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内部审计与民间审计、政府审计鼎足而立、并驾齐驱,成为中审计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本质仍出于“两权分离”,即生产资料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而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2000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对《职责说明》、《职业道德准则》和《实务标准》所进行的多次的基础上提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的,评价和改进风险治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中英两国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因而在内部审计的业务和组织形式等方面各有独特之处。一、内部审计的产生与英国自11—12世纪起就存在行会,每个行会一年要召开1—4次总会,议事内容包括选举产生理事和审计职员。理事会是行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在召外总会之时将行会账户提交出来供审计职员审查。审计职员审查的重点是作为受托人的理事在处理经济业务方面的老实性。英国的内部审计是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1948年英国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分会,即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该协会的成立大大促进了英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截至1991年2月止,已有3640名会员。相比之下,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在国家审计署成立之前,国务院于1983年7月曾发文提出建立和健全部分、单位的内部审计。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5日,审计署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此项规定成为我国开展内部审计的依据。198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大大加快了内部审计机构组建的速度。1994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内部审计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1995年审计署又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到1999年底,我国共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9万多个,配备内部审七十职员24万之多,形成了包括由地区、部分和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较为完整的内部审计体系。可以看出,中英两国设立内部审计部分的动因不同,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初期是国家要求建立审计制度,企业处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随着内部审计的作用逐渐被熟悉,企业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转变为“我要建”的主动状态。相比之下,英国有25%以上的企业的内部审计部分已有30年以上的,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分的动因主要来自政府的要求,公营及半公营企业受政府要求的比一般企业要大得多。此外,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的要求也有重要的影响。二、内部审计机构英国内部审计的形式有三种:由公司内部设置的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联合市计和由社会气力进行审计。这三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但仍以第一种为主,其优点是:能够保证审计职员对组织的忠诚,维护整个组织的利益,熟悉组织的目标和需要等。联合审计虽较好地体现了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但在忠诚、保密等方面存在题目。为了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英国还就各类职员的职责加以规定,这些职责包括:内部审计师或经理的工作职责,内部审计师职责,合同审计师职责等等。由于我国把内部审计部分定位于本单位、本部分主要负责人领导,赋予了内部审计部分较高的地位,但由于主要负责人并不是一个很具体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就出现了多种形式。1、对审计委员会负责。采用这一形式的企业都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决定重要的审计事项等。这是一种集体领导的内部审计组织形式。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团体多采用此种形式。2、对董事长或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分受董事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这种形式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大多被股份制企业采用。3、对总经理负责。此种形式的独立性相对第二种要差一些,内部审计—部分只能从事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而对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和经营行为缺乏有力的地位,并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我国内部审计的地位是法规所确立的,组织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英国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与我国不同,是在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这一差异主要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有关。另外,英国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内部审计部分还要为CEO,董事长以外的其他经营治理者报告,企业营业收进的规模越大,对内部审计报告对象的分歧就越大,大多数企业将内部审计视作企业的治理顾问,以为其具有治理咨询的职能。内部审计部分在制定审计计划时都会征求业务治理部分的意见,并且会从事审计准则规定之外的工作,有四分之三的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有密切的业务关系。
中英内部审计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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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内部审计与民间审计、政府审计鼎足而立、并驾齐驱,成为中审计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本质仍出于“两权分离”,即生产资料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而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2000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对《职责说明》、《职业道德准则》和《实务标准》所进行的多次的基础上提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的,评价和改进风险治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中英两国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因而在内部审计的业务和组织形式等方面各有独特之处。一、内部审计的产生与英国自11—12世纪起就存在行会,每个行会一年要召开1—4次总会,议事内容包括选举产生理事和审计职员。理事会是行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在召外总会之时将行会账户提交出来供审计职员审查。审计职员审查的重点是作为受托人的理事在处理经济业务方面的老实性。英国的内部审计是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1948年英国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分会,即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该协会的成立大大促进了英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截至1991年2月止,已有3640名会员。相比之下,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在国家审计署成立之前,国务院于1983年7月曾发文提出建立和健全部分、单位的内部审计。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5日,审计署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此项规定成为我国开展内部审计的依据。198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大大加快了内部审计机构组建的速度。1994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内部审计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1995年审计署又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到1999年底,我国共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9万多个,配备内部审七十职员24万之多,形成了包括由地区、部分和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较为完整的内部审计体系。可以看出,中英两国设立内部审计部分的动因不同,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初期是国家要求建立审计制度,企业处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随着内部审计的作用逐渐被熟悉,企业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转变为“我要建”的主动状态。相比之下,英国有25%以上的企业的内部审计部分已有30年以上的,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分的动因主要来自政府的要求,公营及半公营企业受政府要求的比一般企业要大得多。此外,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的要求也有重要的影响。二、内部审计机构英国内部审计的形式有三种:由公司内部设置的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联合市计和由社会气力进行审计。这三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但仍以第一种为主,其优点是:能够保证审计职员对组织的忠诚,维护整个组织的利益,熟悉组织的目标和需要等。联合审计虽较好地体现了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但在忠诚、保密等方面存在题目。为了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英国还就各类职员的职责加以规定,这些职责包括:内部审计师或经理的工作职责,内部审计师职责,合同审计师职责等等。由于我国把内部审计部分定位于本单位、本部分主要负责人领导,赋予了内部审计部分较高的地位,但由于主要负责人并不是一个很具体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就出现了多种形式。1、对审计委员会负责。采用这一形式的企业都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决定重要的审计事项等。这是一种集体领导的内部审计组织形式。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团体多采用此种形式。2、对董事长或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分受董事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这种形式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大多被股份制企业采用。3、对总经理负责。此种形式的独立性相对第二种要差一些,内部审计—部分只能从事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而对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和经营行为缺乏有力的地位,并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我国内部审计的地位是法规所确立的,组织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英国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与我国不同,是在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这一差异主要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有关。另外,英国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内部审计部分还要为CEO,董事长以外的其他经营治理者报告,企业营业收进的规模越大,对内部审计报告对象的分歧就越大,大多数企业将内部审计视作企业的治理顾问,以为其具有治理咨询的职能。内部审计部分在制定审计计划时都会征求业务治理部分的意见,并且会从事审计准则规定之外的工作,有四分之三的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有密切的业务关系。
在世界各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内部审计与民间审计、政府审计鼎足而立、并驾齐驱,成为中审计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本质仍出于“两权分离”,即生产资料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而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2000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对《职责说明》、《职业道德准则》和《实务标准》所进行的多次的基础上提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的,评价和改进风险治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中英两国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因而在内部审计的业务和组织形式等方面各有独特之处。一、内部审计的产生与英国自11—12世纪起就存在行会,每个行会一年要召开1—4次总会,议事内容包括选举产生理事和审计职员。理事会是行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在召外总会之时将行会账户提交出来供审计职员审查。审计职员审查的重点是作为受托人的理事在处理经济业务方面的老实性。英国的内部审计是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1948年英国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分会,即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该协会的成立大大促进了英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截至1991年2月止,已有3640名会员。相比之下,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在国家审计署成立之前,国务院于1983年7月曾发文提出建立和健全部分、单位的内部审计。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5日,审计署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此项规定成为我国开展内部审计的依据。198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大大加快了内部审计机构组建的速度。1994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内部审计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1995年审计署又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到1999年底,我国共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9万多个,配备内部审七十职员24万之多,形成了包括由地区、部分和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较为完整的内部审计体系。可以看出,中英两国设立内部审计部分的动因不同,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初期是国家要求建立审计制度,企业处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随着内部审计的作用逐渐被熟悉,企业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转变为“我要建”的主动状态。相比之下,英国有25%以上的企业的内部审计部分已有30年以上的,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分的动因主要来自政府的要求,公营及半公营企业受政府要求的比一般企业要大得多。此外,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的要求也有重要的影响。二、内部审计机构英国内部审计的形式有三种:由公司内部设置的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联合市计和由社会气力进行审计。这三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但仍以第一种为主,其优点是:能够保证审计职员对组织的忠诚,维护整个组织的利益,熟悉组织的目标和需要等。联合审计虽较好地体现了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但在忠诚、保密等方面存在题目。为了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英国还就各类职员的职责加以规定,这些职责包括:内部审计师或经理的工作职责,内部审计师职责,合同审计师职责等等。由于我国把内部审计部分定位于本单位、本部分主要负责人领导,赋予了内部审计部分较高的地位,但由于主要负责人并不是一个很具体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就出现了多种形式。1、对审计委员会负责。采用这一形式的企业都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决定重要的审计事项等。这是一种集体领导的内部审计组织形式。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团体多采用此种形式。2、对董事长或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分受董事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这种形式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大多被股份制企业采用。3、对总经理负责。此种形式的独立性相对第二种要差一些,内部审计—部分只能从事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而对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和经营行为缺乏有力的地位,并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我国内部审计的地位是法规所确立的,组织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英国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与我国不同,是在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这一差异主要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有关。另外,英国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内部审计部分还要为CEO,董事长以外的其他经营治理者报告,企业营业收进的规模越大,对内部审计报告对象的分歧就越大,大多数企业将内部审计视作企业的治理顾问,以为其具有治理咨询的职能。内部审计部分在制定审计计划时都会征求业务治理部分的意见,并且会从事审计准则规定之外的工作,有四分之三的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有密切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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