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治理与其系统的建置(1)

时间:2021-07-19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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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多数的知识治理系统较少具备因考虑到“知识的本质”而进行的治理动作,来设计出的对应功能,导致开发建置而成的知识治理系统与一般信息治理系统并无明显的差异,且对辅助组织进行知识治理效果有限。一个较适合的知识治理系统模式,是依据知识的本质和知识治理理论规范,建置出最适合组织知识治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将信息科技在知识治理的应用效能发挥至最大。
关键词:知识治理信息科技

自从Nonaka与Takeuchi在1995首先提出了“知识型企业”的观点,自此知识治理的研究到达一个高峰。知识治理的研究与发展,不仅在学术界引起讨论,也为企业界高度关注,他们纷纷投进大笔资金导进知识治理系统模式。然而,知识治理系统模式忽略了知识的本质,无法对应企业营运设计,仓卒的导进过程,终极只能引致失败。
固然企业组织导进知识治理的失败原因中,有过度重视信息科技甚于治理模式之趋势,但考虑到治理的对象为组织中逐日大量流通的信息与知识,为能有效储存、应用、分享,应用信息科技促进知识治理模式的实现还是最佳方案。而应用信息科技以促进知识治理的议题,多是走向研究所谓的知识治理系统(Knowledgemanagementsystem,KMS)。一般所讨论的面向主要有二,一是由治理的角度,另一个是由信息科技的角度。治理方面多是讨论如何使知识治理系统符合组织策略、提升团队工作绩效;如何应用知识治理系统使组织成员能适当取得所需知识,以组织活动为思考对象。而信息科技的角度则是以知识治理系统为主要思考对象,研究如何应用新的信息科技使系统更有效率、实现知识治理架构、知识治理功能等。
本文针对信息科技进行研究,很多知识治理系统研究案例多属于功能性导向,将知识治理系统视为作业工具,单纯地仅为辅助组织中信息流通而建置,致使建置而成的知识治理系统与一般信息治理系统大同小异。这主要是对知识治理的理解不够清楚,以IEEE对知识治理的相关解释中提到“知识与信息两者不能用同一种工具治理”,正是阐明若要以信息科技辅助实行知识治理,则必须考量知识与信息在本质上的不同,也就是深进了解知识治理与信息治理的不同。

文献探讨研究

(一)知识与信息的定义
知识有别于数据(data)与信息(information),是一种经过系统化、结构化之直觉、经验与事实。1953年希腊哲学家Plato首次对知识定义为“justifiedtruebelief”,自此开始了知识学派的讨论与研究,对于知识的本体论,很多学者皆在深刻的研究下提出不同见解。
一般多承认数据-信息-知识的三层式分级,且知识的产生须在人的心智之中,知识皆为行动的凭借。回纳得到以下三点:知识是概念性的思考架构,信息是事实性的数据讯息;经过理解过程,信息能被储存且针对特殊任务成为知识;知识以非结构性方式产生于思考过程,知识的移转则以非结构或半结构方式。
由于立足点角度的不同,对于知识的定义与分类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分组织与个人观点。以组织观点来看,知识为有效对应特殊任务的信息集合,且是用来创造价值的对象,而以个人观点来看,知识则是将信息融会贯通的所得,是个人结合背景与经验对信息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知识治理系统时,必须考虑到所治理的知识类型,若是治理组织知识,则应考虑到知识具有对应任务与创造价值的性质。若对个人知识做治理,就必须留意如何将信息正确投递个人以供参考使用,及如何正确地将个人理解后的知识再度外显分享与循环创造。

(二)知识的类型
1.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此类型之观点在于以为知识存有显性与隐性之分别,且两者并非独立,而是相辅相成、循环创造的,而在转换过程中,值得留意的是,某些隐性知识是尽对无法具体化的。因此Alavi与Leidner以为知识治理系统对于显性知识应以建立“知识宝库”的方式储存治理,而对于隐性知识则可透过信息科技建立“知识网络”予以传播,从而可以有效促使知识创造循环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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