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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有:1.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国民待遇;2.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3.市场准进权利的不同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等。目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宪法保护;二是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三是加强监视,严格执法;四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同等待遇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不同等。主要指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偏见,以为民营企业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企业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沿性经济”。2.银行贷款方面的不同等。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银号。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反映最低,固然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为60.4%,但仍低于均匀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同等。在税赋方面的不同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等等。
(二)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回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正当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正当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正当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尽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规定:“行政治理部分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同等的交易条件。”但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着诸多题目:1.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在一起,与行业主管部分的产权关系没理清以及其他诸如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产权界定题目等;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进步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职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职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职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正法刑;非国有企业工作职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4.为数不少的“戴红帽”的企业或称“挂靠企业”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属于私人所有,却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集体企业产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产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纵,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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