资担保公司数量以及担保金额规模快速增长,但经营效率的提升却相对落后,大部分担保公司盈利不稳定、微利甚至处于亏损状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担保费和信用评估费,大部分担保机构的资本回报率在5%以内,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计提的准备金限制了规模经营;二是由于担保公司公信力以及其他客户信用水平不高,难以获得银行的认可,担保放大倍数无法提升;三是担保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弱,代偿项目多侵蚀了很多利润。
银行对多数融资性担保机构认可度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银行以往不愿意“染指”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农业,客户平均信用水平低、财务制度不规范且经营管理不稳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单一、资金周转能力差、行业缺乏成熟的规则以及完善的法规。因此,银行对大部分融资性金融担保机构的评级不高,自然在项目筛选、担保额度放大倍数上加以严格限制,尤其是在业务创新上十分保守谨慎。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银行的强势地位,金融性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或者是全部风险,这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长。而在发达国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中需要承担的风险比例为50%~70%,其余由银行承担。
补偿机制和风险防范不健全。多数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和债务追偿制度,例如很多融资性担保机构将大部分精力放在融资前的调查和评估上,而对放款后的资金使用以及项目运行情况却缺乏监控,甚至同伙挪用。另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很多项目属于政府扶持形式,在项目筛选、资金使用等方面都缺乏专业化运营,风险补偿的支持力度也不够。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风险分担合作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的纽带作用,强化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第一,利用政府产业资金、税收资金等作为托底资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共同分担风险。政府产业政策导向与行业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协同性,政府鼓励的产业和企业更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支持,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也是产业政策推行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二,强化地方政府的行业监管落实。银行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认可或不信任,一部分原因来自行业不规范和法规落地不到位,银行风险管理不可控。因此,地方政府应强化行业整顿和优化,强制要求信用等级差、风险管理能力低或者业务拓展能力不足的担保机构退出市场,鼓励专注于可持续小微企业及三农金融服务的担保公司兼并重组,做强做精;第三,由政府牵头工商、税务等相关机构或部门,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及三农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力度,并积极推广应用信息化经营管理及审计工具,使融资担保机构及银行能够动态评估被担保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偿债能力变化。
银行应更加积极地开放资源,给予优质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大的信任。在与地方政府达成再担保托底协议框架下,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风险分担、减少或免除保证金、提高担保金额的放大倍数以及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同时,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中成长性好、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的企业,可以将其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资产。银行还可以通过简化信贷历程,加大专项资金池,为“短、小、频、急”的担保融资提供更高效的服务,从而帮助融资性担保公司缩短项目原作周期,提高资金周转率,进而提高资本回报率。融资性担保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后,能够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团队建设和项目运作中,并能够提高代偿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需加强业务运营能力,创新风险共担渠道和模式。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产业中的商业创新层出不穷,可担保资产及担保模式也有很大的创新空间。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将担保与信托、租赁、保险等其他金融业态巧妙结合,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服务。
通过社会信用系统建设,银行与融资性金融机构共同推动诚信经营的行业理念,打造信用品牌。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共担机制的可持续运行,必须以服务对象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客户质量不断改善为基础。因此,双方都必须从治本的角度,以信用管理推动行业整顿和企业改进。首先将信用评级与个人、企业的更多活动挂钩,如个人的投资、消费等,企业的投资、投标、融资等。只有被担保人或组织的平均信用水平得到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面对的整体风险才能不断降低,银行才有更愿意持续加大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投入。
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投机主义盛行必然会对踏实经营、诚信经营的个人或组织带来消极影响,社会信用水平得不到提升,反而存在恶化的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服务的对象都是融资难、竞争环境恶劣的“弱势群体”,无论从政府还是银行的主观角度看都希望能够为这些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因此,只有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信息技术应用以及社会信用制度完善等多个方面改善供需双方的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抵御消极因素的侵蚀。
(作者单位: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