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以及监管对策
作者:未知经过国务院或者是国务院授权下的有关证券的管理部门批准的以股份制为形式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称为上市公司。现今,中国上市公司已有3000多家,由于上市公司在我国的经济地位越来越重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件频发。而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使得其财务信息失真而导致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因此,上市公司资料的不真实不但影响着债权方以及和企业有着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往来的投资人,并且有可能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所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频发的现象有必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剖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股票市场也得到良好发展。上市公司欺诈的矛盾日益突显,随之而来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我们必须明确财务造假的相关的概念特征和基本的背景,并以此为基础,更加深刻地分析其财务造假的内在动因。
1.利益驱使是财务造假的根本动因。财务舞弊动机之一就是高级的管理人员寻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达到最优值。股权结构不合理,市场治理机构存在缺陷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高级管理人员寻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达到最优值,通常希望通过虚增利润等方式,提高自己的劳动报酬,也使他们进行财务造假。但对于上市公司,通过财务舞弊以达到上市的目的,可以帮助他们提高在证券市场上的地位,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放松银行对公司的贷款额度,避免高昂的企业所得税。
2.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目前,公共会计委派体系认证存在严重缺陷,在会计市场,会计公司是弱势群体。这样环境下的审计工作不仅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利,而且事件操作过程中审计师的作用成为为审计客户服务,审计者的费用、是否聘用、续聘等他们都具有决定权,公司在这一点上被完全转化为会计事务所的“雇主”,注册会计师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其实是无法保障其职业的独立性的,更不要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履行对股东和为社会公众负责的责任。
3.国家监管部门存在漏洞。我们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还在不断摸索阶段,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条例等可能并不全面,特别是面对快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法律规章还不能同步更新,造成我国面对此类造假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力度较轻,难以对财务造假、内幕交易、证券欺诈等行为做到威慑的作用。对上市公司处罚不过是谴责,警告和行政处罚。可见我国证券市场的本身的不合理和这些监管部门监管失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4.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通过法律法规违法成本太低、执法监管制度不完善以及投资者维权难度过大,三个方面进行浅述。(1)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太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上市公司的主要主管对上市公司所出具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有连带责任。一旦存在违规不实将以证券欺诈的行为依法判处最高25年的监禁,因个人和公司的证券欺诈行为的处罚分别为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可视情况判处十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罚款。但对欺诈发行,我国的刑法的最高刑期是5年,罚款金额是筹集资金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通过中美相关法律的对比,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对于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是比较轻的,可能这样的客观原因也助长了他们造假的风气,毕竟所得的高额回报是可以预见的,而处罚力度也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对于此类事情,我们更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找到相适应的执法力度使得这类事件能够从源头上减少。(2)执法和监管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下,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的机构和人员都是上市公司支付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审计监管的作用实际上并未完全发挥作用,利益相关的双方又是审查和被审查的关系,如果达成利益同盟,结果是共同欺诈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更不要说本来的监管目的。(3)投资者维权难度过大。我国对证券法也逐步进行了相关的修改,其中财务造假并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对于原有条款中不能抉择的地方进行调整。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许多投资者因为诉讼的成本太高而失去了维权的信心,使得法规未能很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有些地方法院在判案的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标准,往往统一类型的案件得到不同的结果,也难怪股民对于法律维权的道路心灰意冷。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
我们通过对了解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下面我们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出治理对策建议。外部监督一般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部分,如果能将违法违规的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的初始阶段,将能够节约监督成本。当然,社会监督力度也需要加大,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等监督力度,防止失真的会计信息蛊惑公众,促进企业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
1.建立良好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政策。通过扩宽融资渠道,尽可能消除舞弊动机;我们应该注重建立良好的分销体系和激励的制度来优化股权结构,同时建立良好的股权融资体系,暂停或终止过分注重利润指标的考核方法。在利润目标被多次强调的大环境下太多的财务舞弊正是因为一切以利益为先,所以更应将单一指标改为较为综合指标,用来防范上市公司为迎合利润指标要求,只注重了“利润”,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2.建立股东损失赔偿制度。(1)中国应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健全相关的法律。各国由于文化差异等采取的限制方式也有所不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借鉴。美国使用的是“当时拥有股份”的限制,原告必须在一段时间不利于公司发展时拥有公司股份。而英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则,必须是在公司股东列表的股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特别是对小股票股东来说是十分有益的。(2)确立并完善费用担保制度。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的方法,为防止恶意的提出诉讼的情况,可以让原告的小股东拿出担保等。这项法规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对数目众多的小股东而采用的管理措施。但是在保障其不会随意的提起诉讼之余,由于费用很高,导致维权过程不是那么容易。所以我们在建立其赔偿制度时需要平衡诉讼中权益保障以及费用的问题。
3.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违法举报奖励和保密条例。由于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不能直观的进行确认,证监会总揽了监管的事宜。然而,监管的对象又太过复杂。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很难全面。而资本市场中本身存在着很多专业人士,如果能够加以引导,将他们调动起来。能够在自身不断完善的同时联合社会专业认识,非常实用。为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证监会应该引入相适应的激励制度,如对严重失职保荐报告,考虑将其中部分钱奖励给举报人员,同时出于安全考虑报告信息应该严格保密。由此可见,对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需要集体行动,也需要提高奖励和保密制度。
4.健全法律体系和人员的素质培养。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于会计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也愈发的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做到灵活的实际运用。不断和国际接轨,要求我们的会?人员更快的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明白游戏规则。继续对自己严格要求,同时不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会计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职业教育和再培训。我国会计人员基数比较大,会计人员数量庞大、流动频繁以及新的会计人员的涌入使得会计监督与教育的难度大大增加。有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欠缺,为了自身利益或者受到来自领导的压力从而妥协,进行财务造假。会计人员法制观念差、专业素质水平不高、职业道德意识低下、意志不坚定、受制于领导层或者自身能力不强,使得操纵会计利润、伪造财务报表等问题大量存在。总的来说,他们在个人涵养、专业素质等方面欠缺,自觉或不自觉的提供虚假信息。怎样使得会计人员可以尽快适应新局势下的新面貌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了解最新的财政政策法律法规,适应新环境下的会计运作,促使自己适应形式的发展,逐步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相应的技术培养与道德规范相结合,使会计人员真正做到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那么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的可能性也将大大降低了。
综上所述,目前,财务造假已成为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其直接危害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上市公司、政府、社会公众的共同作用,建立良好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政策、建立股东损失赔偿制度、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管、健全法律体系和人员的素质培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